俱舍論疏卷第七
俱舍論疏
俱舍論疏卷第七
沙門法宝撰
分別根品第二之五
論「广说因已缘復云何」,此下大文第二辨四缘也。於中有二:初明四缘、第二重明等无間缘。此明四缘也。
「論曰至增上缘性」,因无正文,缘有经说。如契经中说四缘性,謂因缘性乃至增上缘性。
論「此中性者是缘种類」,释上性也。界性之名是种類別义,如十八界等。即显四种類別立四缘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此中缘性即是四缘,如四所居即所居性,为显种類故说性言。意辨诸缘隨事差別有无量体,然括其义,无非攝入四种類中,謂一切缘无过此性。」
論「於六因內至是因缘性」,自此已下释四缘体性也。此文第一释因缘体。若依《婆沙》,能作因中四大造色五因亦因缘性。此中略也,唯说全因相攝。故《婆沙》一百七云「因缘者,如种子法。等无間缘者,如開避法。所缘缘者,如任杖法。增上缘者,如不障礙法。准此四义攝法不尽。如有力能作,非唯不障故。」《婆沙》十六云「问:为因攝缘、缘攝因耶?答:互相攝。謂前五因是因缘,能作因是餘三缘。有作是说:缘攝因,非因攝缘。謂前五因是因缘,能作因是增上缘。等无間缘及所缘缘,非因所攝。」然无評家。今詳二说不同意者,前師兼有作用为能作因,除五因外所有作用皆能作因攝。由此開避、任杖之用亦能作因攝。後師取不障礙义为能作因,故即六因攝用不尽。由斯不障礙是增上缘义,非是開避及任杖义。今詳二说,相攝为善。问:若尔,何故《显宗論》云「六因、四缘体虽无別而义有異。且等无間及所缘缘既非因攝,故知餘二义亦有殊。缘义等故与因皆別,故有總辨因、缘異言。因謂能生、缘能長養,猶如生、養二母差別。又缘攝助因方能生,生已相續缘力長養故。或有说因唯有一,缘乃众多,猶如种子、糞、土等異。又因不共,共者是缘,如眼、如色。又作自事名因,若作他事名缘,如种、糞等。又能引起名因,能任持者名缘,如花、如蔕。又近名因,遠者名缘,如珠、如日。又因能生,缘者能辨,如酪出生蘇,人鑽器能辨。又正有义名因,能助显发名缘,如字界、字缘於义有差別。如斯等類差別众多,是故因、缘別立名想。此總意显因親、缘疎,故因親中親五、疎一,疎缘之中疎三、親一。已隨理、教略辨诸缘。」論既此说,何理證知相攝为善?答:總说因之与缘非无有異,因是親称、缘是疎名,六因之中五是親故以親名同,四缘之中三是疎故以疎名同。然因中有疎,謂能作因;缘中有親,因缘也。不可以缘义疎故因缘疎能作,不可以因义親故能作親因缘。故《显宗》云「六因、四缘体虽无別而义有異。」又准《婆沙》云「我说作用以为因、果。诸法實体恒无转變,非因、果故。」准此故知,因缘以作用为体。作用既一,故知无異。又《显宗》云「且等无間及所缘缘既非因攝,故知餘二义亦有殊,缘义等故。」今詳此说,义有餘也。以一師说因不攝二缘,即謂因缘及增上缘,因亦不攝。何不以因缘、增上是因攝故,二缘亦合攝在因中。又此二缘,《婆沙》兩師同許攝在因中。二缘,一師说攝、一说不攝,如何以一師偏义例破兩師之义?又一師说因不攝等无間缘、所缘缘者,有別意也。能作因有二义:一但不障、二兼有力。若但取不障即唯攝增上,若兼作用即攝三缘。由此二師说有差別。又《显宗》引餘处释因、缘別义,云「因如生母、种子等。缘如養母、糞土等」者,此说親因为因、疎因名缘。如《婆沙》问四大造色为是因义?为是缘义?此以因缘为因义,增上为缘义。豈即因义是六因,缘义是四缘耶?又能作因中,親謂四大造色,根識依等。疎謂但不障礙,等无間缘及所缘缘。若言疎故不攝入因,豈疎但不障礙?若言親故不攝入因,豈得親於根識依等?故知说不攝者是有餘说。诸論皆言除能作因,所餘五因是因缘性。性是体义、類义,此類之法是因缘体。又《婆沙》云「增上缘如不障法」,解能作因亦云不障,故知同也。豈可因不障、缘不障二不同也。一种不障,豈得有親有疎?有人於此全不開悟,自问答云:於二说中明其相攝,为約体说?为約用说?若約体说,應能作因攝彼四缘,增上一缘攝彼六因,体皆寬故。若約用说,六因、四缘作用各別,如何相攝?解云:夫六因、四缘展转相攝,有其二义:一約体以明、二據用相似。《婆沙》初師約体以明,因缘攝五,能作攝三。若據能作体寬實攝四缘,增上体寬能攝六因。所以但言能作攝三、增上攝一者,此師意说六因、四缘相對明攝,且據一相攝体尽即休,故说因缘攝五、能作攝三。为能作因外有餘五因,增上缘外有餘三缘,明其相攝,故不別说能作攝四、增上攝六。问:若據体性明相攝者,体性恒有,是即六因、四缘无別,如何相攝?故《婆沙》云「我说作用以为因果。诸法實体恒无转變,非因果故。」解云:據体无變,因与缘同。以体从用,故说差別。若《婆沙》第二師及此論,據用相似以辨相攝,若論六因、四缘作用各別,互不相攝。然说因缘攝五因、增上攝能作因者,據用相似以明相攝也。其等无間及所缘缘,不似因故故因不攝。詳其此释,未得論意。一何诸德總无觉者。論既皆云「五因是因缘性」,如何说是以为似也。又不障之义是能作因,亦是增上缘义,因之不障与缘不障有何差別,而言相似非即是也。又言相似故攝,及云且據一相攝体尽即休者,憑何经、論,復有何例?又能作因体即四缘体,因缘何疎能作唯三缘?又增上缘即六因体,五因何疎增上独攝能作?准此解释,未为当理。问:四大造色生等五因,为是因缘?为是增上?答:准《婆沙》一百三十一云「大种与所造色为幾缘?答:因、增上。因謂生因、依因、立因、持因、養因。增上者謂不礙及唯无障。」解云:是释《发智》文,此是約四缘作論。言因者,是因缘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二十七云「问:造是何义?为是因义?为缘义耶?設尔何失?俱见其过。若是因义,此四大种於所造色五因皆无,如何可言能造诸色?若是缘义,诸所造色各除自体,餘一切法无不皆是此增上缘,如何但言大种所造?答:應作是说,造是因义。问:此於造色五因皆无,如何因义?答:虽同類等五因皆无,而別有餘五种因义,謂生因、依因、立因、持因、養因,由此能造。有餘師言:造是缘义。问:诸所造色各除自体,餘法皆是增上缘,如何但言大种所造?答:增上缘义有親有疎、有近有遠、有合有不合、有在此生有在餘生。诸親近等说名为因,诸疎遠等说名为缘。由此义故,说诸大种与所造色为因、增上,亦无違理。又《五事論》亦敘兩说,竝无評文。」今詳兩说,前師为正。所以知然?《发智》既約四缘问答,如何實是增上缘而答是因缘,更无此例故。若尔,何故論说五因因缘?此非同類等五因,如何是因缘攝?答:此与同類等五因义不同故,非五因攝。生果力用分同五因,不同餘增上缘,故是因缘。由此本論说十因为因缘,一为增上。问:若尔,何不说十一因而但说六?答:生等五因因义別故。若法为因果,通三界四蘊、五蘊,此中说之。造色之因唯二界果、一蘊少分,由斯不说。又若法为因,通多蘊共果,此中说之。四大为因,唯是一蘊少分共果,此中不说。由斯俱有因等五因之外,不別建立生等五因,故入能作因攝。由此造色力用胜餘三缘,故入因缘中攝。若開出生等五因,即有十因为因缘也。诸論竝據全因相攝,故说五因为因缘也。應更思之。
論「除阿罗汉至等无間缘性」,第二释等无間缘也。此文是出等无間缘体也。謂一切已生即是过去、现在心、心所法,唯除罗汉臨涅槃心,虽是已生,非等无間,无後心故。
論「此缘生法至等无間名」,释等无間缘名。
論「由此色等至不等生故」,廢立缘体。謂心、心所前後体一名之为等,中无間隔名为无間,等而无間名等无間。色、不相應即不如是,虽无間生,体不一故;杂亂而生,非等无間。《正理》引《婆沙》说云「心及心所,所依、所缘、行相有礙,由斯故立等无間缘。色、不相應无如是事,故不立彼为此缘体。」下自释云「謂一所依、所缘、行相,定无有二識等竝生,故必由前与处方起。若前为礙,後不得生,由此證知唯心、心所,前能为後等无間缘。」又云「然約開避及據牽生立此缘体。故極微等虽前避後,而非此缘。心等相生有定、不定,故知亦據有力牽生。现见一心前後相續,虽前避後其理皆同,而生、不生有定不定。且生定者,謂世第一法心之无間生苦法智忍。乃至广说。问曰:若前後体一中无間隔,前与後处後方得生,及後定生,此證有力能牽引者,命根相生亦前後体一,中无間隔,前与後处後方得生,亦是定生,此命即是有力牽生,何故不立等无間缘?」《正理》释云「此例不然。命与生体俱先行力所引生故。謂此命根非无間滅命力所引,要是先位所作行业力所引生。既尔,命根應一念頃一切頓起,一切同依一念行业力所引故。先业所引心、心所法起,應不藉等无間缘。且诸命根无頓起失,即由业力生次定故,因果法尔一刹那业引多刹那異熟令起。又无用故命不頓生,謂为任持众同分故引命根起,一命相續足能任持,多便无用。心、心所法虽先业引,而非不待等无間缘,託诸根、境而得生故。既託根、境和合故生,設多竝生亦非无用,然无第二等无間缘,故同類中无二俱起。又心、心所非唯先业力所引生,異熟及餘杂亂起故。若不更託等无間缘,應一刹那有多俱起。謂命根体唯是異熟,唯由先业力所引生,可言同類定次而起。心、心所法无如是事,異熟滅已有等流生,等流无間有刹那起,或起異熟非定同類。故心、心所虽有異熟生,而亦不可言与命根等,是故唯等常无間生名等无間。以此与此为缘故说。」准上論文,等无間缘總有多义以簡诸法,一有開避与处後方得生;不開避後後即不生;二有牽引後力;三体等;四有生无間隔与後作缘,簡命根等。由此唯心、心所立等无間缘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譬喻論師说诸色法如心、心所法有等无間缘,见乳、醅种、花、生酪、酢、芽、果,如心、心所前滅後生,故知诸色有此缘义。又无经说唯心、心所能为此缘故立此缘,定非色者是虛妄執。」《正理論》中广破此執。今此論明色非等无間缘,亦是破譬喻師執。
論「謂欲界色至等无間缘」,指事释也。「或欲界後生欲界、色界二无表色」者,謂身在欲界入有漏六禅也。「或欲界无漏二无表色」,謂无漏六禅也。道、定二戒不竝起故,无欲界後起三种无表。
論「尊者世友至等无間缘」,敘異说也。由一身中先有一長養色相續不斷,後有第二長養色生,不相違害故,不立等无間缘。此師释意闕開避义及杂亂不等故,不立等无間缘。
論「大德復言至多所蔭映」,此大德以前後、多少不等故,非等无間缘。
論「豈不心所至三摩地等」,难也。色以前後不等非是等无間缘,心所亦前後不等,如何是等无間缘?
論「此於異類至无非等过」,释也。言其等者,據自類说,非不同類。
論「豈唯自類至等无間缘」,难也。豈是唯自類为等无間缘?因何等义唯約自说?
論「不尔云何至以说等义」,答也。
論「唯執同類至为缘故起」,敘異執也。彼相似同類为等无間缘,非異類也。
論「彼说非善至而得生故」,破異執也。无始已来未曾起无漏心,初无漏心應闕等无間缘。
論「不相應行至俱现前故」,明不相應杂亂故,非等无間缘。
論「何缘不許至无前後故」,明未来世无等无間缘也。
論「如何世尊至此法應生」,外难。未来既无前後,如何佛知次第而生?
論「比过现法而现知故」,此有部略答也。
論「傳说世尊至而非比智」,虽比过、现而知未来,而非比知,是现證也。
論「由佛比類至故非比智」,释也。虽比过去知其未来,是现證知。非如见烟知火而不见火,如见其烟,尋烟见火。
論「若尔世尊至應不能知」,論主破也。
論「有餘復言至靜慮通慧」,又敘異说。
論「若尔至非为现證」,論主破也。
論「故如经部至此说为善」,論主破有部二说,評取经部义也。
論「如世尊说至不可思議」,未来之法无其前後,佛知前後,不可思議。如芥子納須彌、毛孔納江海。因何?小不得容大,是不可思議、不可解释。此亦如是,法无前後而知前後,是不可思議亦不可解释。
論「若於未来至不生餘法」,外难。若尔,未来世无前後者,因何未来如是次第?
論「若此法生至等无間缘」,释也。謂法虽无前後,有相繫屬。金刚喻定、尽智等法相繫屬故,次後而起。如世第一法与苦法忍位已前是事相定,非刹那定。有多苦法忍未定前後,至增上忍方刹那定。此显世第一法定在一切苦法忍前,以至生相,世第一法決定在前故。
論「诸阿罗汉至非等无間缘」,问也。
論「无餘心等續此起故」,答也。
論「豈不如是至應不名意」,难也。
論「意是依所显至等无間缘」,通也。
論「若法与心至心无間耶」,已下兩重四句分別。此文是四句家问。「若法与心为等无間」者,是从心等无間缘生也。「彼法亦是心无間耶」者,續心後起,中間无餘物隔也。
論「應作四句至二定刹那」,答也。此是心等无間缘生,非心无間。出二定心,隔二定故。言「第二等」,等取第三位等,乃至百千刹那。此由隔初刹那等定故,非心无間也。
論「第二句者至生住異滅」,此是心无間,非心等无間缘生也,四相不从无間缘生故。初刹那定及心位四相与心无間隔故,是心无間,非心等无間也。
論「第三句者至心心所法」,此是心等无間缘生,是心、心所故。是心无間从心生,中間无隔故。
論「第四句者至生住異滅」,此非心等无間,是不相應故。非心无間,中間隔二定故。
論「若法与心至为无間耶」,第二四句问也。
論「應作四句至第二句」,答也。准前第三句是从等无間缘生亦心无間,此第一句是从心等无間生,非定无間。初刹那定,及心位皆从心等无間生,非次定後起故。是今第一句也。前第四是不从心等无間缘生,亦非心无間。二定第二刹那及出定心上四相,此皆非心等无間,是次定後起故。是今第二句。
論「即前第一至第四句」,前第一句者,是定第二等刹那等及出定心,此从心等无間生,亦次定後起故。为今第三句。前第二句者,謂初刹那定上四相,及有心位心、心所上四相,此非心等无間生,非次定後起。故为今第四句。
論「从二定出至等无間耶」,问也。
論「中間不隔心心所故」,答也。言「无間」者,不隔心、心所故,非謂不隔二定。《婆沙》一百一十一云「问:何故不说无想異熟耶?有多答。一说云:若由心力无間引起不杂亂者,可名为心等无間法。无想異熟是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转,非入彼心勢力所引,故不名心等无間法。问:若尔,異熟心、心所法,亦異熟因力所引起任運而转,應不名心等无間法。答:自類相引有胜勢力,不同彼故。俱是相應有所依等,说名自類。问:何故二无心定是心等无間法,而非心等无間缘耶?答:彼由心加行功用勤勞所引得故,名心等无間法。与心相違,遮斷心故,非心等无間缘。又说:彼由心勢力所引起故,名等无間法。不相應、无所依、无行相、无所缘故,非心等无間缘。问:何故二无心定,前後相似无亂續生,而前非後等无間缘?答:由入定心勢力所引,不由前念力所引生,故前非後等无間缘。问:若尔,異熟心、心所法,由異熟因勢力引起任運而转,前應非後等无間缘。答:心、心所法,是相應、有所依、有行相、有所缘故,前念於後有胜勢力引发開避,故皆是後等无間缘。不相應行与此相違,不可为例。」又一百九十六解等无間缘中云「此中有说:若前法未至已生位,然不与後法作等无間缘,若至便作。若尔者,有心位可尔,无心位云何可尔?答:此中说有心位,不说餘位。有说:設依无心位说,亦无有过。謂入定心现在前时,頓取诸定及出定心果,亦与最初刹那定果。後诸刹那及出定心生时,与果非取,先已取故。評曰:彼不應作是说。所以者何?无有等无間缘異时取果、異时与果。若此时取果,即此时与果故。」准此評家,入二定心过去取果。若不尔者,第二刹那二定及出定心未至正生,如何取果?若尔,即《正理》与《婆沙》相違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诸作是说:入二定心滅入过去,方能漸取第二念等定及出心,彼入定心應非过去。夫取果者是牽果名,诸牽果能是行作用,依行作用立三世別。若有作用非现在者,豈不便壞世別所依?」准此論与《婆沙》正义相違。今詳《正理》所说不及《婆沙》。处处文说等无間缘,若取果已決定果生,无能回者。若等无間缘唯现取果者,若取果已果決定生。如有期心闻鐘声而出定者,本期心出定唯至齋时。後[*]遇別缘,遂不声鐘,其定即经多时不出。当入定心现在前时,为取多时定?为取少时定?若取多时定,即不應少时出,无量刹那定不生故。若取少时定,即不應多时不出,无量刹那定先不取故。故知《婆沙》理長。取果名现在者,據因缘等说,不據等无間缘等。
論「如是已释至隨其所應」,第三释所缘缘。此出法体。
論「謂如眼識至为所缘缘」,指事释也。
論「若法与彼法至其相一故」,明一切法为所缘也。
論「譬如薪等至相无異故」,舉喻显也。
論「心心所法至如是決定耶」,此明三定。问也。於所缘有三定,於所依亦有三定耶?
論「應言亦有至与所依相离」,答也。
論「有说在过去亦親附所依」,述異释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所缘缘性應说是何?謂心所缘,即一切法。离心、心所所缘境外,決定更无餘法可得。謂一切法是心、心所生所攀附,故曰所缘。即此所缘是心、心所发生缘故,名所缘缘。」准此論即是以所缘为缘故,名所缘缘。除心、心所,自餘生法皆不攀附所缘境生,故无所缘。今應略释三定之义。言处定者,謂眼等識唯缘色处不缘餘处。言事定者,謂缘青、黃等別,此山、此樹等異。刹那定者,謂缘此事一一刹那心、心所法皆悉決定。五識大意同也。識处定者,謂缘十二处意識各各不同,非唯望法处也。事定者,謂一一处中隨彼彼事各各有異。刹那定者,謂一一事中於其所缘念念各別。所依定者,謂五識身各依自根名为处定。言事定者,於一根中復有多類,謂有四性、男女、非男女等,及六趣等根,修得、生得等,各各不同。刹那定者,謂依此事之根念念各別。意根处定者,謂唯依意,不依餘根。事定者,謂世第一法唯与苦法智忍为依,金刚喻定唯与尽智为依。刹那定者,謂多刹那世第一法於忍位前无刹那定,至增上忍有刹那定。
論「如是已释至增上缘故」,此出增上缘体。[*]准此論云「即增上缘」,故知缘即因也。若是相似,何得言即?
論「此缘体广至增上缘故」,此释名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增上缘性即能作因,以能作因因义細故、无邊際故,攝一切法。若此於彼不礙令生,是能作因增上缘义。」准此論文,因、缘无別。對三缘义此類最多,所作寔繁,故名增上。豈不增上攝法普周,寧復對三?言此增上非對三体立增上名。何者?對三义用而立。诸缘义用互不相通,诸缘体性更互相杂。如增上缘,义類无量、所作繁广,餘三不然,故此独標增上缘称。准上論文,能作因用即增上缘。又因缘唯據作用而立,体虽相杂、其用各別,即六因用束作四缘。缘名虽疎,非別因用。又说因、缘相攝不據体論,说用相攝亦非據似,皆言相即及说是故不障礙生名能作因,即说不障为增上缘。有人兩释:或云因缘相攝,就体性證,但據攝尽即休。全无憑據。及云:若用相攝,據似而说。此亦非理。一种无障,因、缘何別而说不同據似相攝?
論「既一切法至何独体广」,问也。
論「俱有诸法至为增上缘故」,答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頗有法於法全非四缘不」,此问答分別也。
論「有謂至於无为」,答也。「自性於自性」者,此无六因、四缘用也。「於他性亦有,謂有为於无为、无为於无为」者,四缘与生法为缘。无为无生,所以有为望无为、无为望无为,非四缘也。
論「如是诸缘至而興作用」,第二四缘果至何位而能興也,不明取果。[*]准《正理論》意,与果但是功能。此名作用者,即说功能为作用也。
「論曰至有作用故」,释因缘中二因也。俱有、相應於现在法能与果故,现在之法名为滅时。言「令俱生法有作用故」,即是令俱生果能取与果。虽说诸因是与果时,然此二因义得兼二。尋其理趣,住、滅同时,住时取果名现在故。若住別时,滅时非取果,應非是现在。
論「所言三因至作用方興」,释因缘中三因也。此三种因於所生果,至生相时即能興故。
論「已说因缘至方取境故」,此释等无間缘及所缘缘作用时也。前二因於滅时,三因於生时,今等无間缘於生时,所缘缘於滅时,故言相違。生时滅时者,是果至生时、滅时也。言「作用」者,是与果也。
論「唯增上缘至一切无遮」,释增上缘也。增上缘於果法滅时、生时皆[*]与作用,故言一切无遮。由此頌中略而不说。或以於中有无果故,所以不说。
論「已说诸缘至由幾缘生」,此下第三一頌辨法生具缘多少也。
「論曰至餘一切法」,明心、心所四缘生也。问:所缘缘等,果至滅时方興作用,如何说有由四缘生?答:《婆沙》一百三十六说「心、心所法四缘生。此言生者,起、未已滅總名生故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一缘、二因作用非於彼法生时即有?如何心等四缘故生?如何因缘具五因性?虽法滅位作用方成,而法生时非无功力,离此彼法必不生故,以心、心所必杖所缘,及託二因方得生故。若法与彼法为所缘,或因无暫时,非本論说故。」
論「滅尽无想至謂如前说」,明此二定三缘生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无想亦三缘生?是心、心所等无間故,亦應说为心等无間。但非心等加行引生,故於此中廢而不说。」
論「如是二定至非等无間缘」,此明二定从心等无間生。礙心起故,不与心为等无間缘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二定何缘是心等无間,而不说是心等无間缘?由心等力所引生故。如心、心所生必繫屬前滅心故,非如色法可与餘心俱时转故,非如得等可有杂亂俱现前故,非如生等是餘伴故。然心方便加行引生故,可说为心等无間。与心等起定相違害,故非心等等无間缘。」
論「餘不相應至二缘所生」,此明餘色、不相應法。
論「一切世間至一因所起」,此結正非邪也。一切世間诸法,皆从如上所说六因、四缘所起。非如塗灰外道,執自在天是作者等能生诸法。非如胜論外道,執我是實能为作者、生者。非如数論,執自性亦名胜性为诸法因。非如是等一因所生。
論「此有何因」,问也。此有何因知诸法从前诸因缘生,非自在等一因所起?下答有二因,知诸法非一因生等。
論「若一切成至一因生」,論主答也。若一切法生許由六因、四缘,生义若成,豈不便捨一切世間由自在等一因生?
論「又诸世間至一因所起」,第二因也。所以知诸法非一因生也。若許诸法一因而生,因既是一更无異因,其所生果應一时起,非前後次第等。言次第等者,更等後过也。
論「若執自在至差別生故」,此是非一因难。
論「或差別欲至无差別故」,欲頓起难也。
論「若欲差別至一法为因」,即非一因,違宗难也。
論「或所待因至應无邊際」,致无窮难也。
論「若更不待至非次第生」,欲生非次第难。
論「若許诸因至因缘正理」,違邪順正难也。
論「若言自在至无差別故」,欲位无別难也。
論「又彼自在至得何义利」,生法无益难也。
論「若为发喜至應非自在」,发喜非自在难也。
論「於喜既尔至不可得故」,於餘例喜难也。
論「或若自在至此自在为」,生苦自在无用难也。既为发喜生诸世間,地獄等趣苦恼有情如何生喜?
論「依彼頌言至故名魯達罗」,已下引外道頌證为善说。自在苦恼有情发生自喜。「由險利能燒」者,彼外道说有三阿素洛持三國土飛行空中,於自在天下过,其天不耐火箭射之,燒三國土一时俱尽,火箭險利能燒三國。「可畏恒逼害」者,以能貫人髑髏繫其頭顶,又以龍縛臂、殺象取皮,此是可畏恒逼害也。「樂食血肉膸」者,是所食也。「故名魯達罗」者,自在天千名中一名也。此名暴惡。
論「又若信受至人功等事」,此世間相違也。
論「若言自在至不见別用故」,餘因世間见自在之力,无人见也,但是明助自在之言。
論「或彼自在至應非自在」,若待餘因能生诸法,即非自在。
論「若執初起至猶如自在」,又破转計也。
論「我胜性等至應广徵遣」,類破餘也。
論「故无有法至自在等因」,總結成也。
論「且止破邪至互为因缘」,結前起後。
論「前言餘法」,已下第四一行頌明大种造色为因多少也。
「論曰至同類因义」,释第一句,明四大於異類大具其二因,若自類大唯有一因謂同類因,水望於水非俱有因故。
論「大於所造至因之差別」,此明大种与造色为因也。謂有五因,謂生、依、立、持、養。此即於能作因中分出五因,若合说唯能作因,若別说即有其五。
論「从彼起故说为生因」,《正理論》云「为生因者,从彼起故,如母生子。」
論「生已隨逐至说为依因」,《正理》意同。
論「能任持故至说为立因」,《正理論》云「言立因者,能任持故,如地持物。」
論「不斷因故说为持因」,《正理論》云「为持因者,由彼力持令不斷故,如食持命。」
論「增長因故说为養因」,《正理論》云「言養因者,能長彼故,猶如樹根水所沃潤。欲知五因力用不同,應观五喻:生因如母生子,依因如弟子依師,立因如地持物,持因如食持命,養因如水潤樹根。」
論「如是即显至住長因性」,總結也。母能起子,師能變弟子,地持萬物,食令命得住,水令樹得長,即是四大共为五因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或生因者,一切大种生所造色,非离诸大种有造色生故。造色生已,同類相續不斷位中,火为依因,能令乾燥不爛壞故;水为立因,能为侵潤令不散故;地为持因,能任持彼令不墜故;風为養因,能引发彼令增長故。如是大种虽与所造无俱有等五种因义,而有生等五种別因,故与经、論无相違失。」
論「诸所造色至眼根等果」,明造色相望为因多少也。
論「所造於大至大种果故」,明所造与大种为因多少。
論「前已總说至云何十二」,已下重明等无間缘。於中有三:初明广心、二明三种作意、三明得心多少。此第一明广心。就中有二:一明十二心出入、後明二十心出入。此明十二心出入也。初一頌明總成十二,後四頌明相出入也。
「論曰至合成十二」,分三界及无漏心为十二也。
論「此十二心互相生者」,已下四一頌明十二心相出入也。三界心、心所法相生之例,略有五种:一自界、二異界、三續生、四防定、五无漏。自界相生者,自界加行善心,不从異熟、威儀、工巧心生,自餘诸心皆得相生。唯除化心,唯与色界加行善心相生故。二異界心相生者,三界无覆无記心,不从異界心後起,唯除欲化心。亦不生異界心,除欲化心及命終心。生得善心即不生異地心,除續生位。不从異地心生,唯除防定心。加行善心,向上唯生加行善,向下生欲通生得善。从生者,从下、上加行善生。三續生心者,唯生得善、不善、有覆无記、異熟无記、威儀心为命終心。唯不善有覆无記为續生心。向上生除不善、有覆无記。向下生隨界所有。四防定心者,欲界生得、加行善说色染心後生。色界防定,加行善心从无色染後生。五无漏心相生者,如下文说。
「論曰至謂出观时」,明欲界善心也。准《正理論》,欲善生色善者,初生未曾得,後起通生离欲得。
論「染謂不善至餘无生理」,明欲界染心也。
論「餘謂欲廛至能生彼染」,明欲无覆无記心也。
論「色界善心至无覆无記」,明色界善心也。
論「有覆从八至有覆无記」,明色有覆心也。
論「无覆从三至欲无色染」,明色无覆心也。
論「无色界善至并學无學」,明无色善心也。
論「有覆无間至學无學心」,明无色界有覆心也。
論「无覆如色说至及欲色染」,明无色无覆心也。
論「學心从四至及无學一」,明學心、无學心也。
論「说十二心至为二十心」,自下兩頌分十二心为二十心。
「論曰至故成二十」,分十二为二十心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威儀路等至亦缘於声」,此明三心所缘境也。无記語亦是工巧心故,所以缘声。
論「如是三心唯是意識」,准此論文,威儀、工巧、通果三心唯是意識,非是五識。《婆沙》云「是威儀、工巧者,说加行也。此说通果心唯意識,據化心说,明诸心相生亦唯意識。」
論「有餘師说至十二处境」,述異说也。《婆沙》亦有二说,与此論同。准威儀等发业心文,威儀唯缘色,工巧兼声,如发善、惡业心。今前師言缘四境、五境者,非正发业心,是前,後近心。与後師別者,唯缘四境、五境名威儀等心。後師兼十二处也。言「威儀路工巧处」者,从所依得名,威儀多依路故,工巧多依处故。
論「如是二十至自色二心」,此明欲界八心相生,如前分別。
論「次说色界至自界二心」,此明色界六心相生。
論「次说无色至謂自界四」,明无色界四心相生也。
論「次说无漏至及學无學」,明二无漏心与诸心相生也。
論「復有何缘至生加行善」,自此已下问答分別。此是问也。
論「勢力劣故至加行善心」,答也。明三心不生加行善也。一勢力劣故,總三心也。二非作功用所引发故,異熟心也。三樂作功用,引发工巧、威儀转故。後二心也。四總結也。
論「出心不由至可能生彼」,一因释三无記从加行善心生也。
論「若尔染污至不相順故」,难也。三心不順加行善,加行不从三心生,染污加行性相違,如何染心生加行?
論「虽尔厭倦至容起加行」,答也。加行善心違烦恼故,極厭烦恼生加行善。三心不能生極厭故,不順不能生加行善。
論「欲界生得至引生彼心」,释欲界散地生得善心,以明利故。从二无漏心及色加行心起。色界定地生得不明利故,不从彼起,亦不生彼。
論「又欲生得至无間而起」,释欲界生得,以明利故,能續色染後生防护彼定。色生得善定胜散劣,不明利故,不从无色染心生也。
論「作意有三至相應作意」,第二明三作意。圣道相生,自相、共相、胜解作意,如文可解。即作意相應慧名之为观,前二从所观为名,第三从能观相應胜解为名,即舊名假想观也。境隨心變,心胜境故,決定印持,名为胜解。
論「如是三种至三种作意」,明此三作意皆悉能与圣道相生。此言通其初、後。初入圣道決定唯是共相作意,如世第一等。
論「若作是说至念等觉分」,显順教也。此言俱者,是前後无間,非同时也。不净观是胜解作意,而与无漏觉支前後俱行,是相續义。准此故知,胜解作意能入圣道。入难出易,但證其难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通起三种」,述異说也。此師意说入圣难,唯共相作意;出心易故,通三作意。
論「修不净观至念等觉分」,餘師通经。此言俱者,依傳傳说起觉支。
論「有餘復言至共相作意」,述第三師意也。此師以圣道是共相作意,入出圣道還用共相作意。
論「若尔有依至起何作意」,难後说也。夫出圣道,於曾得心出,不於未曾得心出也。於欲界有曾得共相作意,可从彼出;於色界中无異四善別有曾得共相作意出圣道也。依未至、初定、中間靜慮,同是初定不隔遠故,可依欲生。依第二乃至第四,入见道时圣道无間起何作意?
論「非起欲界至以極遠故」,遮第一計。若说亦起欲界共相作意,此極遠故。
論「非於彼地至順決擇分」,遮第二計。亦不可说於二定等地異順決擇分有曾修得共相作意。
論「非诸圣者至加行道故」,遮第三計。恐彼計云:从圣道起,曾得順決擇分。若如此者,即是得果道後起前加行,不應道理。
論「若謂有別至違正理故」,遮第四計。違正理者,《正理論》云「此救非理。繫屬加行所修作意,非得果後可引现前,是彼類故。」前说圣道无間通三作意现前,於理为善。前兩師云:皆許三种作意出圣道也。《婆沙》十一难此師云「依未至定起欲共相作意」,不言初、中二地。此論即言三者,是縱说也。或舉《婆沙》第三说难。婆沙七十二「一说欲界与未至相生。二说未至、初定。三说至中定。四说至二定。評家評取第二说也。」或此論舉三地难者,就彼計言唯共相出,唯难第三家也。《婆沙》十一評家評取初師义者,通说一切圣道,若取初入亦唯共相。《正理論》中取第二者,出见道心故。
論「若依未至定至唯自非餘地」,明诸地出无學心也。十一地中,欲及有顶无有无漏斷欲、非想非非想惑。縱令於欲曾得自在,亦依未至。縱於有顶自在,亦依无所有处。自餘诸地,自地有无漏故。若於此地得自在者,即依此入,不依上、下,由彼出心不勤求故。出自地易,皆自地出。依非想地得自在者,即依彼出。依未至得阿罗汉,虽身在欲界,於欲界心得自在,隣次而出。又身在非想,斷有顶惑,必依下地起无漏故,出心還依非想心出,更无下地心故。身在欲界,依上未至斷欲界惑,出心容依欲界心出。虽生上地不起下定,上流生非想天,必起下无漏定。
論「於欲界中至二生所得」,總舉八种作意。可了。
論「此中五种至以明利故」,明八种中,五能入出圣道,欲生得善亦續圣道,以明利故。於三界中圣道出、入可知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生第二靜慮已上,起下三識身时,诸有未离自地染者,彼从自地善、染、无記作意无間三識现前,三識无間還生自地三种作意。诸有已离自地染者,除染作意,唯善、无記作意无間三識现前,三識无間亦唯起此二种作意。准此借識,非通果也。」
論「於前所说至幾心可得」,此下第三明十二心中得心多少也。
「論曰至今得成故」,明染心中得六心也。此言得者,謂先不成,今得成也,非謂先相續有。於三位辨得:一疑心續善;二从上界退下生位,即結生染;三起惑退。此三皆是染污心也。
論「由疑續善至尔时名得」,明得欲善心也。疑續善时及界退還,尔时染心正现在前,欲界善得已至生相,名之为得。欲界善心唯此二位。
論「由起惑退至一有覆心」,明欲二心及色心也。若无色沒生欲界时,欲二心及得色一。从离色染退起欲惑,数亦准此。若从色界下生及离欲染退时,唯得欲二。
論「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」,學及无色染心唯由惑退,无色更无上界生故,於欲染心正现前位得此六心。疑續善位得欲界善,《婆沙》二说:一说唯得生得;二说加行,若串習者亦得。无評文也。
論「色界染心至亦由退得」,第二明色界染心得六也。从无色沒生色界时,得欲化心,得色界中无覆无記及善、染心。染心亦由退得,餘心唯由界還。
論「由起惑退至故名得六」,明无色界染心及有學心唯由退得。诸文可知。
論「无色染心至故名得二」,明无色染心也。彼无上界,故无界退還。起惑退时,起上不得下,退下必得上,由此无色染心唯得二心。
論「色界善心至由升進故」,明色善也。此善升進,得未至定得色善心,得根本定得二化心,故言得三。问:何心後退?答:《婆沙》六十一云「何等心无間起烦恼现前者?若畢竟离非想非非想处染,起彼地纏现在前故退者,即彼地善心无間起烦恼现在前。若未畢竟离非想非非想处染,起彼地纏现在前故退者,即彼或善心、或染污心无間起烦恼现在前,乃至初靜慮,應知亦尔。若畢竟离欲界染,起欲界纏故退者,即欲界或善心、或无覆无記心无間起烦恼现在前。若未畢竟离欲界染,起欲界纏故退者,即欲界或善心、或染污心、或无覆无記心无間起烦恼现在前。此中若未得根本善靜慮、无色定现在前者,彼不能起色、无色界纏现在前故退,但能起欲界纏现在前故退。若得根本善靜慮现在前、非无色定者,彼不能起无色界纏现在前故退,但能起欲、色界纏现在前故退。若得根本善靜慮、无色定现在前者,彼能起三界纏现在前故退。」《婆沙》说欲界退时无記心无間能生染心者,一说三无記心、一说二无記心,无評家也。
論「若有學心至离欲色染」,此明學心得四心也。初入见道得於學心。以无漏道离欲染时,得二化心。离色染时,得无色善。若离二界染者,通其全分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中离言非究竟离,以於色染未全离时,无色善心已可得故。有说:全离色界染时,得无色界根本地善。若尔,應说亦得學心,离欲染时亦得色善,是則應说學心得五。」依下无漏斷上惑时,修有漏未至,唯兩解不同。如下分別。
論「餘謂前说至唯自可得」,明餘心也。十二心中,三界染心即有四心,謂欲不善及有覆心;上二界各一有覆心;色善、學心總有六心所得。如前所述。三界无覆、欲、无色善及无學心,此之六心唯自可得。问:此論等言欲界染心唯得六心。《識身足論》第十三云「若成就不善心,定成欲无覆无記心。」若尔者,界還之时續生之位,尔时成就不善心,即於尔时亦合得彼威儀、工巧,即得七心,如何言六?《显宗》亦尔。論意異故,此類非一。有人虽多种释,於义皆悉有餘,應更撿《識身論》。
論「有餘於此總说頌言」,已下一頌束上總为三門,謂染、善、无記得心多少。言有餘者,是《杂心》頌。
論「於善心中至说名为得」,此破《杂心》頌也。言「得七」者,如前所释加欲善也。此中善者,通漏、无漏。《正理》亦許正见續善得欲善心。通云:若尔,何故言得六心?如经主难應言得七。然學、无學同无漏故,總说一心,言六无失。
論「餘[*]准前释應知其相」,[*]准前释者,诸染污心總得九心者,一欲善心、二欲不善、三欲有覆、四色界有覆、五无色有覆、六學心、七欲无覆心、八色善心、九色无覆心。无記心唯自得,故名无記唯无記。
論「为攝前义至非先不成故」,總前得心之义總有一頌。一由託生、二由入定、三由离染、四由退时、五由續善。「非先所成故」,總释得义也。
俱舍論疏卷第七
一交了。範雅
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夜半於南新屋點了。加久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