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
俱舍論疏
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
沙門法宝撰
分別智品第七之一
分別智品者,惠於曾见決斷名智。或求见境意樂止息,加行奢緩说名为智。智類不同不过十种,此品广明,故名分別。智即是道,道是滅因,前贤圣明道所成人。此品明智,述人所因道,先果、後因,故此明智。
論「前品初说至为有智非见耶」,結前起後。頌答可知。自下准此,皆不述也。就此品中,大文分二:一明智差別、二明智成德。就前門中復分为七:一明忍、智、见別;二明十智相異;三明建立十智;四明法、智斷別;五明十智行相;第六义門分別;第七广明修智。此一頌,第一明忍、智、见別。
「論曰至推度性故」,此明圣忍非智攝也。立以圣名,簡有漏忍。「自所斷疑」者,簡異部疑也。与疑得俱,故不名智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或求见境意樂止息,加行奢緩说名为智。诸忍正起推度意樂,加行猛利故非智攝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尽与无生至不推度故」,明尽、无生非见性也。
論「所餘皆通至推度性故」,明所餘智皆通智、见。「已斷自疑」,故是智攝。「推度性故」,故名为见。非初见故,不名为忍。
論「诸有漏惠至世正见为六」,明有漏惠皆得名智,所见境中非初见故。《婆沙》四十四云「无一有情於一切境,无始时来非有漏惠数数观之,故有漏惠皆是智攝(已上論文)。」即是通染、不染一切有漏诸惠皆名为智。虽五識缘念念不同,缘同類故亦名为智。又所取境,无始时来用有漏惠数数观故。除五識身相應诸惠,所餘善惠皆名为见,即是世間正见攝也。诸染惠中唯五名见,一切无記皆非见也。
論「如是所说至竝惠性攝」,此明有漏及无漏惠於一切处皆得名惠,以此皆能簡擇法故。
論「智有幾种相別云何」,此下第二明十智相別。於此文中復分为四:一明十智名、体別;二明三智成九智;三明九智成十智;四明尽、无生相別。此兩行頌明十智名体別。
「論曰至性差別故」,此列智名。先束为二。
論「如是二智至分法、類別」,此開二智为三智也。
論「三中世俗至四諦为境」,此明三智境各別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前有漏智總名世俗。瓶、衣等物性可毀壞,显在俗情,故名世俗。此智多取世俗境故,多順世間俗事转故,从多建立世俗智名。非无取胜义、順胜义事转,然是愛境无胜功能息內众惑,故非无漏。」又云「有漏、无漏二智何別?无漏於境行相明利,彼有漏惠与此相違。如竭地罗、餘木二炭,於所燒練勢用不同,及胜劣香能熏用別。炎鐵、草火熱勢有殊,二智相望差別亦尔。」
論「即於如是三种智中」,下一頌,第二開成九智也。
「論曰至滅道四智」,此明法、類就境成四,兼前法、類復成六智,若兼世俗總有七智。
論「如是六智至名尽、无生」,此明六智至无學位,成尽、无生,總成九智。
論「此二初生至为境界故」,明尽、无生初生之者,唯缘有顶四蘊为境。唯此二智通其多念,初念唯缘有顶苦、集,餘異缘也。若不尔者,何故以初簡後生也。
論「金刚喻定境同此耶」,问也。
論「缘苦集同缘滅道異」,答也。准此論文,金刚喻定唯缘非想四蘊为境,同初尽故。
論「於前所说九种智中」,下兩頌,第三開成十智。
「論曰至餘即不然」,明於法、類、道、世俗中离出他心,非苦、集、滅及尽、无生。
論「此智於境至及去来心」,此明他心三決定相。
論「胜心有三至胜位者心」,明不能知三缘心也,唯知等、劣故。《正理》云「然他心智,及所知境、根、地既殊,知亦有異。所智有漏心、心所法,曾、未曾得各有十五,謂欲、四靜慮各下、中、上根,能知但除欲界三品,曾、未曾得各有十二。所知无漏及彼能知皆除欲三,各有十二。且诸有漏曾、未曾得,下根所攝他心智生,隨其所應,能知下地三根心品;自地下根中品,亦知自地中品;上品總了自、下地三。无漏下根他心智起,唯知自地、下地下根,中亦知中,上兼知上。[*]何缘有漏、无漏智生,知下地心多少有異?有漏三品可一身成,无漏隨根立圣者別,尚无有一成二品根,況有成三,故有差別。如何说一補特伽罗成九品道,斷九品[*]惑。此道差別,非根有異。由因漸長,後道转增,如次能令多品[*]惑斷。或诸种性各有九品,成一九品必不成餘,故前後言无相違失。故依上地起下根心,有上根心依下地起,地、根互胜必不相知。地位、位根相對亦尔。」《婆沙論》云「问:初靜慮他心智,於欲界、四靜慮通果心、心所法能知幾种?有作是说:能知四种。所以者何?一切皆是欲界攝故。復有说者,唯能知初靜慮通果,不知餘三。所以者何?如不知因,果亦尔故。」又《婆沙》云「问:靜慮中間心、心所法,何地智能知耶?有作是说:初靜慮,上品智能知。復有说者:第二靜慮,下品智能知。評曰:應作是说,初靜慮三品智皆能知。所以者何?一地攝故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此智不知至为境界故」,明此不知去、来因也。
論「又法、類品至为所缘故」,明法、類智不相缘也。以類分智,非欲道故,法智不缘;以法分智,非上道故,類智不缘。虽滅、道法智亦治上修[*]惑,非全分故,類智不缘。
論「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缘」,明见道中无他心智,见道亦容为他心境。
論「若诸有情至见道位心」,此即總標声闻、独觉預修加行知见道心。
論「彼诸有情至初二念心」,此別明声闻知法分心。
論「若为更知至非知见道」,此明声闻加行劣故,经多刹那加行方成。虽亦能知第十六心,其第十六心非见道攝。
論「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」,此別明独觉知法、類心。
論「有说知初二及第十五心」,述異師说独觉心知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有说麟喻知四刹那,謂初二心、第八、十四。此言應理。所以者何?許从知初二念心已,唯隔五念知第八心。若復更修法分加行,经五念頃加行應成,何不許知第十四念?有餘亦说:知四刹那,謂初二念心、第十一、二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世尊欲知至一切能知」,明佛无加行能知一切。问:何故无漏他心智体唯是道智,非餘智耶?答:《正理》云「以无漏智決定不能知他有漏心、心所故(述曰:此即苦、集智而不能知)。他身无漏心、心所法,細故、胜故,非已有漏他心智境。其理可然。何缘己身无漏他心智,不能知他有漏心、心所?於有漏境无漏智生,行相、所缘異此智故。謂无漏智缘有漏时,必是總缘厭背行相,是故決定不能別缘他心、心所成他心智。以诸圣智缘有漏时,必於所缘深生厭背,樂總棄捨不樂別观,缘无漏时生欣樂故。既總观已亦樂別观,如有见闻非所愛事,總缘便捨不樂別缘。於所愛中即不如是,總见闻已亦樂別缘,是故於他有漏心等,必无圣智一一別观成缘有漏心。无漏他心智以他心智決定,於他心、心所法別別知故,豈不亦有三念住攝苦、集忍智(述曰:若无漏智不能別缘,因何苦、集智是三念住攝者別缘心受心所耶)?虽有,而非但缘一法,缘多体故(述曰:他心智起缘一法,而不能缘二三心等。三念住攝缘多心等,由此缘多非別缘攝也)。」
論「尽无生智二智何別」,已下一行頌,第四明二智相別。
「論曰至是名尽智」,明尽智相也。「智见明觉解惠光观」,此即總列智之異名。決斷名智,推求名见,离闇名明,悟理名觉,了達名解,擇法名惠,光謂现照,观謂观察。此即名虽異,其体一也。故《正理》云「豈不二智非见性攝,如何乃言智、见、明等?有作是释:乘言便故。然實二智是於後时所起见因,故亦名见。謂离尽智後出观时,必不现行審察见故。先不动性及後練根得不动时,离无生智後審察见亦不现行,故此见名从果而立。或如见故假立见名,如立光名现照转故。光是色处,智体非光,照用如光,名光无失。如是二智實非见体,现照如见,立以见名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云何无生智至是名无生智」,明无生智行。尽智知已知苦、斷集、證滅、修道。若无生智,知不退也。故云已知等,不應更知等。故《正理》云「何缘論说无生智中復作是言:我已知苦等。理但應说不復更知等,二行不應俱时转故。若次第转,前与尽智无差別故,不應重说。應知此说意为遣疑。恐有生疑:如时解脫,先起尽智後得无生,如是應許不时解脫先起无生後得尽智,为显一切尽智先起故。復先说已知等言,或先但言我已知等,显时解脫唯有尽智。後復重言我已知等,显不时解脫尽後起无生。故虽重言,而无有失。」无生智者,何謂无生?正理師言「謂非擇滅有无生故。此智得生,智託无生,名无生智。滅虽常有,而得非常。得彼滅时,此智方转。要由得起方名有滅,於有滅位此智方生。或无生言目彼滅得,如涅槃得亦名涅槃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如何无漏智可作如是知」,问也。诸无漏智不过十六行相,我已知苦等非十六行,如何能作如是知也。
論「迦濕彌罗至二智差別」,論主引《婆沙》释。本論意謂从尽智出後得智中,能知我已知苦等。若从无生智後出後得智中,即能知我不復更知苦等。由此證知,二无漏智力用有別。
論「有说无漏至智亦是见」,述異释也。
論「如是十智至六少分」,明十智相攝。俗智一全,謂俗智;一少分,謂他心智。法、類智各攝一全,謂法、類智;七少分,謂四諦、尽、无生、他心智。苦、集、滅智各攝一全,謂各自智;四少分,謂法、類、尽、无生智。道智攝一全,謂自智;五少分,加他心智。他心智一全,謂自智;四少分,謂俗、道、法、類智。尽、无生智各一全,謂自智;六少分,謂四諦、法、類智。
論「何缘二智建立为十」,下一頌,第四建立十智。
「論曰至为自性故」,第一建立世俗智。以世俗智,性可破壞、多知世諦故,就自性名世俗智。
論「二對治故至欲、上界故」,第二對治故立法、類智。對治欲界非法,故名法智。對治上界非法,亦應名法智。不可重名法智,但可名類,以是對治非法類故。
論「三行相故至体无別故」,第三建立苦、集智也。此由苦、集体一用分,不由境別,但以行相不同,分其二智。
論「四行相境故至俱有別故」,第四建立滅、道智也。滅、道二諦体行俱別,由此所缘、行相不同,分其二智。
論「五加行故至立他心智名」,第五建立他心智也。《正理論》更引脇尊者释「引此智生,要先知心,後方知所。从初但立他心智名。引此智时修何加行?先應观察色之显、形。所樂言音表心差別,謂彼行者初修业时,为欲審知他心差別,先審观察自身显、形,所樂言音因何有別?遂知显等差別由心。次復審观他身显等,亦由心異有差別生。由此後时离欲身念,調柔清净引胜定生,依定发生有威德智,此智真實照见他心,如明珠中种种色縷差別之相了然可得,是名修世俗他心智加行。若修无漏他心智时,以观非常等苦智为加行,此加行位通缘色、心,至成滿时缘心非色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六事辦故至最初生故」,第六建立尽智。於见苦、斷集、證滅、修道事辦身中,最初生故名为尽智。
論「七因圓故至为因生故」,明无生智。自身一切圣道与此为因,名因圓滿,因滿故別立无生智。
論「如上所言法智類智」,已下一行頌,第四明法、類治不同也。
「論曰至无能治欲」,释頌文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何缘唯有滅、道法智兼治上界,非苦、集耶?所缘寂靜出离同故。謂欲、上滅及能治道,展转相望相无別故。以诸擇滅皆善皆常,一切圣道皆能出离。所缘苦、集,欲、上不同。少多、細麁,上、下別故。又苦、集智缘所厭境,无容厭彼於此离貪。乃至滅、道二智不缘厭境,缘下治上亦无过失。又如不净观及欣涅槃欲,謂不净观缘欲界境,唯能令心厭背欲界。欣涅槃欲现在前时,普能令心厭背三界。如是缘欲苦、集智生,唯能令心离欲界染。缘欲界法滅、道智生,普令心离三界染。故許滅、道法智品增,乃至得成金刚喻定。由此大圣妙善了知,依全治門立法、類智。」
論「於此十智中誰有何行相」,已下第五明十智行相。文中有三:一明十智行相、二明无漏行相、三明行相体缘。此兩行半頌,第一門也。
「論曰至後当广释」,此明法、類智具十六行相,以有四法、四類智故。
論「世智有此至自共相等故」,明世智行相。「有此」者,謂此十六行相,即燸、顶、忍具十六行相。世第一,唯苦下行相。「及更有餘能缘一切法自共相等」者,謂五停心观總別念、十二缘缘十八界无我观等總別之相。
論「苦等四智至四种行相」,明四諦智各有自諦四种行相。
論「他心智中至十六所攝」,明他心智行相。无漏他心如道智说,有漏他心如心、心所法自相境故,行相亦尔,非十六行相所攝。
論「如是二种至不缘想等」,此明取別境也。若无漏、若有漏二种他心,皆唯但缘一法为境。
論「若尔何故至有貪心等」,难也。若唯取心不取心所,何为经说了有貪心?貪是心所,心是心王,豈非取二?
論「非俱时取至取衣及垢」,通也。心之与貪別念心取,如取衣时不即取垢。
論「有貪心者至唯貪所繫」,汎明有貪心二也。有貪相應名有貪心,斷与不斷俱名有貪心。餘有漏心为貪所繫名有貪心,若斷貪已不名有貪。此總释也。
論「有说经言至應得离貪名」,述《婆沙》一師释也。此師唯说貪相應心名有貪心,對治貪善心名离貪心。若不取治貪名离貪心,取貪不相應名离貪心者,瞋等相應心不与貪相應,故應名离貪心。
論「若尔有心至离癡亦尔」,論主破此師说也。若謂治貪名离貪心,不治貪不染污心。不与貪相應故,非有貪心;不治貪故,非离貪心。此二心攝心不尽。餘師所说貪所繫故名有貪心,貪不繫者名离貪心。此即攝心尽,有癡等亦尔。論主取此師为正,此即類释瞋、癡心也。
論「毘婆沙師至相應起故」,述《婆沙》释聚、散心。
論「西方诸師至说名为散」,述健駄罗國師释。
論「此不應理至道智」,有部破西方師释。一以理破、二違本論破。诸染污心与眠相應故名聚心,染污故應名散心。此則一心有二心过,此違理也。若謂聚心是眠相應,是即唯是欲界有漏心,即違本論類智、道智二智知也。類智知上界,道智知无漏道故(已上第四對)。
論「沈心者至相應起故(第五對也)。」
論「少心者至所好習故」,第一释也。
論「或由根價至故名少大」,第二释也(已上第六對)。
論「染心根少至得少大名」,已下重释诸句。「極二相應」者,或癡相應,謂忿等;[*]或二相應,謂貪、瞋、癡;无三相應者。餘句可解。乃至「由此染善得少大名」,總結第六對也。
論「掉心者至能治彼故」,第七對也。
論「不靜靜心應知亦尔」,此類释也(第八對也)。
論「不定心者至能治彼故(第九對也)。」
論「不修心者至容有二修故(第十對也)。」
論「不解脫心者至容解脫故(第十一對也)」,《婆沙》一百九十广释十一對心。略心即是此聚心也。一百八十九云「问:何故此中不说他心智?答:他心智知他相續心、心所法,此中如實智知自相續心、心所法,是故不说」,广如彼释。《婆沙》評家义当此中所破。
論「如是所释至诸句別义」,論主總非前師释也。
論「如何此释不順契经」,有部问也。
論「经言此心至有观无止」,答違经也。经说聚心,惛、眠俱行故。
論「豈不前说至通聚散过」,有部引前違理破也。
論「虽说非理至是散心故」,西方師通前难也。虽说眠相應染心,亦聚亦散过。我西方師不说眠相應染心为散心,但名聚心,復有何过?
論「豈不又说本論相違」,有部引前違教破也。謂本論说法、類、世俗、道智知故。
論「寧違論文不違经说」,西方師通本論不得,故云寧違論文不違经说。
論「如何不辨诸句別义」,有部问也。
論「謂依此释至八異相故」,西方師答也。
論「依我所释至八句別义」,有部總不許是不辨经中八句別也。
論「謂虽散等至別立八名」,有部重广释也。
論「既不能通至理亦不成」,西方師难。既不能通我前引经云「云何內聚?謂心若与昏、眠俱行」等文,所释八句义別不成。
論「又若沈心至名非时修」,西方師重引破有部八句也。若沈心即掉心者,经不應说沈、掉非时修觉支別。说所为沈、掉修觉支別,明知沈、掉心異。
論「豈修觉支有散別理」,有部难也。豈修觉支有散別修引经为难。若有別修,可有修三不修三別。既无別修之理,如何有修、不修者?
論「此據作意至故无有失」,西方師答。经言修者,是欲修名修,非正修也。欲修名修,故散別无有失也。
論「豈不我说至我说体一」,有部通经。说懈怠增者,经说沈心。掉舉增者,经说掉心。沈、掉舉常相應故,我说体一。
論「隨自意語至意不如是」,西方師總非不得经意。《正理論》曰「此彼二经意各別故。此经中说有貪等心,为令知心染、净品別。謂为如實了知诸心黑品、白品差別理趣,说有貪心、离貪心心。彼经中说聚心、散心,为令了知修神足障。由彼经说『自審己心勿太沈、勿太舉,勿內聚、勿外散。』謂彼行者修神足时,應自審察修神足障,此心懈怠、此心掉舉、此心惛眠,此於色等非理作意所引流散。此、彼经意所为既殊,不可引彼经遮释此经相。彼经但说修神足时,心於內外太聚、散失,不欲分別心染、净相。此经所说与彼相違。虽诸染心皆有怠等,为显诸染过失差別,隨其增位立沈等心、立策等心,應知翻此。故我宗释符順契经,亦善分別诸心異相(述曰:此经者,謂明十一對心。彼经者,是西方師引难有部经也)。」
論「前说一切至貪繫是何义」,論主述西方部徵有部前释。貪繫故名为有貪心,貪繫是何义?論主前依《婆沙》正义。正存貪所繫,後依经部破貪繫心。
論「若貪得隨故至貪所缘故」,已下進退徵,如文可解。
論「若不許彼至可成有漏」,遮转計也。
論「若謂由为至癡所缘故」,又遮转計。
論「然他心智至名有貪心」,又重破有部释也。
論「若尔云何」,有部反问也。
論「今詳经意至名离貪等」,論主破有部,存西方師释。
論「若尔何故至不還墮三有」,有部难也。若与貪相應名有貪心,此心即无有离貪义,恒相應故。如何经说有离貪、瞋、癡心,不還墮三有。
論「依离得说故无有过」,論主通也。
論「豈不於前至不相應故」,有部破論主也。
論「若依此意至有癡等故」,論主通也。
論「且止傍論應述本宗」,已下述其本宗义也。
論「此所明他心至能缘行相不」,问也。
論「俱不能取至能缘行相」,答也。不取所缘、能缘行相。
論「不尔他心智至能自缘失」,反难释也。若不如上所释,不知所缘及能缘行相,即有二失。若知他心所缘,即有他心智缘色等境,及自知过。若知他心能缘行相者,即自知失,自心是彼他心能缘行相故。故《婆沙》九十九云「又他心智但缘他心不缘他心所缘行相。若缘他心所缘行相,應缘自心,非他心智,自心是彼所缘及能缘行相故。」
論「诸他心智至如應容有」,已下明決定相也。「謂唯能取欲、色界繫」,不知上故,在四禅故。「及非所繫」,知无漏心故,他相續中不自缘故。唯知现在,簡过、未也,唯缘有情现起心故。同類法分,知法分等心、心所法,簡知色等。「一實自相为所缘境」,一簡缘二、三等。實簡缘假,不缘假故。自相簡共相,不缘共相故。无漏他心虽作四行,唯缘一法。[*]或可唯说有漏。空无相不相應,不与苦下滅下心相應故。尽无生不相應,彼息求故。为知他心,非知尽故。「不在见道」,无異心故。不在无間道,以斷障故,他心智不斷障故。「餘所不遮」者,除上決定,餘不遮也。「如應容有」者,显非一切。已上明他心智行相。自下明尽、无生智行相。
論「尽无生智至离空非我」,明尽、无生智各有十四行相。
論「謂由彼力至不受後有」,释尽、无生智知俗所以。《婆沙》二十九云「我生已尽者,是缘集四行相。梵行已立者,是缘道四行相。所作已辦者,是缘滅四行相。不受後有者,是缘苦二行相,謂苦、非常。」又《婆沙》一百二云「如契经说:诸阿罗汉,如實自知,我生已尽、梵行已立、所作已辦、不受後有。此中我生已尽者,然诸生名显多种义,謂或有生名显入母胎,或有生名显出母胎,或有生名显分位五蘊,或有生名显不相應行蘊少分,或有生名显非想非非想处四蘊,或有生名显非想非非想处四蘊者,如此中说我生已尽。问:此尽何生?过去耶?未来耶?现在耶?若尽过去生,过去生已滅,何須尽?若尽未来生,未来生未,至何所尽?若尽现在生,现在生不住,何須尽?答:應作是说,尽三世生。所以者何?此中生名既显非想非非想处四蘊,诸瑜伽師總观非想非非想处三世四蘊,离彼染故,令生因果皆不得成。」广如彼释。「梵行已立,謂无漏行已立。问:为學梵行已立?为无學梵行已立耶?答:學梵行已立,非无學梵行。所以者何?无學梵行今始立故。言所作已辦者,一切烦恼皆已斷故,一切所作已究竟故,一切道路已遮塞故。」广如彼释。「言不受後有者,尊者妙音作如是说:诸阿罗汉皆无後有,故通说为不受後有。」广如彼释。又云「问:我生已尽乃至不受後有,一一当言是何智耶?有说:此中我生已尽是集智,梵行已立是道智,所作已辦是滅智,不受後有是苦智。」广如彼释。
論「为有无漏越此十六」,已下一行頌,第二明无漏行唯十六也。
「論曰至越於十六」,論主先述二宗別也。
論「云何知然」,有部问外國師也。
論「由本論故至如理所引了別」,外國師引本論文證,以不繫心了欲界法。苦、集八行相外,更有有是处,有是事行相。故知十六行相外更有行相。
論「若謂彼文至餘不说故」,遮有部通本論文。謂有是处有是事,但为显示前八行相义決定,故作如是等言。於餘处文,亦應如此说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不成證,違論意故。論显不繫行相众多,於中有缘欲界繫者,依容有说,有是处言、有是事言,显无顛倒。即由此故,餘无此言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謂若彼論至故释非理」,舉餘见所,斷文不说有是处有是事文,證前不繫心文有是处有是事为別行相。我故、我所故,是有身见。斷故、常故,是邊執见。无因故、无作故、損滅故,是邪见。尊故、胜故、上故、第一故,是见取。非胜計胜故、能清净故、能解脫故、能出离故,是戒取。非因計因故、惑故、疑故、猶預故,是疑。貪故、瞋故、慢故、癡故,可解。此上诸心皆是不如理所引,既於见所斷了欲界中,即但有不如理所引,无有是处有是事。於不繫心了欲界中,即有有是处有是事。如理所引,故知不繫心了欲界法,八行相外別有行相。《正理論》云「除此无容有餘行相,由此不说有是处言,由皆顛倒转,不言有是事。故净行相无越十六,理教无違,不可倾动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十六行相實事有幾」,此一行頌,第三答三问也。
「論曰至名四實一」,述不正义也。《婆沙》七十九云「问:何故缘苦有四行相,名有四种,實体亦四。缘餘三諦而不尔耶?答:缘苦諦行相,是四顛倒近對治故,如四顛倒名、体各四。缘餘三諦所起行相,非四顛倒近對治故,名虽有四實体唯一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如是说者實亦十六」,述正义也。
論「謂苦圣諦至能永超故出」,下有四番释十六行相。此第一番释,如文可了。
論「又非究竟故非常至捨一切有故出」,此第二释,文显可知。
論「如是古释至更为別释」,已下論主更別释也。
論「生滅故非常至自非我故非我」,此释苦諦,如文可知。
論「因集生缘至与論为異」,已下引经释集諦也。文有三別:一明四欲不同、二明四欲位別、三結四欲行名。此第一也。言「以欲为根」者,根者是因义。言「以欲为類」者,類是缘义。此经意以愛为集諦。所言欲者,即是貪也。
論「此四体相差別云何」,此问四欲体相別也。
論「由隨位別至起造业时欲」,此第二明四欲位別。凡诸有情先於總自体起總我貪,次於当總自体起当總我貪,次後復起若天、若人等当別我貪。然復为別我故,造业貪結当生起續生我貪,或執造当业时我起造业我貪。当果取蘊是其苦体,前之四因是其集諦。此四位欲即前四欲。
論「第一於苦至如花蘂於果」,此第三結四欲行名配前四位,如文可解。
論「或如契经至亦当變異有」,更引经释四欲別。「決定有」者,決定有我体故。「如是有」者,執我如是由婆罗門等有。「變異有」者,謂从小至大等有。「執我现有」者,計我现在有。「執我现无」者,執於现在归斷滅故。餘文可解。虽有当別不同,竝准此释。
論「流转斷故至永离有故出」,释滅、道下八行相也。已上即是第三番释。
論「又为治常樂至行出行相」,此即論主第四番释。
論「如是行相以惠为体」,述有部释。《正理》释云「謂唯诸惠於境相中簡擇而转,名为行相。」
論「若尔惠應至不相應故」,論主破也。
論「由此應言至皆名行相」,論主述自释。言行相者,境相品類差別不同,故言行相。或是能取境差別相,故名行相。
論「惠及诸餘至唯是所行」,就有部宗释能所行及辨寬狹。如文可知。
論「已辨十智行相差別」,已下第六义門分別。於中有六:一明性、地、身別;二明念处分別;三明智相互为境;四明十智缘境;五明非我行相;六明成智多少。此兩行頌,第一門也。
「論曰至唯是善」,明三性也。
論「依地別者至及下三无色」明依、地別。「他心智唯依四根本靜慮」者,《正理》意云「此又通性故餘地,非依五通所依止、观等故。上七近分非法智依者,以彼唯是有漏法故。亦不依无色,以不缘欲故。所餘七智總说虽同,然於此中非无差別。類智決定九地为依,餘之六智若法智攝六地为依,若類智攝通依九地。」
論「依身別者至通依三界身」,明依身也。
論「已辨性地身当辨念住攝」,已下一行頌,第二念处分別。
「論曰至皆通四」,释也。滅智无三境故唯法。他心智不缘色故唯三。所餘八智境通色、心、心所等故,通四念住。
論「如是十智展转相望」,已下一行頌,第三明智相互为境。
「論曰至除法智」,明法、類智。
論「道智能缘至皆缘十智」,明道等五智。
論「滅智不缘至为所缘故」,明滅智也。
論「十智所缘總有幾法」,已下兩行頌,第四明十智缘境。
「論曰至善无記別故」,明十智所缘十法,先分十法、後明缘有广狹。言「十法」者,有为有八,謂有漏六,即三界相應、不相應;无漏二,謂相應、不相應;无为为二,謂善即擇滅,无記謂虛空、非擇滅。
論「俗智總缘十法为境」,以有一切法无我观等故。
論「法智缘五」者,不缘上二界及虛空、非擇滅。
論「類智缘七」,缘上二界及善无为故。
論「苦集智各缘三界所繫六」,不缘无漏故。
論「滅智缘一」,謂唯缘擇滅故。
論「道智缘二」,唯缘无漏有为故。
論「他心智三」,唯缘三界及无漏相應法故。
論「尽无生智缘九」,不缘非諦法故。
論「頗有一念智缘一切法不」,已下一行頌,第五明非我行相。
「論曰至猶除自品」,明无一念知一切法。虽以世俗智观一切法为非我,由除自品。
論「自品謂自体至非此智所缘」,释自品也。境、有境別故,不自缘也。同一所缘故,不缘相應,若缘相應即自缘失。極相隣近故,不缘俱有法,如眼不见扶根色等。故《正理》云「何缘不以自体为境?诸對法者立此因言:诸法必无行自体故。此言意显诸法生时,隨其所應待四缘性,隨有所闕法則不生。不闕便生,立为缘性,诸法无有闕自体时,故畢竟无闕不生义。」
論「此智唯是至闻思所成」,明依地及惠。一切法非我观,通上地有。然缘一切法尽,唯除自体、相應、俱有法者,唯是欲、色界攝闻思所成。
論「非修所成至應頓离染」,此非有部宗。所以得知?《正理論》云「然经主说非修所成,以修所成地別缘故,若異此者應頓离染。此不應理,言修所成唯地別缘,非極成故。謂我宗許靜慮地攝修所成惠,有能總缘隨所依身自、上境故,厭下欣上方能离染。此既總缘唯欣行相,故於离染无有功能。故彼所言甚为非理。」兩说不同,由宗別也。又《正理論》云「此智唯是欲、色界攝。无色界中虽有此显,而缘法少,非此所明。此通闻、思、修所成惠,皆能除自品,缘一切法故。」今依《婆沙》第十,更以六門分別:一依地別、二最初起、三得差別、四得人別、五缘境通局、六问答分別。一依地別者,評家正义云「一切法无我行相在七地。若別说者,闻所成惠唯在五地,謂欲界、四靜慮;思所成惠唯在欲界;修所成惠唯在六地。四无色地亦有此行相,而不能缘一切法。謂空无邊处非我行相,缘四无色,彼因彼滅,一切類智品道及四无色非擇滅,一切類智品道非擇滅,并一切虛空无为。或欲令是一物、或欲令是多物,此行相尽能缘。識无邊处缘上三无色,乃至非想非非想处唯缘一切,彼因彼滅。一切類智品道及此非擇滅并一切虛空。二初起者,此非我行相依欲、色界身初起。三得別者,加行得、离染得、生得者,通三种此則總说。若別说者,欲界闻思所成非我行相唯加行得,色界闻所成非我行相可言加行得、可言生得。云何可言加行得?謂若此間於自、共相善修習者生彼便得,若不尔者生彼不得。云何可言生得?謂虽此間善修習已,若不得生彼修不能得,生彼方得。彼闻所成非我行相,必依此間所修加行生彼得故。色界修所成非我行相,是加行得及离染得,亦可言是生得。问:若欲界沒生第二靜慮,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,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?答:若先善修習者得,不尔者不得,乃至生第四靜慮亦尔。问:若欲界沒生无色界,无色界沒生初靜慮,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?有说不得,以極遠故。如是说者,若先善修習者得,不尔者不得,乃至生第四靜慮亦尔。问:若初靜慮沒生第二靜慮,第二靜慮沒生初靜慮,彼得初靜慮非我行相不?答:若先善修習者得,不尔者不得,生餘地亦尔。四得人別者,如是说者,異生亦得,乃至如是说者,外法異生亦得此行相,然与內別。謂內法者,亦加行得、亦生得,亦得、亦在身、亦成就、亦现在前。外法異生唯生得,得而不在身成就、不现在前,以著我故。五缘境通局者,问:云何起非我行相耶?答:若生欲界起欲、色界非我行相,俱能缘一切法。若生初靜慮起初靜慮非我行相,不定者亦能缘一切法,定者唯缘。从初靜慮乃至有顶,起上三靜慮非我行相亦尔。生第二靜慮等,义准可知。问:欲、色二界非我行相,何者缘法多耶?答:色界非我行相若不定者,缘法与欲界等;若定者,則所缘法少於欲界,謂不能缘自隨转色故。今詳欲界及初定等散非我行相,缘法少二定已上,以不能缘自相應尋、伺及彼生等故。六问答分別。问:此非我行相,若欣作意俱,云何缘可厭法?若厭作意俱,云何缘可欣法?答:應作是说,欣作意俱。问:若尔,云何缘可厭法?答:彼瑜伽師於此可欣法生欣尚故。設於无量可厭聚中,有一可欣則生欣樂,何況多耶。如銅錢聚上置一金錢,便於此聚總生欣樂。此亦如是,故无有失。问:亦有喜、憂根能缘一切行法,何故此行相非彼相應?答:互相違故。謂此欢行相转,彼慼行相转,故不相應。」
論「已辨所缘」,已下第六明成智多少。
「論曰至亦定成七」,明成就。有三節:一漸增位、二离欲位、三无學位。此即第一。一切凡、圣皆成俗智,未离欲凡唯成俗智,及未离欲圣人在苦忍位与異生同,虽成无漏惠不名智故。至第二刹那加苦法智,即加法智、苦智,故成三智。第四刹那又加類智,第六刹那又加集智,第十刹那又加滅智,第十四刹那又加道智。至修道位未离欲前,皆悉同前成就七智。
論「如是诸位至生无色者」,第二离欲位也。至此位中,於诸位各加他心智。謂在凡时及圣初,先一今二。乃至修位,先七今八。然異生生无色者,虽离欲染不成他心,有漏他心生上捨故。圣生上界成他心者,无漏他心智者生上不捨故。然成二种他心,诸位不同。謂異生位及十五心,唯成有漏他心智。超越那含道類智时,具成二种,得根本地无漏道諦为果体故。离欲界染餘修位中皆具成二,圣生无色便捨世俗。
論「时解脫者至謂增无生」,明第三无學位也。无學位中鈍九利十,同如常释。
論「於何位中頓修幾智」,已下大文第七明修智也。於中有六:一明见道、二明修道、三明无學道、四明練根等、五明地通局、六明四种修。此下兩行頌,第一明见道。將欲释修,須知修义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且應思擇何謂为修?謂習善有为令圓滿自在(此是修义)。非染无記者,无胜愛果故。非善无为者,不在相續故,又无为无果故。」今助一解:无为无增減故。
「論曰至诸行念住」,明见道。八忍七智现起之时,唯修自諦念住及四行相。若缘三諦修四念住,若缘滅諦唯修法念,自分修故。
論「何缘见道唯同類修」,问也。何缘见道唯同類修,非修道等?
論「先未曾得至俱決定故」,答也。有二义:一先未得此无漏智故;二對治、所缘俱決定故。见道八忍定缘八諦斷八諦[*]惑,不相交杂。修道不尔,斷修惑时,或缘苦諦乃至道諦,及缘非諦,交參不定。
論「唯苦集滅至未能兼修」,明修俗智。於一一諦後邊修故,名现观邊俗智。於彼後邊观此諦智得圓滿故,故後邊修。法智位时未圓滿故,故於此位不能修也。
論「道類智时何不修此」,问也。是道邊,何故不修?
論「俗智曾於道至可能遍修」,答也。有二释:一據曾、不曾释。无始已来曾知苦、斷集、證滅,以世俗智知、斷、證故,由此三邊修彼俗智;无始已来不曾修无漏道,由此不能修彼俗智。二必无於道遍事现观故。事现观者,謂见苦、斷集、證滅、修道。容一有情遍知苦尽、遍斷集尽、遍證滅尽,而道必无有遍修者,由此於道諦邊不能修彼世俗智。
論「虽集滅邊至种性多故」,释違妨也。謂一有情於见道位知一切苦,未斷一切集、未證一切滅,而於无學必斷、證故。道即不尔,非唯见道不修一切道,至无學位亦不能修,以三乘六种姓其道各別,不平修故。
論「有言此是至故不能修」,述異释也。以道類智是修道故,不修见邊。
論「理非極成不應为證」,論主破也。虽道類智有部云是修道,餘部不許是修道故,非是極成,不應为證。《正理論》云「道類智时何不修此?此智唯是见道眷屬,彼修道攝,故不能修。此意说言修七处善为种子故,见道得生。故见道生时,说彼为眷屬。乃至由此於三諦世尊说邊声,如契经说:有身邊、有身集邊、有身滅邊。曾无经说有身道邊,无能修道至道邊際故。」问:三位所修何胜何劣?答:《正理》云「若據相續,後胜於前,因增長身起彼得故。若就界说,上皆胜下。故前所修色界繫者,界胜、身劣;後位所修欲界繫者,界劣、身胜。」此有四句,如理應思。
論「此世俗智至无容起故」,明不起也。《婆沙》三十六云「问:若尔,何故不现在前?答:此智与见道现行相違故,过见道位无容起故。設见道位中,见道須臾不现前者,此智便起。以见道无刹那斷义,是故此智无容现前。问:若不现前,云何可说此依隨信、隨法行身?答:彼身有二种,一是见道所依、二是现观邊世俗智所依。见道於见道所依身得,亦在身成就、亦现前。现观邊世俗智,於彼身得,而不在身成就、不现前。现观邊世俗智,於现观邊世俗智所依身得,亦在身成就、亦现前。见道於彼身得,而不在身成就、不现前。設见道位,此世俗智所依身现在前者,即此智成就,亦现在前。见道唯於未来成就。然见道位必起见道所依身故,见道成就,亦现在前。此智唯於未来成就。若见道位不起见道所依身者,則无见道见圣諦义,便非圣者,是故必起见道所依。由此彼身得非擇滅,是故此智畢竟不起。」又《正理》云「此智依身定不生故。謂隨信行、隨法行身,容有为依引此智起。在见道位此无容生,故此依身住不生法,依不生故此必不生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若尔何故说名为修」,难也。
論「先未曾得今方得故」,通也。據得说修,闕缘不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謂於尔时起得自在。餘缘障故,体不现前。即由此因说名为得,以證彼得起自在故。以有诸法得即现前,如尽智等。或有诸法先得後现前,如无生智等(利根人无生智与尽智同时得也)。或有诸法得永不现前,如此智等。或有诸法不得而现前,如外色等。故虽不生而有修义。」
論「既不能起得义何依」,难也。
論「但由得故说名为得」,答也。
論「由得故得至理不成立」,結破也。
論「如古師说至不樂此义」,述经部释。《正理》破云「如何此智不现在前,言得起依说名为得?非得此依故可名此现前,勿此所依即此体故。」乃至广破(已上論文)。
論「隨依何地至七地俗智」,述修地通局。[*]准此上地亦修下有漏。《婆沙》三十六云「问:頗有二圣者同生一地,於现观邊世俗智,一成就、一不成就耶?答:有。謂一依初靜慮入正性离生,一依第二靜慮入正性离生。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,依初靜慮者不成就此智,以越地捨故;依第二靜慮者成就此智,生自地不捨故。頗有二阿罗汉同在一地,於现观邊俗智,一成就、一不成就耶?答:有。謂彼先时,一依初定入见道,一依第二定入见道。彼命終俱生第二靜慮,住中有中得阿罗果,依初定者不成就,此越地捨故。依第二定者成就此智,生自地不捨故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苦集邊修至缘此諦为境」,明念住行相缘境別也。《正理》云「謂若苦諦现观邊修,即以缘苦四种行相,若欲界繫缘欲界苦,色界繫者缘上苦諦。集諦、滅諦邊修者皆准此。苦諦謂若欲界繫缘欲界集、滅,若色界繫缘上二界集、滅。」
論「见道力得故唯加行所得」,明二得中唯加行得,即以见道加行得故。欲界攝者是思所成,色界攝者是修所成,非闻所成,彼微劣故。《婆沙》三十六云「问:何故现观邊世俗智非闻所成,尽智时所修善根有闻所成耶?答:彼见道眷屬一向猛利,是速疾道之所修故,非闻所成尽智眷屬。尽智息求是容預道,故能通修(已上論文)。」
論「智增故至为其自性」,辨体也。古德释:俗智是同观修,以苦见道同观諦故。见道观諦令彼观諦智增,遂起於得,故名同观修。准此,於见道中有同類智见道为观諦理,而不为斷惑。又有漏智无別斷见惑。以是义故,故非同治。
論「次於修道虽染位中」,已下兩行頌,第二明修道也。
「論曰至现修二智」,明第十六修道初念也。修有二种,謂行、得二修。行謂现行,得謂未来修。修道初念行修二智,謂道及類。此体是一,名有二也。次第、超越皆同此二。若未来修,二位不同。
論「未离欲者至不修世俗」,明未来修。他心智通四根本故,若未离欲不修他心,唯修法、類。又四諦智。若已离欲,加他心智,不修尽无生,是无學故。不修俗智,非想治故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先已离欲入圣道者,何缘见道中不修他心智?以他心智遊观德攝,依容預道方有修义。见道位中为观諦理,加行極速故不能修,无間道中义亦同此。今第十六道類智时,容預道收,故修此智(已上論文)。」已上明住果修。後向之中斷有三例:一斷欲界[*]惑、二斷上七地、三斷非想。就三例中,斷一一惑復有四道,謂加行、无間、解脫、胜進。此等诸位行、得二修,有同有異。然同類者於一处明,由此前後故有差別。
論「斷欲修斷至隨應现修」,明三例行修別也。斷欲修斷九无間道、八解脫道,此斷欲界[*]惑,故不用四類智,及他心、尽、无生智,斷通漏无漏道故,所以有俗智。即是總有六智,謂四諦智、法智、俗智。第九解脫道行修,亦同六智,以未来修別故,不於此明。斷上七地用類智,故四類智也。滅、道法智能斷上故,兼二法智。非有顶故,兼俗智也。问:何故欲界无間解脫道同处以明,斷上七地別处明也?答:斷欲九无間道、八解脫道未来修,同俱不修他心故,所以同处以明。斷上七地无間解脫,同行修四、類、二法及世俗智,總七智,以未来修別所以別明。无間道中不修他心,诸解脫道修他心故,所以如前。
論「斷欲加行至隨應现修」,斷欲界[*]惑无間解脫不用類智,加行、胜進义即无違,故於此中加四類也。
論「此上未来至加他心智」,明上三例未来修也。未离欲故、无間道故,不修他心。尽、无生未得故,法、類互修者,由因力相資故修。下准此释。斷有顶地加他心智,明有顶也。所以前八解脫与无間行修是同。不同明者,以未来修別。八解脫道修他心智,无間不修,第九解脫或九或十,所以別明。「除世俗」者,有顶治故。「加他心」者,解脫道故。
論「斷有顶地至苦集滅道六」,无間道故不修他心,有顶治故不修世俗。
論「斷欲修斷至隨應现修」,明欲等行修。文中有四:斷欲修斷第九解脫,第一例也;斷上七地诸解脫道,第二例也;斷欲修斷第九胜進斷上八地诸加行道,第三例也,此亦行修是同,故同明也;斷上七地有顶八品诸胜進道,第四例也。先修他心容现前故,加他心智。此上四例行修不同,如應可解。
論「此上未来至四諦他心」,明得修同。此上四例未来皆修八智,除尽、无生,是有學故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四類不能斷欲界染,苦、集二法非上對治,何缘起彼治?此智未来修。若許兼彼非對治者,离有顶染等應兼修世俗。此难非理,唯同對治於未来修,非所許故。謂亦許有相屬故修,如见道中修世俗智,或由因力相資故修。如斷欲时兼修四類,斷上染位修苦、集法。若斷欲染不修類智,斷上不修苦、集二法。則漸次得不還果者,應无容起類智现前,阿罗汉應无起苦、集法智,先所得者皆已捨故。先未得者非所修故,由約种類,若先已得为同類因力,引等流智生,此智由先彼智引故,於彼智類彼能为因,故此智生因力資彼,虽非同治亦未来修。」准上論文,修见道邊俗智名相屬修,然名同观亦不違理。斷九地染加行、胜進,皆修俗智未见辨处。且即詳此相望,虽非是同類因,亦有力用互相引故,由此与无漏智互相修也。
論「次辨离染得无學位」,已下一行頌,第三明无學也。
「論曰至无生智故」,释无生智等。尽智初心唯缘有顶四蘊,所以行修唯苦、集、類及尽智。名虽有四,定三同体,苦、集不定,類、尽決定同一念故。
論「次辨餘位修智多少」,已下三行頌,第四明練根等餘位修也。
「論曰至不修他心」,明有學練根。无間道五性非一,故言诸也。是有學故,无尽、无生;似见道故,无世俗智;无間道故,不修他心。所以唯六。
論「诸解脫道至謂加他心」,明解脫道。四法、類智修同前。解脫道中非是斷障。已离欲者修他心智,亦同前说。
論「有餘師言至亦修世俗」,述異说也。
論「诸加行道至謂加他心」,明加行道。行修与无間同。未离、离欲兩位,未来加世俗智。见道加行有世俗故,故修七、八。
論「诸胜進道至未来亦八」,明胜進道。未离、离欲行修,未来同修七、八。
論「无學練根至如治有顶故」,明无學也。无間道故不修他心,行修故不修尽也。
論「五前八至他心及尽」,五前者,时解脫中五种性也。前八解脫者,除第九以前八。行修与第九不同,故別明也。未来修八,除俗、无生。
論「四第九解脫至未来修九」,四第九者,謂前四种性。第九解脫,同尽智初,唯缘非想故,所以苦、集、類、尽隨應现修。隨應现修者,謂苦、集智隨一起不定;類、尽決定,非隨應也。「未来修九」者,加世俗智,同得應果故。
論「最後解脫至未来修十」,後解脫者,謂第五种姓練根第九解脫,行修同前。已利根故,未来修十。
論「诸加行道至未来亦十」,明加行、胜進行得修異,如文可知。
論「學位杂修至未来皆八」,明學位杂修也。无間道无漏、有漏二念心故,行修兼俗。解脫道中唯无漏一念心故,行修唯四、法、類。「加行增俗」者,加行心中多无漏心,相間杂故。「诸胜進道又加他心」者,先得他心,容现起故。未来唯八,是有學故,依根本故。
論「无學杂修至与練根同」,明无學杂修也。「无間道未来鈍八利九」者,不修他心智故。「解脫道中鈍九利十」者,修他心故。
論「學位修通至皆修八智」,明學修通也。五无間道非理观故现修俗智,互相引故未来修七,除他心、尽、无生也。五解脫道二是无記,不名修也。宿住、神境二解脫道,五加行道,皆非理观,故唯世俗。他心、解脫道无漏故,法、類、道、俗及他心智,隨應现起。一切胜進如他心智,更加苦、集、滅隨應现修,故言并也。學修通中除五无間,自餘未来皆修八智,除尽、无生,以未得故。
論「无學修通至与練根同」,明无學修通也。「无間现修如學」者,同缘事故,未来修異,鈍加尽智,利兼无生故。「解脫加行现修如學」者,若有學、若无學,皆不以尽、无生为解脫加行故。未来有異,鈍加尽智,利兼无生故。胜進与无學練根同。
論「天眼天耳至不名为修」,此二解脫是无記故,學、无學皆非修也。
論「圣起所餘至唯修俗故」,明一切圣修有漏功德。既是有漏,皆行修俗。未来有學,未离欲七,已离欲修八,准前可知。无學鈍九、利十,亦如前说。「除微微心,此於未来唯修俗故」者,《正理》亦同。《婆沙》一百七云「已得善法现在前时,不能修未来。」准知所言修者,皆起未曾得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五云「若起微微心时,若起闻、思惠等时,於无漏根非捨非得。」准《婆沙》,微微心与闻、思惠同说不修无漏,不言此三未来修有漏。此論及《正理》皆言微微心未来唯修有漏,闻、思惠心非定心故,有他力修,无自力修。准上論文,微微心唯修有漏,不修无漏,闻、思惠二總不修也。
論「若起所餘至同前有漏」,明圣修无漏功德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異生离染至唯修世俗」,明異生离染修智多少。斷欲第九解脫,得初定他心,乃至离第三染第九解脫,得第四定他心智。离第四定第九解脫,得空处定无他心故不得言修,行修亦唯世俗。總言离染通四道故。准此論文,离染四道皆唯共相作意。圣道、世俗及他心者是共相,非別相也。无漏他心虽缘一法,是共相故,異生无有无漏他心。由此离染四道行修,唯世俗智不修他心,缘有漏心必唯自相。異生修道胜進,即有他心行修,如文可知。有人更为兩解:一云或異生位,离欲胜進容起他心。此文但言俗智者,據加行、无間、解脫道,从多分说。二云或應说而不说者,略而不論。此不應理,诸論皆同故。異生唯得四根本靜慮兼修他心,自餘诸位唯修世俗。
論「修五通时至现未唯俗」,明異生修通,依根本四禅故。诸胜進道他心、俗智隨應现修。无間道起,非容預故,现、未俱俗。五加行道及神境、宿住二解脫,不唯缘心,故唯世俗。一解脫道,即他心智故,所以通二。
論「根本靜慮至近眷屬故」,明依根本地修餘功德也。非他心智故,现唯俗智。根本地故,亦修他心。唯決擇分见道眷屬,同见道故,不修他心。
論「依餘地定至现未来修」,明色四未至及无色全皆唯修俗。
論「诸未来修为修幾地」,此下兩行頌,第五明地通局。
「論曰至此地有漏」,释修有漏法也。「诸道」者,謂有漏、无漏加行、无間、解脫、胜進四道。「依此」者,即上诸道,隨依何地现起,名为依此。「得此」者,謂有漏道,依上近分离下染时,及无漏道隨依何地离染之时,至第九品解脫道时得於上地。「修此地有漏」者,如上所说,若依此地、若得此地,即修此地有漏善法。有漏繫地堅牢,不修餘地。故《正理論》释此頌言「謂依此地世俗、圣道现在前时,未来唯修此地有漏,以有漏法繫地堅牢,难修餘故(已上論文,释依此也)」。隨依何地离下地染,第九解脫现在前时,亦修未来所得上地根本、近分有漏功德,离下地縛必得上故。
論「圣为离此地至及下无漏」,释頌「得修无漏」也。「圣为离此地」者,謂圣人隨依何地,离此地染时,修所离地及下无漏。即如依初定离二定等诸地染时,得第二定等,及下无漏。「及得此地时」者,圣人隨依何地,初得二、三定等,即修二、三定等,及下无漏。「并此地中诸圣道现起」者,謂圣人现起二、三定等圣道之时,即修二、三等定,及下无漏。
論「为离此言通二四道」,謂上为离此地染者,非唯无漏无間、解脫道二四道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謂隨何地有漏、无漏加行等道正现在前,为欲斷除此地烦恼,未来修此及下无漏,下於上染同能治故。虽下圣道斷烦恼时,诸上地邊有能同治,然由有漏繫地堅牢,未离下时未能修彼。隨依何地离下地染,第九解脫现在前时,能修未来所得上地,及诸下地无漏功德。隨起此地世俗、圣道现在前时,未来皆修此及下地无漏功德。」准此論文,〈贤圣品〉頌云「圣二离八修,各二离繫得。」長行释云「诸有學圣用有漏道,离下八地修斷染时,能具引生二离繫得。用无漏道,离彼亦然,由二种道同所作故」者,准《正理》文,圣定用有漏及无漏道离染,虽同修二种得,有漏道斷隨品修二,无漏道斷至第九品解脫道修。《显宗》三十二有三释。一云:由此有學离八修斷,世、出世道隨應现前,各未来修世、出世道。此總相说,以无漏道离上七地前八品时,不修上邊世俗道故。唯有无漏一离繫得,离第九品方可具二。第二释云:或應許得离道而修。第三释云:或應斷染时許依下修上。已上说修道,非见道也,见道现起亦修下俗智故。
論「唯初尽智现在前时至皆来朝貢」,明尽智修異餘位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唯初尽智现在前时,力能遍修九地有漏意地所攝闻、思、修所成不净观等无量胜功德。謂隨何地尽智现前,通修未来自、上、下地。何缘唯此?初尽智时,力能遍修诸有漏德,創能殄滅无始时来一切善根烦恼怨故。如有摧伏國所共怨,一切俱来慶赖称善。又烦恼縛斷无餘故,如能縛斷,所縛气通。又彼心王登自在位,一切善法起得来朝。」
論「然此生上至九解脫道」,明生上不修下,及練根同也。
論「诸所言修至而證得故」,明名修、不名修法異。
論「若先未得至勢力劣故」,明能修、不能修法異。
論「为唯約得说名为修」,已下一行頌,第六明四修也。
「論曰至前後二修」,明四修相。有为善法名行、得二修,行謂现行,得謂得得。现具二义,未来唯得,一切有漏名除遣修。由此有漏善法具足四修。无漏善法唯有行、得,诸有漏法加治、遣二。
論「外國诸師至乃至广说」,述異計也。
論「迦涅彌罗國」,已下有部会释六修同四修也。◎
俱舍論疏卷第二十六
保延三年九月四日於南新屋點了。
闇眼老僧觉樹
以黃薗本一交了。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