俱舍論疏卷第六
俱舍論疏
俱舍論疏卷第六
沙門法宝撰
分別根品第二之四
論「如是已说至说为因缘」,此下当品大文第三明因及缘。將欲释义,先結引也。
論「且因六种」,文中有二:一六因、二四缘。缘次後说,先释因故,故言且因六种。
論「何等为六」,此先辨因。就中有三:一明六因、二明五果、三明法具因異。明六因中,一總列因名;二依名別释;三定取、与;此下一頌總列因名。
「論曰至六異熟因」,牒頌释也。《显宗論》云「能作因体通一切法,是故前说。俱有因体遍诸有为,故居第二。餘同類等,於有为中如其所應各攝少分,隨言便穩次第而说。」今詳六因皆广者先说。同類因体虽除未来狹俱有因,然攝一切心、心所法、色、不相應。相應因体虽通三世,唯心、心所故狹同類,然通染污一切心及心所广遍行因。遍行因体若於欲界,二部一分狹異熟因,異熟因体通五部故。於上八地異熟因体唯通修斷一分,遍行因体二部一分。故異熟因,遍行後说。然六因、四缘並通親疎,因名是親、缘名是疎。《显宗論》云「法生所赖故说为因,即親順益所生果义。」
論「對法诸師至如是六种」,此以四缘有经文说,六因无经文故,故言對法诸師許因唯有六种。此明无增減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如是六因非佛所说,如何本論自立此名?定无大師所不说义,阿毘達磨輒有所说。经中现无,由穩沒故。自相可得,決定應有。又诸经中所化力故,世尊方便作異門说。對法诸師由见少相,知其定有分明結集,故有说言。此六因义,说在增一、增六经中,时经久遠其文穩沒。尊者迦多衍尼子等,於诸法相无間思求,冥感天仙现来授与。如天授与《筏第遮经》,其理必然。如四缘义虽具列在此部经中,而餘部中有不诵者。」乃至广说。准此論文,六因四缘是小乘义。四缘有文,六因无文,以无正经文故,故言對法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种。大乘對法論亦有六因,能作因有二十因。《中邊分別論》及《成唯識》各取其十。未知大乘十因六因及四缘义出何经文。
論「且初能作因相云何」,此下第二依名別释。因体不同,分为六段。將释初因,故先问也。頌答可知。
「論曰至无障住故」,長行释也。就中有二:一释,但无障住及有力起名能作因;二餘師释,诸法展转皆有力用。就初文中復分为二:一释頌文、二问答分別。就释頌文中,一明因体、二释因名。此文明因体也。然出因体有二种:一總出体,即以一切法为体;二對果出体,除自餘能作。謂除自体,以餘一切为能作因,由彼生时无障住故。问:法若畢竟不生,除其自体,餘一切法与作因不?答:与作因。若其因法未至已生,但是性因。若至已生,是取果因。若果至生,名与果因。其不生法,无与果因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能作因略有二种:一有生力、二唯无障。诸法生时,唯除自体,以一切法为能作因,由彼生时皆不为障,於中少分有能生力。且如有一眼識生时,以所依眼为依止因,以所缘色为建立因,以眼識等如种子法为不斷因,以相應法为攝受因,以俱有法为助伴因,以耳根等为依住因。此等總说为能作因。於中一分名有力因,以有能生胜功能故。所餘诸分名无力因,以但不为障礙住故。何故自体非自能作因?以能作因於自体无故。謂无障义是能作因,自於自体恒为障礙。又一切法不待自体,應有恒成損減等故。」述曰:若待即此自体,自体恒有,應恒成。若待第二自体,第二自体恒无,應恒成損減等。有餘師说:若有自体因自体者,即應无明還缘无明等。一刹那頃此即此因,是則乖違缘起法性。有餘師说:自於自体不见有用,故非因缘,猶如指端、刀刃、眼等。
論「虽餘因性至總即別名」,明得名也。《显宗論》释能作因名有四:一云因即能作名能作因,此因有力能作果故;虽餘因性亦能作因,然能作因更无別称,如色处等總即別名。二云或復此因能作二义,以无障故,可名为因;可名非因,不能生故。三云又能作者是餘親因,此能助彼名能作因。四云或此令他能有所作,他即是果,能作之因名能作因。此四释中,初二持业释,後二屬主释。
論「豈不未知至为能作因」,次下第二问答分別。此即问也。
論「應知此生至是能作因」,答也。虽智障漏生、光障覩星,漏生之时智无障住、覩星之时光无障住,若为能障即不得生。
論「若於此生至可立为因」,难也。若先能障,由今不障,可得是因。本无障力,今不为障,何得是因?
論「譬如國人至何得为因」,王喻可知。
論「且如涅槃至无能障用」,指事难也。此等诸法有,如非有,先不能障,今不为障,何得是因?
論「虽无障用至亦得如前说」,指事答也。若有力者,由今不障,得为其因。其无力者,亦由今不障故,得为其因。有力、无力障虽有別,生时无障其义即同,由此二种为因即等。《正理》释云「由一切法展转相望皆有障力,故得为因。謂於是处有此一法,是处无容更有第二。設復此法於餘处有,彼亦无容更有餘法。如是诸法,豈不相望皆能为障而不为障,故皆可立为能作因。无色亦有时依等定,故彼相望亦有障力。又诸法內一法生时,如与欲法,餘皆无障。謂二缘故法不得生:一順因无、二違缘有。诸法生位必待胜力各別內缘,及待所餘无障而住。」
論「此即通说至於芽等」,結前无障因,起後有力因,如文可解。
論「有作是难至皆成殺业」,敘外难也。因既常有,果應頓起。既同为殺因,應齊得殺罪。
論「此难不然至有親作力」,答也。无障疎因,果不得生,非是親作不成业道。法生、不生虽赖疎因,业感、不感由親作力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有能生力」,大文第二敘異说也。此師意说:一切诸法与一切法为能作因,展转皆悉有其力用。如文可解。虽由能作因取增上果,而因即广,其果即狹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过去诸法与餘二世为能作因,彼二世法還与过去为增上果(此有因有果也)。未来诸法与餘二世由无障故为能作因,彼二世法非俱、後故,不与未来为增上果。果必由因取,故唯有二;因唯據无障,故許通三。」解云:取果唯现,过去已取、未来未取。已取果已屬已,未取果未屬已,果據所取故唯有二。謂若俱、若在後,因唯无障,不據能取,故許通三,謂若俱、若在前、若在後也。现在诸法与餘二世为能作因,彼二世法中,唯未来法为现在果(已上三世相對)。有为、无为非因非果,有为望无为非因,无为无生故亦非果。无为不能取故,无为、无为非因、非果无为望无为非因,无为无生故非果,非所取故。无为、有为是因非果,不障生故是因,体不生故、非所取故非果。由此义故说如是言:能作因多非增上果,以一切法皆能作因,唯诸有为是增上果。
論「如是已说能作因相」,已下第二,三句明俱有因。俱有因者,与俱有法为因,名俱有因。或以俱有法为因,名俱有因。若總出体,即攝一切有为法尽。若相對出体,如下广释。
「論曰至为俱有因」,此释初句,辨因相也。此与《婆沙》第十六評家,及《正理論》义不同也。《婆沙》云「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」,《正理論》云「有为法一果是俱有因义」,不云互为果是俱有因义。
論「其相云何」,前虽總说互为果义,其互为果相状云何?
論「如四大种至由互为果」,指事辨相状也。故《婆沙》評家云「謂四大种若有偏增、若无偏增,地为三因,三为地因。所以者何?地不观地生所造色,以一切法不观自性,及同類体为他因故。餘大例尔。如是诸相与所相法、心与心隨转,亦更互为因。」此舉三類互为因法,辨互为果相也。然於此中不说心隨转法,及能相法自互为因者,《正理論》云「此中所说因相太少」,然自释云「本論说故,此无过失。」然本論中曾不见说心隨转色与心为因,應辨此中造論者意。《正理》敘兩師释,皆彈有过。自释云「我於此中见如是意:若法与心決定俱起,遍一切心依心而转,即说彼法与所依心展转相望为俱有因。诸心所法非定俱起,或少或多,现可得故。心所法自相對,多少不定,故論不说。身业、語业非遍诸心,不定心俱全无有故。不定心,无色定全无身、語二业。生等诸相皆依心转,非互相依,生等皆以法为上首互相資故。由斯不说彼互为因。又於此中,为欲显示但说異類为俱有因,同類互为因不说而成。故《显宗論》云『一切心所、靜慮、无漏二种律儀、彼法及心之生等相,如是皆謂心隨转法。何缘心隨相非心隨转法?心隨相於心非俱有因故。何缘心隨相非心俱有因?不由彼力心得生故,彼於一法有功能故。又与心王非一果故,聚中多分非彼果故。若尔,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?由隨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。豈不應如大种生等?心亦用彼为俱有因?诸如造色非生等果,生等非不与诸大种为俱有因,此亦應尔。』」(准上論意,大种生等与大种非一果,而得为俱有因。心与隨相虽非一果,何不許为俱有因耶?)如是所例,其理不齊。展转果一果多,非彼果故,非诸造色。是诸大种展转果中,一果所攝,何容造色非诸大种生等果?故例此为失。又如前说。前说者何?不由彼力心得生故。然诸大种与生等相展转力生,故无此失。又云「又此俱起和合聚中,有是能转而非隨转,謂即心王;有唯隨转,謂色及心不相應行;有是能转亦是隨转,謂心所法,隨心转故,能转色及心不相應行故;有二俱非,謂除前相。」准上論文,此中所明心隨转法,与餘处说隨行隨转义不同也。如對法中说惠为体,五蘊隨行,此即心王入隨转攝。此中说心,唯为其转非是隨转,即说心王非隨转也。然此中说,據王、臣理,心但为转。對法中说,據對法理,惠为其转。说虽不同,义无違也。
論「遍攝有为法如其所應」,明俱有因体也。一切有为皆有四相,能相、所相更互为因,理合遍攝一切有为。此中互为果言,謂同时因果。於中小相望其本法非互为果,本法与彼作俱有因,此即非互为果而为因也。准此,即是但互为果皆俱有因。有俱有因非互为果立互为果,因不遍宗法,此乃因狹於宗。《正理》彈云「又不應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,法与隨相非互为果,然为因故。此为因相彼應更辨,由此义故應辨相言。」有为法一果可为俱有因,此与《婆沙》义同。《婆沙》十六評家云「同一果义是俱有因。」今詳此因若是同时,還有其过。自体既非自体之果,如何俱有得一果耶?又大生、小生不同一果,如何得说一果因耶?此即一果之因不遍宗法,因狹於宗,与前无異。若謂異时,此即小相与其本法同一等流、同一異熟,因何不与本法为因?此即一果之因通其異品,於異品转,其过更重。《正理》立因不異於前,因何彈斥《俱舍》自更立耶?又《入阿毘達磨》云「诸有为法更互为果,或同一果,名俱有因。」准此二因亦无胜劣。今詳兩論所立之因皆无有过。如说變礙名之为色,而立此因不遍无表。如说急食、急行名之为馬,而有非馬急食、急行,亦有是馬緩食、緩行。然此立名不違世现互为果及一果因,例亦如是。順正理師以違《婆沙》故从一果,《入阿毘達磨》將不違理遍舉二因,此論略故但舉其一。有人问答云:问:若依《婆沙》十六及一百五十竝云「一果者,离繫果。」《正理》復云「一果者,謂士用、离繫。」豈不相違?解云:《婆沙》唯说离繫果者,於此果中且據決定无濫者说;其士用果名寬不定,或是俱生、或无間等。《婆沙》亦應说士用果,而不说者,恐濫俱生展转士用果,以自体望自体非一果故。《正理》所以说士用者,为攝一果中士用果尽,是故別说。各據一义,竝不相違。今詳《正理》说士用果者,以离繫果不攝不生士用果尽,非是欲攝餘有为法无間、隔越士用果也。等无間缘、无間士用及四大造色,同时无間、隔越士用,此等皆非此中一果,非是一果俱有因义。謂彼心、心所法及四大、生等,虽俱有因,非一果故。亦非前聚色引等,春農秋實之士用果。此等虽同一果,非俱有因。故[*]准五事,論解心所法名相應中,有一解云:復次同一时分、同一所依、同一行相、同一所缘、同一果、同一等流、同一異熟,是相應义。准此論文,取等无間缘士用果者,皆是相應因;是相應者,皆同取等无間缘士用果,不同俱有因。然有无等无間缘士用果得相應,如罗汉後心。今詳此論所明一果,同其《婆沙》、不同《正理》,以依《婆沙》而造頌故。若有異端,應指陳所以。有人云亦同《正理》者,謬也。
論「法与隨相至非隨相於法」,此是互为果。因不遍此法,故別舉也。
論「此中應辨何等名为」,下三句辨心隨转法。前言心与心隨转法亦互为因,未知何者是心隨转法也。
「論曰至心隨转法」,此出心隨转法体也。言「心相應法」者,謂一切心所法。「二种律儀」,是心隨转色也。言「彼法」者,彼三例法。言「及心之生等相」者,是上三例法及心上本相。「如是皆謂心隨转法」,總結上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何因不说彼之隨相?不说所因,後自当辨。」
論「如何此法名心隨转」,下一句问立隨转名。
「論曰至名心隨转」,略以三义答,後開十义答。略以时等、果等、性三义,说名心隨转。
論「且由时者至及墮一世」,開时为四也。謂一生、一住、一滅及墮一世。问:何故四相之中唯说於三,不说異相?答:此说时同生显,同在未来將入现在。滅显用在现在,入於过去。住显此法於现取果,即显未来、现在、过去三世时同。異之一相无显时能,故此不说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但言一生、住、滅,即知亦是墮一世中。虽亦即知墮於一世,而猶未了此法与心过去、未来亦不相离。或为显示诸不生法。」述曰:虽言一生、住、滅,即同一世。然未知彼生相之前、未来滅相之後、过去此法与心亦不相离,或诸不生不与心同一生、住、滅,恐疑彼法非俱有因,故言墮一世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尔,但應言墮一世。不尔,應不令知定墮一世。」述曰:若直言墮一世,即不令知定墮一世,以同未来後时若生即不同世。虽先同世、後非同世,若不言同生、滅等,即不令知定墮一世。更言一生、滅等,知定一世,必无先後。
論「由果等者至及一等流」,此開果为三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等流、異熟亦是一果攝?如何一果外说異熟、等流耶?實尔,此中言一果者,但攝士用及离繫果。豈不此言通故,亦攝等流、異熟?虽言亦攝,非此所明。然士用果總有四种,俱生、无間、隔越、不生。此显与因非俱有果,为遮唯執与因俱生和合聚中有士用果,此和合聚互为果故,自非自体士用果故,即显非彼俱起和合。士用果中有一果义,是故別舉等流、異熟。」准此論文,遮同时果,非彼欲取无間、隔越士用果也。
論「應知此中至其义不同」,明时、果义異也。时是显俱,果是显共。
論「由善等者至无記性故」,此明性等分为三也,通前为十。
論「由此十因名心隨转」,此總結也。
論「此中心王至为心俱有因」,指法明因多小。文中有二:一述正义、二敘異说。此文初也。心王極多,謂初定心有十大地,及善地欣、厭隨一,及尋与伺,定共七支。總三十一法,并大、小相總二百七十九法,心已与[*]一百五十八法为因。極少謂二定已上无覆无記心唯有十一法,并大、小相有九十九法,心王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。有人云,心王望九十八法中,極少猶与五十八法为俱有因者,謬也。若尔,九十八法中極多与幾为因?《显宗》第九云「本相与法其力等故,同其本法为俱有因。隨於一有功能故,唯与所相为俱有因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何缘心隨相非心俱有因?不由彼力心得生故,非心与彼互为果故,聚中多分非彼果故。即由如是所说多因,隨相不名心隨转法。」上文指释,即此文是。若尔,云何心能与彼为俱有因?由隨心王生等诸位彼得转故。
論「有说至并心本相」,第二敘異说也。此師授义与前不同,唯取隣近以为因也。
論「此说非善」,此總非也。
論「所以者何」,问非所以。
論「違《品類足》至即所除法」,出違文也。若不广述略意难知,前後引證句义別故。依《品類足論》第十三〈千问品〉中,將有身见對四諦为问,云「幾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等者,二非有身见为因,非与有身见为因,二應分別(前二滅、道,後二苦、集),謂苦圣諦或有身见为因,非有身见因;或有身见为因,亦有身见因;或非有身见为因,非有身见因。此中唯有三句別也。无四句者,以身见是遍行因故。能生一切染污法染污法中,无能生身见不从身见生,不染污法中復无能生身见者。此中據因缘作論故。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,牒第一句偏句。此法多故,除狹取寬,有四節文。除俱句也,謂除过去、现在见苦所斷隨眠,及彼相應、俱有等。等言謂得。此从身见有同類、遍行因生,作同類因生身见也。身见相應、俱有法,加相應、俱有因也。又除过去、现在见集所斷遍行隨眠,及相應、俱有苦諦,是第二節也。此以从身见遍行因生,及作遍行因生此身见故除也。得非遍行因,故不言等也。又除未来有身见相應苦諦,此第三節除也。此舉身见,除相應法、不除身见。此以相應法作相應、俱有因生身见,故除也。又除未来有身见,及彼相應法,生、老、住、无常,诸餘染污苦諦,第四節除法也。此舉身见及相應法,取生、老、住、无常,以俱有因生身见,故除也。诸餘染污苦諦,即是从身见生,不与身见为因苦諦也。有身见为因亦有身见因者,謂前所除法。非有身见为因非有身见因者,謂不染污苦諦。集圣諦亦尔(已上論文)。」所以苦、集句数同者,苦、集諦同以一切有漏为体,因义名集,果义名苦。如識与意体无寬狹,然迷兩諦烦恼有別。謂若具十,集唯有七。有師異释,皆非宗意。如彼論言「或有苦諦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」者,以牒《品類足》初句也。言「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應法,生、老、住、无常,诸餘染污苦諦」者,越前三節牒第四節文也。既身见及彼相應法上四相,以是俱句故除,故知心相應法上四相亦能生心,以未来世身见相應法上四相唯有俱有因生身见,更无餘因故。言「或有苦諦至即所除法」者,牒《品類足》第二句也。證身见相應法上四相为俱句也,以此證知十四非也。
論「有餘師不诵及彼相應法」,述餘師诵異也。若除「及彼相應法」五字,即是唯除有身见上四相,相應法上四相非能生有身见故不除也,由此唯十四法与心为因。
論「迦濕彌國至知说有餘」,《婆沙》正餘師诵文也。或應准义,知说有餘者。本相与法力既是等,法既为因,故知生等亦为因也。《正理論》中復有一師,一切同聚皆互相望为俱有因。非是正义。
論「诸由俱有至彼必俱有」,成俱有因必俱有也。
論「或有俱有至因故成因」,此虽有必俱起因,而非俱有因也。有八對法。
論「謂诸隨相各於本法」,第一對也。
論「此诸隨相各互相對」,第二對也。
論「隨心转法隨相於心」,第三對也。
論「此诸隨相展转相對」,第四對也。
論「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對」,第五對也。
論「少分俱生展转相對」,第六對也,謂散无表。
論「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對」,第七對也。
論「一切俱生至展转相對」,第八對也。
論「如是等诸法至因故成因」,上因是立名因,下因是俱有因。
論「非一果異熟及一等流故」,此是通前七對。十隨转中有一生、住、滅,及墮一世、善性等同,无共三义,故不成因。第五、第六、第七三對不同,一果、異熟、等流义亦可知。前四對法言无一果、異熟及等流,义極难解。詳其此意即合是共力同取是一果义,果虽是同,力不同取,非是一果。故《正理》云「聚中多分非彼果故。此释隨相不名心隨转法,即是此中非一果也。如兩人共證擇滅无为,果虽是同,非是一果,要相應共为能證因方名一果。若作此释非一果等,即遍八對;若不尔者,因何前四對,士用、異熟、等流果同,闕其何因非俱有因?又論總前八對,以非一果、異熟及一等流,故知通前四也。有人云:橫望而言,非能同取一果,未知竪望能同取不?」
論「得与所得至或俱生故」,重明得也。又加非定俱行,或前或後、或俱生故。又准論云「俱生得虽与法俱有,不由俱有因故成因。」云或前或後、或俱生故,故知即俱生得可或前或後。准此,亦合前得可後、後得可前,前後之得亦可法俱。
論「如是一切理且可然」,经部縱有部立十隨转故成俱有因,理且可然,不全許故。後擬破故,故言且也。
論「而诸世間至有因果义」,经部先縱,今即奪也。世間种与芽等为因,世共極成。因果相生事中,未见如有部計立俱有因同时因果。故今應问萨婆多部,云何俱起诸法聚中有因果义?法若未生,因未取果;因若取果,果法已生。俱时生法何成因果?
論「豈不现见至亦为因果」,有部答也。豈不现见燈焰与明为因、芽与影为因。虽是同时,有因果义。因何得说不见如是同时因果?
論「此應詳辨至用芽为因」,经部對也。於中有二:一破现燈、明因不定;二破影用芽为因。焰之与明,俱由前念与生因合,有於後念焰、明俱起,非是同时之焰与明为因,理如前说。二破芽为影因者,餘東邊物障於光明而西邊有影现,既障光处、別生影处殊,如何说芽与影为因?
論「理不應然至理成因果」,有部释也。我今所说俱有因果,隨因有无,果有无故。芽、影亦尔。如善因明者说因果相,若此有彼定隨有,若此无彼定隨无者,此定为因、彼定为果。俱有法中隨一有即一切有,隨一无即一切无,以此之理故成因果。
論「俱起因果至互为因果」,经部縱奪也。縱其同时因果,而奪互为因果也。
論「即由前说此亦无違」,有部答也。即由前说一有一切有等,非直唯證同时因果,此亦證有互为因果。
論「若尔如前至應互为因」,经部难也。汝云一有一切有證互为因果者,如前所舉,不由俱有因故成因中云造色互不相离,造色、大种、隨相与本法皆不相离,應互为因。
論「若謂三杖至連持令住」,縱有部救破也。汝若说俱有因猶如三杖相依互皆有力为俱有因,有對造色等俱起相望无力故不成因者,此應思惟,如是三杖为由俱起相依力住?为由前生因缘合力令彼三杖俱起住耶?又现见彼三杖之中,亦有离三杖外別物,繩、鉤等連,地持令住。西方事火外道等,將三杖行,住即上安火灌、繩上安鉤,用繩繫三杖交立於地。经部計三杖住,由前念繩、鉤、地,令後念三杖住也。
論「此亦有餘至因义得成」,論主許有部俱有因义也。繩、鉤等如同類因等,三杖相依如俱有因也。
論「如是已说俱有因相」,下第三明同類因也。
「論曰至为同類因」,此總释也。「謂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類因」,准此論文,若是与相似法为因,名同類因,即同類之因名同類因。若以相似法为因名同類因,即同類是因名同類因。义通兩释,不及前解。
論「謂善五蘊至應知亦尔」,此別释也。此中染言通其不善、有覆无記,以此二法互为因故。言无記者,謂唯无覆无記法也,有覆无記非唯与无記为因故,亦非唯用无記为因故。善、染之因更无異論。无記五蘊異说不同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四非色因」,此是第二師说。前師说同善五蘊等,第二師云:五是色果,四非色因。此師意:以色性劣故与胜为因,四蘊胜色,故非色因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色非四因」,第三释也。此師意:以四蘊力胜能与五蘊为因,色蘊勢力劣故不为四因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皆不为因」,第四释也。此師意:以四蘊、色蘊虽同无記,力劣異類,不互为因。四说不同,既无評文,何为正说?答曰:應言前说为善,同善、染故。善、染性中,既色、四蘊展转为因,因何无記业色不与四蘊展转为因?違二性例。破第二師云:善心发善色,善色亦善四因。无記发无記,因何四蘊非色因?破第三師云:同類因法劣为胜因,因何色劣非四蘊因?破第四師云:善五蘊等色、心有異,展转为因。无記色、心因何相望總不成因?有人誤解《婆沙》,妄斷後说为正,云:诸論皆有四说,竝无評家。今解:且以後師为正。故《婆沙》一百三十一云「大种与意处为幾缘?答所缘、增上。意处与大种为幾缘?答:因、增上。因者一因,謂異熟因。增上者,如前说。」解云:无記四大既望意处展转相望,不言有同類因。以此准知,无記色蘊望无記四蘊展转相望,非同類因。今詳此释未善其宗。言无記五蘊展转为因者,豈说一切色蘊皆展转为因耶?此说展转为因者,謂无記业色与四为因,非異熟生及所長養。《婆沙》既云四大,此非业色,如何成證?又論先敘正义与善、染同,後述異師三说不定,因何將異師说破其本宗?
論「又一身中至与餘为因」,释同身異位也。同一身中前与後因,非後前因。
論「若對餘身至應广思擇」,明異身十位为因也。胎中有五位,出胎有五位,總成十位。異身者,謂过、未身。同類者,謂根、境同類。「一一与十位为因」者,謂後位生法与前位不生为因。《婆沙》十八評家云「應作是说:餘身十位,一一皆与餘身十位及此身十位为同類因。此身十位,一一皆与此身十位及餘身十位为同類因。後位已生法与前位不生法亦为同類因故。」此論与《婆沙》不同者,此論此身唯據生说,《婆沙》此身兼不生说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就位说,有餘師言:羯剌蓝位能与十位为同類因;頞部曇等九位一一皆除前位与餘为因,後位望前但有缘义。若尔,最初羯剌蓝色應无有因,最後老色應无有果,故理不然。」此師与此論前说义同,就一身中據生者说,何得輒难前位无因、後位无果?復有師言: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後生十位各自類色为同類因,由此方隅一切外分各於自類如應当说。同此論後说,既言自類,異類定不为因。
論「若不許色至因增上等」,敘異師说違本論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譬喻者说诸色決定无同類因,但由众缘和合資助而得生長。现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生故,非於地下曾有种生,芽从何起?故知色法无同類因,彼執違害本論所说。故本論言:过去大种、未来大种、因增上等(更无餘因,唯有同類因也)。」彼言:我说於此无違。由增上缘有近有遠,如次说为因、增上故。无方逃难矯設此言,虽似順文而實違理。又非許色有同類因,於理於文有所違害。然从井下掘出泥中有芽者,彼先有种,闕和合缘未生芽等,今缘和合芽等乃生。若彼泥中无同類因而得生者,應生一切或全不生,无定因故。《婆沙》一百三十一云「问:同趣、同地处所差別,展转相望为有因不?有说无因。此不應理,應有大种是刹那故。謂五净居所有大种,无始生死曾未起故。」准此論文,生处虽異,为同類因。然左眼不与右眼为因,身根不与餘根为因。言前位与後位为因者,據同類说,非是羯剌蓝时身根与後眼等为因。
論「为诸相似至为同類因」,自下五部九地分別。先问、後答。此即问也。
論「不尔云何至自部自地」,重问答也。先總答、後別释。
論「部謂五部至无色八」,開五部九地也。
論「此中见苦至非餘」,明五部各各自部为因也。
論「於中一一至皆无因义」,此明五部一一、別別九地,各別为因非餘。准此論文,但言自地、自部,不簡趣、处,故知趣、处不同,所起烦恼皆互为因,同繫縛故。故《婆沙》十七評家云「同地異处,所起烦恼展转相縛,隨類展转为同類因。然除異部,五部隨眠繫縛分齊有差別故。」
論「又此非一切至为同類因」,明前与後因也。「前生与後生」者,謂过去前生与过去後生,及现在、未来生法;过去後生与现在、未来生法;现在与未来生法,皆名前生与後生也。诸不生法名不生也。前生之法与後生不生法为因。
論「云何知然」,问也。
論「本論说故」,答也。
論「如《发智論》说至皆應广说」,引本論文證也。虽未来世至生相法亦是前生,此中據已生说,虽至生相未越未来。
論「然即彼論作如是问言」,自此已下明未来世无同類因有六难也。一无时非因难、二染污苦諦难、三因果決定难、四本无今有难、五非心因法难、六染污眼識难。前四此論有文,後二《婆沙》具说。
論「然即彼論至无有过」,第一难云:若未来世无同類因,至现在世方为因者,此即有时作因、有时不作因,云何本論作是问言:若法与彼法为因,或时此法与彼非因耶?彼本論自答言:无时非因。故知未来有同類因。此中因者,四缘中因缘也,依四缘为问故。《婆沙》有七说不同。一云:彼依俱有因作論,以俱有因通有为法,親能辨果,通三世故。二云:彼依相應、俱有二因作論,以此二因俱遍三性,親能辨果,通三世故。三云:彼依相應、俱有、異熟三因作論,以此三因親能辨果,通三世故。四云:彼依相應、俱有、異熟、能作四因作論,以此四因通三世故。五云:彼依五因作論,除能作因,遍一切法皆不遮故。六云:此中有说除遍行因,体用狹故。七云:應说彼依六因作論,因名所表通六因故。解云:此说为正。因名所表通六因者,本論问答既问因缘,因名所表通六因故。能作因中四大、造色五因是因缘故。问既通於六因,答亦兼其六因,謂已作因无时不作因故。如《正理》释云「能为因後,无时非因。」故准下《正理》云是餘師,非是評家之义此論云「此依俱有、相應、異熟三因作論」,与《婆沙》第三说同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如本論说,若法与彼法为因,无时此法非彼法因。豈不过、现与彼为因,未来非因,便違此说。无違此过,此依俱有、相應、異熟通三世因密意说故。」有餘師释:虽此通依六因作論,而无有失。未来既无同類、遍行,如何可说无时非因?未来虽无,而此意说能为因後无时非因。又此未来亦定應有,謂有为法於正生时定能为因,殄诸障故。依此密说,无时非因。然经主言彼非善释,以未来法正生位前非同類因,後方成故。如是过难前已释通,謂非未来有前後故。就三世说无时非因,意显更无第四时故。若尔,等无間缘應同此说,然本論不許故。本論言「若时此法未至已生」,非等无間,无斯过失。所以者何?等无間缘據開避力,非正生位有開避能,要已生时有開避力,若至已滅名已開避。同類因者如种子法,於正生位住种法中,至已生时正能取果,故因非類等无間缘。准上《正理》虽有此救,未能遣难,在未来时因、缘二义俱未来故,何得独因?「答云无时非因」,正理自释与此論同,取《婆沙》第三说为正。问:未来正生位法在餘未生法前,如何得说无前後耶?《正理》释云「过去诸法虽皆是前,而取果时已定前後。非未来法於正生时,作用別餘可立前後。要至现在已生位中,方簡未来令成後位,以已作用取彼为果。」
論「有謂未来至无时非因」,敘《婆沙》異说也。
論「彼於所难至未至已生」,論主破也。
論「然彼復释至非善於文」,敘救破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是故應知前释为善」,結归三因作論为善。
論「若尔至即所除法」,第二染污苦諦难也。此不正义家诵《品類足論》第三節文,与正义家不同。正义[*]宗云:除未来有身见相應法。此是舉身见除相應法也。以未来身见从过去、现在身见生故,而不能更生有身见。未来既无同類、遍行二因,故知身见望於身见更无餘因,故舉身见除相應法。由此但言除未来身见相應苦諦,不言及彼。不正义[*]宗诵第三節文,即加「及彼」二字,云除未来身见及彼相應法。既有「及彼」二字,即是兩件除法,身见亦是俱句故除。即是未来身见能生身见,身见望身见无相應、俱有、異熟因义。既言未来身见与身见为因,故知即是同類因也。
論「彼文應说至由义應知」,非此是正义通也。准未来世无前後义说除身见,應知非也。
論「復云何通至所依所缘」,第三因果決定难也。
論「應知彼文至色等六境」,此是通也。因決定者,據四因说,不據同類、遍行二因。果決定者,謂增上、士用及異熟果,非等流果。
論「若尔同類因應本无而有」,第四本无今有难也。
論「許故无过至果非体果」,答也。然位本无今有,非体本无今有。此論唯有四难。《正理》、《婆沙》皆有六难。《正理》云「又《品類足論》当云何通?如说云何非心为因法?謂彼已入正性离生補特伽罗初无漏心,及餘異生決定当入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。然彼異生未来所有诸无漏心,皆非心为因,何故唯说彼初无漏心?」解云:異生位中诸无漏皆在未来,无同類因,云何偏说初无漏心非心因也。論既唯说初无漏心无同類因,故知未来有同類因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又作是释:彼文不辨同類因义。何者?唯辨二种異生,謂有般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。文虽不舉无涅槃法,义准理門显示知有。謂彼既说有餘異生決定当入正性离生,由此义准,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离生。」准上論文,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法;決定当入正性离生名有涅槃法故,亦名非心为因法故。有人引《婆沙》云「有餘師说:彼文不辨同類因义。何者?唯辨二种異生,謂有般涅槃法及无般涅槃法。文虽不舉无般涅槃法,义准理門显示知有。謂彼既说有餘異生決定当入正性离生,由此义[*]准,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离生,此即名为无涅槃法,即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。」有人解云:有般涅槃法有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證得了因,名心为因。若无般涅槃法,无初无漏心与涅槃为證得了因,名非心为因。今詳此文應是抄寫者誤,應云「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法」,若作此解文,即与舊《婆沙》同,亦順上論文。論自问云「云何非心因法」,此问非心因法也。論自答云「謂彼已入正性离生補特伽罗初无漏心,及餘異生決定当入正性离生者初无漏心。」准此論文,二种有情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。餘師释云:既说有餘異生決定当入正性离生,由此义准,亦有異生決定不入正性离生,此即名为无涅槃法。准此,餘師既云論虽不舉无涅槃法,及云決定当入正性离生是有般涅槃法,又決定当入正性离生是非心为因法。准此故知,非心为因是有涅槃法,如何得说无涅槃法名非心为因?故知说有涅槃法名非心为因也。问:若尔,何故说有涅槃法为非心为因?答:深法師释云:「涅槃是非心。初无漏心与涅槃为因,名非心因法。」今詳非心为因者,不用心为因,无漏之心唯同類心与心作因缘,初无漏心无心为因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有餘師释:彼文亦辨同類因义。然彼唯说若心畢竟非心为因。虽彼未入正性离生者,诸无漏心皆非心为因。然彼若入正性离生,唯有初无漏心是非心为因法,餘心无不以心为因。」《正理》又云「《識身足論》当云何通?如彼論言『於过去染污眼識所有隨眠,彼於此心,或能为因非所隨增、或所隨增不能为因、或能为因亦所隨增、或不能为因亦非所隨增。且能为因非所隨增者,謂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、遍行,即彼隨眠若不缘此、設缘已斷及此相應隨眠已斷。为所隨增不能为因者,謂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、遍行,即彼隨眠缘此未斷。能为其因亦所隨增者,謂诸隨眠在此心前同類、遍行,即彼隨眠缘此未斷及此相應隨眠未斷。不能为因亦非所隨增者,謂诸隨眠在此心後同類、遍行,即彼隨眠若不缘此、設缘已斷,若所餘缘、若他隨眠、若不同界遍行隨眠,如彼过去染污眼識,未来染污眼識亦尔。』过去四句其理可然,未来如何可立四句?」解云:未来眼識隨眠无前无後,如何得说有四句耶?《正理論》云「又作是释:彼於未来應作三句,除所隨增不能为因,彼无後故。然说未来如过去者,显正生时必入现在,望餘未起可立为前,對此可说餘名後故。有餘師释:此说未来亦有四句。不言未来有心前後同於过去,謂有同類、遍行隨眠在未来世,於彼未来染污眼識,缘而未斷,是所隨增不为因故。」解云:此中说因者,是因缘。五因隨有,皆得是因。隨增者,通相應、所缘,隨有其一皆名隨增。此《正理》文与《婆沙》同。
論「若同類因至当有何过」,上明未来世无同類因有六难,下明未来世有同類因有二难:一本論不说难、二互为因果难。「当有何过」,问也。
論「未来若有,本論應说」,此第一难也。
論「本論唯说至故无有失」,此是不正义家,通本論中不说难也。本論唯说取、与果因,未来无取、与故,所以不说。
論「无如是义至无同類因」,論主破也。夫等流果必果後因先,未来既无前後,如何有同類因引等流果?未来当生前後不定。若未来世先是果者,若遇缘先生,即因在未来果在过、现,即是已生法为果、未生法为因,如过去法非现在果。故知无未来法过、现为果,果先因後故。故未来世无同類因。
論「若尔異熟因至无前後故」,外人引異熟因为例难也。
論「无如是失至未来非无」,論主通也。如文可解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尔,異熟因亦勿未来有,此、彼非類。所以者何?此同類因与等流果善等无別,若无先後應互为因,既互为因應互为果,互为因果与理相違。既无理能遮互为果,則應許有果在因先,亦有二心互为因义。是則違害《发智論》文。」已上即是互为因果难也。《婆沙》云「问:若未来世有同類因,即應二心互为因果。答:如四行相各有繫屬,餘法亦然,故无斯过。謂未来世无常行相,有四行相應无間生,彼是所修繫屬於此。无常行相与彼为因,彼非此因,繫屬此故,无常行相起必先故。苦、空、无我行相亦尔,餘有为法類此應知。故无二心互为因果。若作是说:有依第四靜慮得阿罗汉果,能修未来九地无漏,所修无漏皆繫屬此,故後依餘地圣道现在前,更不能修未来无漏。无餘圣道繫屬此故,應在过、现非同類因。是則違害此中所说前生善根与後生者为同類因。乃至广说,勿有此失。故未来世无同類因,於理为善。」
論「言同類因至定依何说」,已下明无漏、有漏为因差別。此即问也。
論「定依有漏至皆互为因」,答也。前说同類因唯自地者,依有漏说。若依无漏,九地展转为因。
論「所以者何」,问也。所以有漏異地非因,无漏異地互为因耶?
論「此於诸地至由同類故」,答所以也。一如客住故、二不墮界攝、三非诸地愛執为已有。由此三因,地虽不同,展转为因,由同類故。
論「然唯得与至加行生故」,總释与等、胜为因也。
論「且如已生至是名为等」,別释等为因也。
論「又即此忍至是名为胜」,別释胜为因也。
論「如是广说至更无胜故」,苦法智忍已後诸无漏也。其无生智唯与等为因,更无胜故,異乘圣道无因义故。尽智已下皆与等、胜为因。《正理論》云「由是道諦虽地不同,展转为因,同种類故。然非一切为一切因。与誰为因?謂等、胜果。加行生故,非为劣因。初定圣道有依初定,乃至有依无所有处,二定等道應知亦尔,於依自、上有,於依下地无。謂依初定初定圣道,与依九定九地圣道为同類因。即此唯用依初定道为同類因,不用依上圣道为因,以性劣故。依第二定初定圣道,除依初定,与依餘定九地圣道为同類因。即此唯用依初、二定九地圣道为同類因,非依上地。乃至若依无所有处初定圣道,唯与依此无所有处九地圣道为同類因,即此通用依九地定九地圣道为同類因。如依九定初定圣道,餘定圣道依於九地,隨其所應当广思擇。」
論「又诸已生至为同類因」,此明三道为因異也。
論「又於此中至为同類因」,此明利、鈍为因別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又诸已生见道、修道及无學道,隨其次第与三、二、一为同類因,展转为因亦不違理。如何後生胜无漏道,能与前生劣无漏道为同類因而不違理?誰言後生胜为前生劣因?前生鈍根种姓修道,与自相續未来決定不生利根种姓见道为同類因,何理为礙?一切有情各別相續,法尔安立六种种姓。无學望前應知亦尔,然有差別,謂有前生无學圣道,於自相續後生修道为同類因。无學退已,於修道中可有转生利根义故。若尔,應与本論相違。如说已知根与未知当知根,为所缘、增上,非因、非等无間,如是具知根於二根亦尔。此无相違,有餘意故。如次前说,有餘意文处处皆有,即是此等,故應显示有餘意文。今此文中有何餘意?謂依後生如是根姓所攝已知根,即望前生如是根性所攝未知根密作如是,言为所缘、增上,非因等无間,劣故、後生故。此文但说已起作用依相續转诸无漏根,如说有用世第一法。若尔,有情各別相續,法尔安立三乘菩提。如是亦應声闻乘道得作独觉、佛乘道因,独觉乘道作佛道因。无斯过失,性極遠故。若已升陟声闻道者,无容更生餘乘道故。若尔,已升陟隨信行道、隨法行道,无容更生。是則前生隨信行道,与未来世畢竟不生隨法行道,應不为因。问也。亦无此失,诸鈍根道可有转成利根道故。謂即由彼隨信行根诸蘊相續,可有转得屬隨法行蘊相續根。非由已升声闻乘道诸蘊相續,可有转得独觉、佛乘蘊相續道。依如是义,故有说言:虽无是处而假分別。若见道中有出观者,隨信行道亦有转得隨法行根,然无出义。故根差別与乘不同。」今詳圣道略有三節:一种姓、二前後位、三所依地。就三之中,种姓最親、次前後位、後依诸地。所以得知如是次第者,同依诸地修九地道,下与上因,非上下因。就此依中,上地见道与下地修道及无學道为同類因,故知地疎於位。又依鈍无學道得与利根有學为因,故知位疎种姓。《正理論》任細而論,《俱舍論》等順其本論。
論「上诸地至或等或胜」,问也。
論「由因增長至为未来因」,答也。
論「为唯圣道至为因非劣」,问答也。
論「加行生法其体云何」,问加行生体也。
論「謂闻所成至为因非劣」,總略答也。
論「如欲界繫至以无故劣故」,此指事答也。
論「如是诸法至除前劣故」,就同地中,闻、思、修惠復分九品,与等、胜为因也。
論「生得善法至染污亦尔」,明生得善等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生得善法与加行善为因,非加行善与生得善为因,以彼劣故。又生得善亦有九品,一切相望展转为因,容一一後皆现前故。有餘師说:定一心中得一切故。然由现行異熟九品,可施設有九品差別。染污九品准此應知。復由對治有九品故,可施設有九品差別。」
論「无覆无記至二一为因」,次明无覆无記为因差別。准义同類異熟九品展转为因,餘二与等、胜为因,非加行生加行生故。
論「又欲界化心至而无所獲」,此明化心为因差別也。
論「因如是义故有问言」,自此已下问答分別也。
論「頗有已生至於一切劣」,此明已生法胜,不与未生劣为因也。
論「頗有一身至未来无故」,明後虽劣,非前胜因。
論「頗有前生至已彼劣故」,明前已生胜无漏法,非後已生劣无漏因。
論「如是已说同類因相」,下第四明相應因也。
「論曰至是相應因」,此出体也。即心、心所更相隨順、共相應义名相應因。即是用相應法为因,持业释也。及是与相應法为因,屬主释也。
論「若尔所缘至为相應因」,此释頌中相應,有同一所缘、同一行相、同时、同依。然頌唯说同依意者,由一所依义最要故,所以偏说。
論「此中同言至應知亦尔」,此释同依。[*]准此释意,同所依者,是心、心所共一所依义,所缘亦尔。有人解前同一所依、同一所缘云:依虽有二只依一说,缘虽有多且依一说者,即違此文。然此頌中但言同依义通,准長行释同一刹那。就刹那同中復有二种:一所依定同、二现起同。所依定同者,如一刹那眼通有三性識依。就染識中,通与貪、瞋等依。然此等法虽同一依,非相應也。故知虽同依一刹那眼根,亦非相應义,必須现起同一刹那方是相應。由此長行释中云「謂若眼識,用此刹那眼根为依,相應受等。」亦即用此眼根为依,此據刹那现起为依。由如是义應作四句:有是同一依非同时等,謂三性識,同於一根以为依定,起时不同及境不定。二起时境等虽同,而所依異,如众人观月等。俱句可知。
論「相應因体至义何差別」,问也。心、心所法是相應因体,亦俱有因体。既是一因應无二,必應於中有其別相。如是二因有何差別?
論「由互为果义至互为因义」,答別相也。如商侶相依共遊險道,由互相依得度險道,即是互为果义,亦是互为因义。即如商侶同受同作食等事业,其中闕一皆不相應,是故極成互为因义。问:如商侶同行,闕一如何皆不相應?此如商侶同时行者食等事业,住必同住、行必同行、食必同食。若於一人不同所作,則不住、不行、不食等也。《正理》云「若相應因則俱有因,此中二因义有何別?答云:非相應因即俱有因,由此二因义各別故。然即一法是相應因亦俱有因义。差別者,不相离义是相應因,同一果义是俱有因。又展转力同生、住等是俱有因,若展转力同缘一境是相應因。」准此二論辨因差別,故知六因辨異就用非体,其相攝亦用非体。
論「如是已说相應因相」,下第五释遍行因也。
「論曰至当广分別」,此出遍行因体。「謂前已生遍行诸法」,出因体也。「与後同地染污诸法为遍行因」,示果体也。〈隨眠品〉中遍行有三:一遍隨眠五部法故,謂十一隨眠;二遍缘五部法,謂十一相應法;三遍与五部染法为因兼四相。由遍与五部染法为因故,名遍行因。隨眠有三遍,相應法有二遍,四相有一遍。
論「此与染法至亦生長故」,释同類因外別立所以也。「此与染法为通因」者,即是遍义。其同類因唯与自部、自地为因,遍行因与自地一切染法为因,力勢不同故別立也。「亦为餘部染法因故,由此勢力餘部烦恼及彼眷屬亦生長故」,释通因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於自部攝诸烦恼中,同類、遍行二因何別?由有身见诸愛得生,诸愛亦能生有身见。二差別相如何可知?自部二因亦有差別,謂執我故,能令诸愛生起堅固增广熾盛,我见遍缘诸愛境故,愛令我见生起堅固,而不能令增广熾盛,不能遍缘我见境故。由诸遍惑展转相望,皆能遍缘所缘境故。一一遍惑皆互能令生起堅固增广熾盛,故此二因非无差別。一时一品能为同類、遍行,二因有何差別?虽同时取二等流果,而自部果增盛非餘,故彼二因亦有差別。何故云何自部增盛?由二因門所長養故,由此为彼近生因故,令彼增广及熾盛故。」
論「圣者身中至为遍行因」,问也。有學圣人遍惑已斷,豈亦用此已斷之法为修惑因?若亦为因,斷与不斷有何差別?
論「迦濕彌罗國至见所斷为因」,答也。一述《毘婆沙》家、二引《品類足》證。此文初也。见所斷与一切染法为因,故知不簡圣身染污。
論「《品類足》至所感異熟」,此文第二《品類足論》證。《品類足論》有三文證。此文第一,见所斷法为因證也。謂诸染法既竝皆以见斷为因,圣人身中染法亦是诸染法故,故知亦用见斷为因。
論「云何无記至及不善法」,此是第二无記为因證也。遍行之中身、邊二见是染无記,及四无記俱是无記。既言「謂诸无記有为法」,即是攝一切染、不染无記尽。又云「及不善法」,即是攝一切不善法尽。既染无記及不善法皆用无記为因,故知圣人身中诸染污法,亦用身、邊二见为遍行因。
論「或有苦諦至诸餘染污苦諦」,第三染污苦諦證也。此中取从身见生,不与身见为因而證也。謂一切染法皆从身见生,一分却与身见为因,一分不与身见为因。圣人身中染法既是诸餘染法之数,故知从身见生。
論「若尔至染污思」,外人难也。既离欲圣人退,最初起染污思是唯不善为因,故知圣人身中染法不用见道所斷身、邊二见为因。
論「依未斷因至故癈不说」,通也。
論「如是已说遍行因相」,第六明異熟因也。
「論曰至異熟法故」,出異熟因体也。異熟法者,如下广释。三性之中善、不善唯是異熟因也,无記唯非異熟因也。善有二种,有漏是異熟因,无漏非異熟因。
論「何缘无記至水所沃潤」,释所以也。无記力劣,如文可知。无漏不招異熟,有二义故:一无漏以无愛水潤故、二不可能招繫地果故。不善、善有漏具其三义:一力用強、二愛水潤、三招繫地果故,是異熟因。
論「異熟因义至名異熟因」,兩關问也。
論「义兼兩释斯有何过」,答也。
論「異熟即因至业之異熟」,双难兩释。言「異熟生眼」者,即是異熟即因,何得说言異熟之因?言「业之異熟」者,即不得言異熟即因。
論「兩释俱通已如前辨」,答也。圣教中言业之異熟,即是異熟之因。圣教中言異熟生眼,即是異熟即因。由有二文,义兼兩释。
論「所言異熟其义云何」,问也。前之所言不善、善有漏是異熟法者,所言異熟其义云何?
論「毘婆沙師至名異熟因」,引《婆沙》释對餘五因廢立名也。准此廢立熟名,通六因所得果时皆名熟也。此異熟因,唯異類熟得異熟名。自餘之因非唯異類,不名異熟。
論「熟果不應至时有分限」,已下論主破《婆沙》也。要具二义方得熟名:一由相續转變差別,謂異熟因经取果已,必定经停时別力用转變方能与果,即此转變是其熟义。二由隨因勢力时有分限,亦是熟义。隨因勢力,或百年五十年等。如世間果转變而熟,熟已隨其勢力分限,具斯二义得其熟名。
論「非彼俱有至即与果故」,释二因无相續、變转、差別义也,以取果时即与果故。
論「又非能作至时无限故」,释三因无隨因勢力分限,由一取果已窮生死際数与果故。
論「由此但應至簡別餘因」,論主述自释也。變異而熟是異熟义,不應如婆沙師说熟通五果,但異以簡餘因。《正理》救云「然经主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释:異類而熟是異熟义。謂異熟因唯異類熟,俱有等因唯同類熟。能作一因兼同、異熟,故唯此一名異熟因。乃至广说,皆不應理,毘婆沙師非決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故。設許尔者,是果異名,亦无有失。」《正理》自释云「然異熟因或持业释,如经说異熟生眼。或依主释,故契经言业之異熟。言異熟者,或离因熟、或異因熟,此二屬果。或所造业至得果时變而能熟,此一屬因。」又云「此異熟因總说有二:一能牽引、二能圓滿。且众同分及与命根,非不相應行独所能牽引。」又云「要业牽引命、众同分。」又云「身、語二业定不能引命、众同分。不尔,便違契经正理,经言劣界思所引故。此说欲、有命、众同分,唯意业感,非身、語业。身、語表业众多極微一心所起,於中唯一引众同分及与命根。餘无此能,不應理故。若許同时共感一果,則應更互为俱有因。有對造色为俱有因,非宗所許。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众同分,一心起故;非一心起无異功能別引生後而无过失。非为滿业,亦有斯过。於一生中,各別能取色、香、味等圓滿果故。依此无表亦同此释,多遠离体一心起故,不許互为俱有因故。」准此論文,於《婆沙》等論文外更立此义,引果、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,一心所引不令有異。同是滿果一異熟,色等虽異,力用同故。所以同一心引,感果有異。
論「於欲界中至及彼生等」,自此已下就界明为因感果蘊多少。於欲界中,唯是得一蘊感一果也,得与生等同行蘊故。
論「有时二蘊至及彼生得」,二蘊为因共感一果也。色之四相与所相法,色、行別也。
論「有时四蘊至及彼生等」,明四蘊为因共感一果,心、心所无有色蘊共一果故。
論「於色界中至及彼生等」,明色界也。色界有二類:一蘊为因,共感一果、一得;二无想定。
論「有时二蘊至及彼生等」,明二蘊为因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非於第二靜慮已上有诸表业,无能起故。」
論「有时四蘊至及彼生等」,明四蘊为因也。
論「有时五蘊至及彼生等」,明定心也。於色界中有四類不同。
論「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」,明无色界一蘊为因,唯有得及滅定。
論「有时四蘊至及彼生等」,明四蘊为因也。於无色界唯有二類,於三界中无有三蘊为因共感一果,有缘極少必有四蘊,无缘極多唯二故。
論「有业唯感至即命根等」,自下明业感处多少。准《婆沙》十九云「得命根、众同分业,彼业唯受法处異熟。」准此論文,命根等者,等取众同分,此二皆容別业感故。又准《婆沙》,命根、众同分下无等,故知得与本法同一业感。感命根、众同分业,定不兼煖、識,引、滿果业定不同故。所以因就蘊明、果就处说者,若说共果,即有一蘊、二蘊、四蘊、五蘊別;说处共果,唯有一处、二处,无多处故;说处共因,即有二一乃至十一处故。依差別多明法相故,所以共果就蘊、共因就处。处、蘊互明其义已显,不就界说。
論「若感意处至應知亦尔」,感二处也。意与法处,即是四相及得,心所法也。觸法处者,得、四相也。
論「若感身处至應知亦尔」,明感三处。身三处者,謂身、觸、法。觸是四大,法是四相等。色、香、味三應知亦尔。
論「若感眼处至應知亦尔」,明感四处,謂眼、身、觸、法。《婆沙》十九「復次有业唯受一处異熟,謂得命根、众同分业。彼业唯受法处異熟。有业唯受二处異熟,謂得意处业,彼业唯受意处、法处異熟。得觸处业受三处異熟,謂身处、觸处、法处。得色、香、味处业亦尔,各受自处、觸处、法处異熟。得眼处业受四处異熟,謂眼处、身处、觸处、法处。得耳、鼻、舌处业亦尔,謂各受自处、身处、觸处、法处異熟。有餘師说:一切大种皆生色、声,欲界诸色不离香、味。彼作是说:得眼处业受七处異熟,謂眼处、身处及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处異熟。得耳、鼻、舌处业亦尔,謂各受自处、身处及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处異熟。得身处业受六处異熟,謂身处及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处異熟。得色处业受五处異熟,謂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处異熟。得香、味、觸处业亦尔,謂各受自处、色、香、味、觸、法处異熟。如是所说是定得者,不定得者其数不定。然有业能受八处異熟,有业能受九处異熟,有业能受十处異熟,有业能受十一处異熟,皆除声处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有业唯感一处異熟,謂感法处,即命根等。若感意处,定感二处,謂意与法。若感觸处,應知亦尔,謂觸与法。若感色处,定感三处,謂色、觸、法。若感香、味,應知亦三,謂各为一,并觸与法。若感身处,定感四处,謂身、色处、觸处、法处。若感眼处,定感五处,謂眼、身、色及觸、法处。感耳、鼻、舌應知亦五,謂各为一,身、色、觸、法。」今詳诸論说不同者,取意各別。诸法相依有親有疎,一、四相、本法及相應法等,此皆处互为因,是最親也。二、有四大望造色亦是次親,虽非相望处互为因,五因生造色故,亦定相依。異熟類者,此二未曾有相离故。三、次有四根依身根,虽无五因生於眼等,然若有四根定有身根,自有身根非定有四根。四、次有五根依扶根境,謂有五根处,若在色界定有色、觸,若在欲界定有四境。五、次有八微不相离义。此論及《婆沙》初師依前三义说,《正理》依前四义说,然说色界以決定故。《婆沙》後師通五义说,然说欲界非上界也。然所錄《婆沙》初说感觸,与此論不同,應更詳撿。
論「有果能感至或十一处」,明容有业決定感五、六、七至十一也。
論「业或少果至諾瞿陀等」,明因少果多也。此中或少果者,非謂因多果也,欲显少餘多果因也。如穀、麥等,一粒之因可得百千之果,名种果少。如蓮、石榴等,一粒之因一年之果,已得百千多年之果不可称計。
論「有一世业至果減因故」,就大三世明也。如一世造业可三世受,无三世造业同一世受,據引说也。勿設劬勞,果少因故。
論「有一念业至如上應知」,明小三世,據滿说也。此中所以,如上應知。问:若尔,菩萨百劫修其相報业因,何唯一生受耶?答:修多加行助一业故,然正感者果多於因。
論「能異熟果至力所引故」,此明熟果必因多时转變方得熟故。
論「又異熟因至方能辨故」,此明感異類难,必经多时。
論「如是六因至故應重辨」,自下重明因世異也。
「論曰至理如前说」,释遍行、同類唯世二世,未来世无。如前已述,无前後故。
論「相應俱有至皆悉遍有」,明三因也。二因同时故,異熟性異故。
論「頌既不说至通三世非世」,明能作因由体寬故,通三世非世也。
論「已说六因至對彼成因」,自下大文第二明六因對五果也。
「論曰至及与擇滅」,此引本論出果体也。一切有为皆得是果,无为法中唯取擇滅。定非擇滅,非是果也。
論「若尔至此为果故」,此难无为合有因也。凡立果名對於因称,无为是果,應合有因。
論「又此无为至此为因故」,此难无为合有果也。凡立因名對其果称,无为是因,應名有果。
論「唯有为法至非诸无为」,此總答也。有为之法是因是果,亦有因有果。无为之法是因是果,非有因有果。
論「所以者何」,徵所以无为不同有为有因果也。
論「无六因故,无五果故」,答也。六因、五果外说證得因等,非无因也;有不取、与之果,非无果也。以无六因因,故言无因;以无五果果,故言无果。
論「何缘不許至为能作因」,难也。既无間道力得离繫果,何缘不許无为有能作因耶?
論「於生不障至道何所作」,答也。六因中能作因,於生不障,名能作因。无为不生,故无能作因也。
論「若尔誰果果义如何」,此中二问:一既无有因,是誰之果名为果耶?二夫言果者是對因义,既无有因,果义云何?
論「謂是道果道力得故」,答也。
論「若尔至非於擇滅故」,难也。得因道生,可是道果。擇滅先有,豈是果耶?
論「不尔至有差別故」,答也。道於證滅得,及於擇滅,功能別也。
論「云何於得道有功能」,问也。
論「謂能生故」,答也。
論「云何於滅道有功能」,问也。
論「能證故」,答也。
論「由此理故至擇滅为道果」,結释也。由道不能令滅生故,无六因因也;由滅因道證故,是五果中道之果也。
論「既诸无为至能作因」,问也。夫增上果者,對能作因立。无为既許无增上果,如何可得是能作因?
論「以诸无为至与果用故」,答也。於他生位不为障故,名能作因。无为不障他生,名能作因。名有果者,據取、与义。法至现立,方名取果。无为离世,无取、与用,不名有果,故无为法无增上果。已上述有部宗。
論「经部師说至唯有为故」,論主述经部宗。经部不許无为是因,以经说故。
論「何处经说」,有部问也。
論「如有经说至識亦如是」,经部出经说也。
論「若尔至作所缘缘」,有部难也。经说无常因缘所生诸色,汝即謂因唯是有为。经中既说无常因缘生於識者,无为亦應非所缘缘。
論「唯说能生故至故不成难」,答也。经说无常能生色者,乃至能生識者皆无常,不说为識缘者皆无常也,故不成难。
論「豈不亦说至为能作因」,有部類释。经说能生是无常,不廢常法。是何缘经说无常为能生?豈廢不障为能作?
論「有契经中至不障因性」,经部破也。无为为所缘缘,有经说故,我作此释。不障礙因既无经说,因何得立而妄例我所缘缘也?
論「虽无经说至无经说耶」,有部救也。
論「若尔何法名为离繫」,经部问也。如经部宗擇滅无体不立为因,今汝有部既立为因,有何別法名为离繫?
論「即本論中所说擇滅」,有部引論答也。
論「豈不先问至開显自性」,经部責也。前〈界品〉中问「云何擇滅?謂是离繫。」今此中问「云何离繫?云是擇滅。」於此自性竟不能显。
論「此法自性至亦名离繫」,有部释也。擇滅无为,言不可詮,但可方便说是善,簡虛空、非擇滅;是常,簡異餘有为法。显其自性名为擇滅,亦名离繫。
論「经部師说至此所无故」,論主述经部宗。三种无为竝无有物,物无立故。
論「若尔何故名虛空等」,有部问也。法既无体,依何立名?既名虛空及擇滅,故知有体。
論「唯无所觸至此是虛空」,答。空无体,假立名也。
論「已起隨眠至说名擇滅」,释假名擇滅也。
論「离簡擇力至中夭者餘蘊」,释假名非擇滅。
論「餘部師说至名非擇滅」,論主敘上座部計也。彼計由慧簡擇功能,隨眠不生,名为擇滅。隨眠闕缘不生,及苦果不生,名非擇滅。
論「离簡擇力至即擇滅攝」,論主破也。隨眠及苦不生,皆由擇力故,此不生亦擇滅攝。
論「有说诸法至名非擇滅」,論主述大众部計也。此計诸有为法生已後自然无,名非擇滅。
論「如是所執至未滅无故」,論主破也。既是无为,豈得先无後有?
論「豈不擇滅至應亦无常」,大众部反难論主。经部擇滅亦擇故後有不生也。
論「非擇为先至亦是无常」,論主答也。擇滅本有,非擇为先方有擇滅,如何擇滅亦是无常?
論「所以者何」,此大众部徵也。既已起隨眠,生种滅位名为擇滅,故知未滅无也。所以得说非擇为先方有擇滅。
論「非先有擇至方有不生」,論主答也。隨眠不生,非由擇有,先来自有,非新有不生。
論「何者不生本来自有」,大众部等徵也。何者不生先来自有?
論「若无簡擇至非造不生」,論主为经部释。隨眠种子不生义,本来自有。若为生障不生义显,非造不生。道但为生障,非造不生也。
論「若唯不生至豈不相違」,有部难经部也。若无別實物唯法不生是涅槃者,即唯是未来有不生法。如何经说能令过去、未来、现在众苦永斷?此永斷体即是涅槃,故知於三世隨眠等斷證得无为是涅槃也。
論「虽有此文至名众苦斷」,经部通也。此经意说:缘过去等烦恼斷故名众苦斷,非謂斷过去、现在烦恼名众苦斷。
論「如世尊说至义亦應然」,引例释也。如烦恼非色,缘色等故,名为色等。烦恼非过去等,缘过去等,故名过去等。
論「設有餘经至义亦无違」,准此通餘经也。
論「或此经中至應知亦尔者」,更別释也。謂斷过、现所薰种故,名斷过、现。「如十八愛行过去世起」者,依过去生说,未来、现在應知亦尔。
論「如是二世至说名业尽」,舉法释也。由过去、现在生烦恼熏成种子,由道力故彼种子斷。此过、现所薰种子斷时,名过、现生烦恼斷也。此即果斷说因斷也、如異熟尽时说名业尽。
論「未来众苦至说名为斷」,此释未来斷也。
論「若異此者至为令其滅」,经部更难有部。过去已滅、现在正滅,何用修道令其滅也。
論「若无为法至立为第一」,有部难也。凡称第一,皆说有法。法既非有,如何得说为第一耶?如石女之兒,豈得说为此兒第一?
論「我亦不说至此为第一」,经部释也。如说此声有、先非有等,即此非有不是有故,有义得成,非是有体。一切有、非有中,此最可称歎,故经歎说此为第一。
論「若无为法至名滅圣諦」,有部转难。凡言称諦,是其實义。既称滅諦,如何非有?
論「且言圣諦至义有何違」,经部释也。言圣諦實者,见无顛倒名之为實,謂有见其有、无见其无。圣见有、无不顛倒故名为圣諦,非是有別体性名为實也。
論「如何非有至第三圣諦」,有部转难。凡論数物須有体性,滅既非有,何成第三?
論「第二无間至故成第三」,经部答也。圣人见第二諦,後见此滅故,说第二諦後说此滅故名为第三,非要有体方名第三。
論「若无为法至應缘无境」,有部转难。若无为法唯是无者,如缘虛空及涅槃識,應缘无境。境既是无,如何生識?无所扶故。
論「此缘无境至当广思擇」,指後述也。
論「若許无为至当有何失」,有部问也。
論「復有何德」,经部師反问也。
論「許便擁护至是名为德」,有部答也。
論「若有可护至是名为失」,经部彈有部德,及出有部失也。
論「所以者何」,有部徵也。所以實有朋虛妄計。
論「此非有体至如眼耳等」,经部出无现、比二量过也。一无二量失、二違彼事滅失。違二量者,謂无如色、受等现量可知。如眼、耳等以有用故,比量可知。
論「又若別有至名为滅故」,经部更以違第六转声彼事滅破。如说色滅,唯遮色有,非別有物。言烦恼滅,故知唯烦恼滅,无別實物。如立擇滅无为,与其烦恼非是因果,不定相屬,如何得称烦恼之滅?故知言烦恼滅,但遮烦恼有,名言为滅。
論「滅虽別有至屬於彼事」,有部释也。由烦恼繫縛不證擇滅,烦恼斷时方得此滅,由此可言此滅屬於此事。
論「云何因此滅定屬此得」,经部问也。何因此烦恼[*]滅屬於得也?
論「如契经言至可言獲得」,有部答也。既经言獲得,故知屬得,体非无也。若体是无,如何非有可名獲得?
論「由得對治至名得涅槃」,经部通也。即得所依永違烦恼身故,名为獲得涅槃。
論「復有圣教至名为涅槃」,经部引经證也。所有众苦至極美妙,是本经文。「謂捨」已下,经部释也。「謂捨诸依」,即上所有众苦皆无餘斷。「及一切愛尽离染滅」,释上各別捨棄、离染、滅、靜、息、永沒、餘苦不續、不取、不生。此總释上苦、集永斷更不生义。「此極寂靜此極美妙」,是總歎上滅功德也。即是释经中涅槃之义。此之不生即是苦、集不生,无別實物。
論「云何不許至故言不生」,有部释经。经说不生。云何得知不是即同別有實体擇滅名为不生?
論「我等见此至依此无生」,经部破也。经言众苦不生,此之不生屬於众苦,即是苦之不生,屬主之声有其功力。经言众苦不生,汝言不是众苦不生,是別實体擇滅不生。此经證汝擇滅不生第七转声都无功力。经说不生何意?知是说滅不生,非苦不生。
論「若依此言至涅槃常故」,经部徵也。若已有擇滅故名为不生,即應一切众生苦本不生,以擇滅、涅槃是常法故。
論「若依此言至依道之得」,若己得故名为不生,即應依道之得名为不生,非擇滅也。
論「故唯依道至汝應信受」,经部結归二义,令有部師信受此义。由此彼苦之滅名众苦滅。
論「由此善释至更无所有」,引经證也。故经说喻言如燈焰,涅槃心解脫亦尔。此经意说如燈涅槃,唯燈焰謝,无別有物,如经说佛此夜滅度。
論「阿毘達磨至謂无体性」,更引對法释也。
論「毘婆沙師不許此释」,敘《婆沙》释事与经部不同。
論「若尔彼释事义云何」,徵也。
論「彼言事者至无因无果」,此述《婆沙》屬当无为名无事者,以无因故。若欲成立有部之宗,前经部难中一一應撿《正理》對经部也。
論「總論已竟至何因所得」,已下第二對因配果。
「論曰至此因所得」,释頌上兩句也。如文可解。五果次第,一異熟、二等流、三离繫、四士用、五增上。此果次第,狹者先说、广者後说。因即广者先说、狹者後说。由此前因對其後果。由第三离繫非六因得,此中不論。与士用果少相濫故,次士用之前。及狹於士用果,非士用後。故於五数之中列在士用果前,不同四果广狹次第,所以非次異熟之後。
論「增上之果名增上果」,此释名也。准下論文,增上之果名增上果,以論说因名增上故。
論「唯无障住有何增上」,问也。能作之因唯无障住,既无力用,有何增上?
論「即由无障至如應当思」,答也。答中有二:一以无障释、二以有用释。以无障通与一切为能作因故,名为增上。有用增上,如文可解。
論「同類遍行至皆似因故」,释第三句。同類、遍行因俱是相似,力用少異,分为二因。果但酬因不辨力用,但據似因,名等流果。後等前流,名为等流,等流即果,名等流果。
論「俱有相應至名士用果」,释第四句。相應、俱有之法,有力用故,名为士用。士用之果,名士用果。非越出体有別士用,即此士用所得名士用果。
論「此士用名为目何法」,问也。
論「即同诸法至得士用名」,如文可解。
論「如世間说至醉象將軍」,舉喻释也。此诸法作用名为士用,从似得名。如藥菓實非鴉足,似鴉足故,名为鴉足。將軍實非醉象,似醉象故,名为醉象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名士用果,此有四种:俱生、无間、隔越、不生。言俱生者,謂同一时更互为因力所生起。言无間者,謂次後时由前念因力所生起,如世第一法生苦法智忍。言隔越者,謂隔遠时展转为因力所生起,如農夫等於穀麥等。言不生者,所謂涅槃,由无間道力所得故。此既不生,如何可说彼力生故名士用果?现见於得亦说生名,如说我財生,是我得財义。若无間道斷诸隨眠所證擇滅,如是擇滅名离繫果及士用果。若无間道不斷隨眠,重證本时所證擇滅,如是擇滅非离繫果,唯士用果。謂全未离欲界貪者入见道时苦法智忍,斷十隨眠所證擇滅,如是擇滅名离繫果及士用果。若全已离欲界貪者,入见道时苦法智忍,不斷隨眠證本擇滅,如是擇滅非离繫果,先离繫故,是士用果,由此忍力更起餘得而重證故。若分已离欲界貪者,入见道时苦法智忍,於十隨眠有斷、不斷,所證擇滅有新、有本,如其次第二果、一果。如是乃至道法智忍,若全未离、已离、分离欲界貪者,於八隨眠全斷、不斷、分斷。不斷所證擇滅,有新、有本及有新、本,如其次第二果、一果。二果、一果义如前释。」准上論文,前念因力生後法者,非唯等无間缘。世第一法生苦忍等,取前生後力用,非唯取等无間缘,离缘用外理合更有力故。若不尔者,即不應说生等亦是世第一法。《显宗論》云「俱、士用果,定有、又胜(二义:一定有、二又胜),故说相應俱有因得。无間、隔越,或有或无。設有非胜,又濫餘果,是故不言餘因所得。」
論「为唯此二至为餘亦然」,问也。为唯相應、俱有有士用果?为餘四因亦有士用?
論「有说至異熟不尔」,敘異说也。此说唯除異熟因,皆有士用果。此師意说:士用果唯俱生、无間,不許隔越,同類因等竝有无間士用力故。異熟即无,是故除之。士用果中亦有离繫,此中说六因得故,不说离繫。
論「有餘師说至所收果實」,第二師说。亦許隔越有士用力,由此異熟因力,亦有士用果也。《入阿毘達磨》第二释五果名云「果不似因,故名为異。熟謂成熟,堪受用故。果即異熟,名異熟果。果似因故,说名为等。从因生故,復说为流。果即等流,名等流果。擇滅无为名离繫果,此由道得,非道所生。果即离繫,名离繫果(已上三果,持业释也)。」又云「由此勢力彼得生故,此名士用,彼名为果。士用因从喻得名,士用果是士用之果。」又云「由前增上,後法得生。增上之果,名增上果(已上二果,屬主释也)。」論既此释,无烦更解。
論「異熟等果其相云何」,自下兩頌辨五果相。
「論曰至有異熟果」,此第一異熟果相。「无覆无記法中有異熟」者,明性唯是无覆无記。若異熟果是其善惡,即所造业无受尽期,故異熟果唯是无覆无記中攝。
論「为此亦通至及所長養」,问也。此中有三:一情、非情;二等流、非等流;三長養、非長養。
論「應知唯是有記所生」,略答三问。体是无記,从有記生故,即知非是等流及所長養,此二因果必同類故,亦證此法唯有情。
論「一切不善至故名有記」,此释有記也。
論「从彼後时至名有記生」,释有記生也。一因是有記、果是无記,是異义。从彼後时異熟方起,非俱、无間,表變異及熟义也。
論「如是名为異熟果相」,總結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異熟亦以前位異熟果体为同類因?是前異熟等流果故。則應亦说从无記生是等流性,如何乃说从有記生非等流性?无如是失。異熟果体由同類因相可杂亂、由異熟因相无杂亂,是故但说从有記生。由此准知非等流性,以等流果与因相似有杂亂故,若異熟果与因相殊无杂亂故。」今詳此意,異熟果体虽从同類因、俱有因、能作因、異熟因所生,然同類因生是等流果义、俱有因生是士用果义、能作因生是增上果义、異熟因生是異熟果义,即此異熟果法有等流、士用、增上、異熟四果之义。異熟果义非是等流、士用、增上果义,各取一义以立名故。士用、增上义虽是總,以總义名標別法故。因亦如此,法体是一,據用因異。後更分別。
論「非有情数至何非異熟」,问也。诸增上果亦从业生,何非異熟?
論「以共有故至受異熟果」,答也。如大乘说外增上果赖耶相分各各不同,非共受也。小乘中说法体是一共业所感,若是異熟,即此造餘用,不應道理。增上果疎,許共感共用。
論「其增上果至何得共受」,难也。
論「共业生故」,答也。虽同业生,即有共业、不共业異。增上是共业故,所以共受;異熟非共业,不可共受。
論「似自因法至遍行二因」,第二释等流果相也。言「似自因」者,謂似同類、遍行二因。
論「若遍行因至名同類因」,外难也。既果似因故總名等流,二因既等相似,何不齊名同類因也?
論「此果但由至乃名同類」,答也。言「等流果似自因」者,但麁相说,以同是染、同一地故名为相似,非是五部体類亦同名为相似。若体同名同,同類因。
論「故作此问至除前诸相」,四句可解。
論「由慧尽法至名离繫果」,第三释离繫果相也。滅是尽义、擇是慧义,由慧尽法名为擇滅,即是擇滅名离繫果。
論「若法因彼至如是等類」,第四释士用果相也。「如因下地加行心」等,指事释也。
論「擇滅應言由道力得」,別释擇滅。道士用果,前類是生,滅因道得,义不同故所以別释。若生、若得皆對有力,名士用果。擇滅於道离繫縛义是离繫果,有力得义是士用果。
論「诸有为法至由增上果」,第五释增上果相也。「除前已生」者,謂前已生,望後已生未生,非增上果。果據取故不在因前,因但不障故通果後。问:六因、五果一体义分。五類不同,因何体性各別?答:六因、五果就用建立,用別体同。五類义門據体以分,由斯体別。如異熟位虽即等流,从別立名不據通称。因果不尔,即一兼餘,如一邪见是相應因亦餘五因,虽具六因而无六体。六用既別亦不相攝,即將因用開合为缘,由此因缘展转相攝,五果亦尔。若就法体具因多少,亦得相對明其句数。如遍行因對同類因四句分別,《正理》具述,意同不錄。
論「士用增上二果何殊」,问也。
論「士用果名至唯增上果」,答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於上所说至取果与果」,下一頌第三明六因取与果也。
「論曰至彼无用故」,明取果也。过去已取,未来无用,故唯现在能取果也。
論「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说」,別释能作因也。现在取果与五因同,於中无为无果,所以不说。[*]准《正理論》、《婆沙》二说,一許能作因过去取果,《正理論》唯现在取果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言取果者是能引义,謂引未来令其生等。於同体類能为种子,於異体類由同一果,於非一果由同性類,於異性類而由有是自聚相續,是故一切皆名能引。如是能引名为取果,此取果用唯现在有,非於去、来,唯此可名有为作用。於六因內簡去何因而言五因唯现取果?謂六因內除能作因。此能作因何缘被簡?有餘師说:此能作因取果、与果时无決定,故取、与中俱不分別。彼说非理。所以者何?此因取果无非现在,又非不取而有与义,如何乃言时无決定?然能作因能取果者,定唯现在;与通过、现,應如同類、遍行二因,但非一切有增上果可取或与,故此不说。豈不此因能取果用亦通过去?如何乃言能取果者定唯现在?故本論中作如是说:过去诸法为等无間能生二心。若出无想、滅尽定心,由入定心现在取者,則應二定永不现前。又非不取而有与义,故應取果亦通过去。无如是事,入二定心唯现在时,能取二定及出心果。然由二定是正所求必應先起,由此为障,令出定心非於入心无間即起。此义於後当更分別。故上所言此因取果无非现在,又非不取而有与义,其理極成。然《毘婆沙》有如是说:其能作因取果、与果俱通过、现。理不應然。」
論「俱有相應至必俱时故」,明二因与果亦现在也。
論「同類遍行至通於过现」,二因与果通二世也。
論「过去可然至与等流果」,问也。相應、俱有,因果同时,可说取时即能与果。等流因果前後不同,如何因现取时即能与果?
論「有等流果至不應更与」,答也。无間果生,因现在故。若果已生至现在时,因便过去,名已与果,非正与也。问:俱有、相應现在取果,尔时果法至已生位,如何说与謂果生时?有说现在亦名生故。
論「善同類因至應作四句」,此就不相應法作句数分別也。
論「第一句者至最後所捨得」,此是取而非与句。「最後所捨得」者,謂斷善根时所捨得。有前者,即是无始已来生得善得。後者,即是斷善根前最後念得,名最後所捨得,即是所捨得中已生最後念得。已生之言簡未来也,最後之言簡已前也。未来之得未取果故,已前之得亦与果故。
論「第二句者至續者前得」,此释第二句。与果而不取也「續善根时最初所得之」者,是續善根时最初刹那所起得也。尔时此得是所取故,舉所取得显前能取与而不取,前已取故。《婆沙》十八云「有时与果非取果,謂續善根时即住过去所捨善得。」論主正云「應言尔时續者前得。」准此正文,續者前得,即是續善根者过去世生得善得,此於尔时与而不取故,舉果显因相难显故,所以正之。若准《正理論》彈續者前得,即是前斷善根时最後离身得,此得前时唯有取果未曾与果。今得初續,唯与不取。前位无量多刹那得,皆曾与果今更与故,所以不说。《正理》彈云「经主於此謬作是言:應说尔时續者前得。今詳彼说,理不應然。所以者何?非唯斷位最後所捨得,与今續时初得等流果,以於斷位先已滅得,亦与續时得等流故。如何前位多刹那得为同類因皆取今得,而於今时但说最後一刹那得与今得果?是故應如本文为善。」今詳續者前得,通其兩释:一續者次前得,即是斷时最後捨得;二續者前得,是續善根时已前诸得。此論若依後释,論主但正其文不正其义,即《正理》謬彈。正理論師何理證知論主定依前释?
論「第三句者至謂除前相」,第三句亦取亦与第四句可解。
論「又於不善至謂除前相」,释不善不相應四句也。如善四句释。
論「有覆无記至如理應说」,释有覆无記四句也。於阿罗汉得时取而不与,退时与而不取,未得亦取亦与,自餘非取非与。
論「无覆无記至最後诸蘊」,以无覆无始已来相續不斷,但与果时皆悉取果。入涅槃时後不續故,罗汉後蘊取而不与。先问取果亦与果,後问与果亦取果。与果必取果,故言順後句也。已上皆是无缘四句。
論「約有所缘至染无記心」,已下就心、心所法作问答也。此是第一取而非与。
論「第二句者至准例應说」,义准前释,如文可解。
論「取果与果其义云何」,问取果与果义也。
論「能为彼种至故名与果」,答也。取时为因义,成名为种子。与时正引果起,名之为与。兩用俱在其因,不在其果。舊释为因义,成名为取果,义不失也。果起酬因名为与果,謬也,是果力故。
論「異熟与果至及无間故」,明異熟因与果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復有餘師至诸靜慮果」,敘異说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如是四果至增上果攝」,会異名也。如文可解。
論「说因果已至诸餘善法」,自此已下大門第四明法用因多少。束为四例,如文可知。
論「如是四法」,下一頌半明四例法用因多少。
「論曰至餘三因生」,屬当因数。如文可解,講时广云。
論「如是四法至謂心心所」,明上所说因数多少。是就心、心所说,非色、不相應。
論「不相應行至復幾因生」,问餘四法。
論「如心心所至決定无有」,明色、不相應,四法如前。有缘四法一一各除相應因也,極少猶有二因所生。同其外道一因生法,決定无也。
俱舍論疏卷第六
一交了。
保延三年十月二十四於南新屋點了。
依维摩会并光明山
八講事日来達念。非人角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