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俱舍論疏卷第五

俱舍論疏

俱舍論疏卷第五

沙門法宝撰

分別根品第二之三

論「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」,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。同是其界、分是其因,同之分故,名为同分。故《正理》云「此中身形、业用、樂欲展转相似,故名为同。分是因义,有別實物。是此同因,故名同分。」論既此释,徒烦異解。亦名众同分。同法非一,名为众同,与彼为因,名之为分。

「論曰至名众同分」,就長行中有二:一述有部宗、二引经部难。就述有部宗中,先總、復別。此名總也。「有別實物」,舉其体也。「名为同分」,述其名也。「本論说此名众同分」,会異名也。

論「此復二种至各等有故」,於中二:一有情同分、二法同分。就有情同分中復分为二:一无差別、二有差別。此文释无差別,謂一切有情平等皆有,唯簡无情,名无差別。

論「有差別者至各等有故」,此释差別。故《正理論》云「一趣等生诸有情類,所有身形、诸根、业用及飲食等互相似因,并其展转相樂欲因,名众同分。如鮮净色业、心、大种皆是其因,故身形等非唯因业。现见身形是更相似业所引果,诸根业用及飲食等有差別故。若謂滿业有差別故此差別者,理不應然,或有身形唯由相似引业所起,以众同分有差別故业用等別。若身形等唯业果者,隨其樂欲、业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。此中身形、业用、樂欲展转相似,故名为同,分是因义。有別實物是此同因,故名同分。如是同分,世尊唯依诸有情说,非草木等。故契经言『此天同分,此人同分。』乃至广说就界、趣、生、处、身等別有无量种有情同分。復有法同分,謂隨蘊、处、界。」准上論文,差別之因非唯业力,兼同分也。品類差別种种不同,一一之類皆有同分,与无差別觉为境界。蘊、处、界同,其义亦尔。即有情類蘊、界、处同,相状相似亦有同分。

論「復有法同分謂隨蘊处界」,此释法同分也。此法同分与蘊、界、处无差別觉以为其因,亦与彼法为无差別因也。

論「若无實物至如理應知」,舉同分果證有同因。

論「頗有死生至謂除前相」,此明得、捨,如文可解。

論「若別有實物至別有人性故」,自此已下经部难也。於中有六:一別立異生性难、二无量难、三无用难、四无情同分难、五同分无同分难、六同外道难。此初难也。既有異生同分,何用別立異生性耶?《正理》释云「豈不異生性即異生同分?此不應然,所作異故。由彼身形、业用、樂欲互相似因,名为同分。若与圣道成就相違,是異生因,名異生性。入离生时,於众同分亦捨亦得,於異生性捨而不得。」

論「又非世間至无別用故」,第二难也。

論「世虽不了至亦何所用」,第三难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同分非色,如何得知有用,能生无別事類?由见彼果,知有彼故。如见现在业所得果,知有前生曾所作业。又观行者现證知故。」

論「又何因不許至互相似故」,第四难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何不許有无情同分?不應如是責,有大过失故。汝亦許有人、天等趣,胎、卵等生;何不亦許菴罗等趣、綠豆等生?又佛世尊曾不说故。但應思擇,何故世尊唯於有情说有同分,非於草等。復云何知如是同分別有實物?且我於中作如是解:由彼草等无有展转业用、樂欲互相似故,於彼不说別有同分。又必因有情,草等方生故,唯於有情说有同分。又因先业及现勤勇此法得生,於彼草等二事皆无,故无同分。即由此事證有實物。又木、素、漆、雕、畫等像及彼真形,虽有色形展转相似而言一實。由此非唯见彼相似即言是實,要於相似差別物類方起實言,故知實有此差別法。此實言说由此法生,木等无同分不得言實,人等有同分故言實也。」

論「又诸同分至觉施設耶」,第五难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如何於彼更无同分而起无別觉施設耶?由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,即为同類展转相似觉施設因。如眼、耳等由大种造方成色性,大种虽无餘大种造,而色性成。」

論「又應显成至由此发生」,第六难也。无差別同分如總同句义,差別同分如同異句义,或唯如同異句义?

論「毘婆沙師至於多转故」,論主引婆沙答。《正理》释云「此應显同胜論所執總同句义、同異句义。若胜論執此二句义,其体非一,刹那无常,无所依止展转差別。設令同彼亦无多过,非胜論者執眼等根能行色等,即令释子捨如是见別作餘解,故彼所难是朋黨言,求正理人不應收採。」述曰:若如胜論,一法遍於多法,其体是常,依和合諦,是为有过。若彼外道計二句义其体非一,刹那无常无所依止展转差別,設令同彼亦无多过。

論「又縱於彼至乃至广说」,有部第二引经證也。

論「虽有是说至名为同分」,此经部通经也。如经部释,此经文是假非實。

論「若尔所说同分是何」,有部徵也。

論「即如是類至違我宗故」,经部答也。餘文可解。

論「已辨同分无想者何」,自下第三明无想異熟。

「論曰至是異熟果」,此释无想处用等也。「若生无想有情天中」,明依处也。「有法能令心、心所滅」,寄用显体。「名为无想」,立其名也。「是實有物」,明假、實也。「能遮未来心、心所法令暫不起」,明滅世时。「如堰江河」,舉喻显也。「此法一向是異熟果」,明五類也。

論「誰之異熟謂无想定」,辨其因也。《婆沙》一百十八有多師释。「初師释云:无想定感无想及色異熟。命根、众同分是彼有心靜慮異熟。所餘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说者:无想定感无想及色異熟。命根是彼有心靜慮異熟。所餘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说者:无想定感无想異熟,所餘诸蘊是俱異熟。復有说者:若有心时亦感无心诸蘊異熟,若无心时亦感有心诸蘊異熟。評曰:應作是说。无想異熟唯无想定感。一切命根及众同分等眼等色根,皆是业感。餘蘊俱感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此法一向是无想定所感異熟。由彼无想有情天中无想及色,唯是无想定所感異熟故。此定无力引众同分及与命根,以众同分及与命根唯是有心第四靜慮所感果故。彼处餘蘊是共異熟。」准《正理》文,同初師义,非評家义。此論云「誰之異熟謂无想定」,准此論文,唯与第四说別。前三師说及評家义,皆说无想是无想定果,唯第四说通有心果。

論「无想有情至名无想天」,此释无想有情天处。

論「彼为恒无想为亦有想耶」,已下明无想天亦有想也。先问、後答。此即问也。

論「生死位中至還起於想」,答也。謂初生彼天多时有想、將欲命終位亦多时有想,於其中間長时无想,以此义故名为无想,非是彼天全无想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四「評家云:如是说者,此事不定。或前多後少、或前少後多,隨彼意樂有差別故。」又《婆沙》「評家云:出无想心,通生得善有覆无記、无覆无記,通五部所斷。幾隨眠隨增者,色界有漏缘,謂第四定有漏缘隨眠。问:何故无漏缘隨眠於彼无想不隨增耶?答:彼計无想为涅槃,无想定为真道。乃至生彼及从彼沒,唯如是執還復隨转,於真滅道不謗为无,故无漏缘尔时不起。问:彼无想位三食亦滅,云何说有食?答:食有二种,一先时能引、二现在任持。彼位虽无现任持食,而有先时能引食,故名为有食。问:入无想心为通幾性?幾部所斷?有人释云:虽未见文,准彼出心,入心亦尔。」今詳入心多分唯是異熟生心,以順滅故、趣異熟故。前心虽非等无間缘,然《正理論》云「彼以宿业等无間缘为任持食,謂由宿业引众同分及命根等,由續生心及无間入无想果心牽引資助故,彼亦有过去觸等为任持食。无心位中唯有过去觸等为食,现在都无,有心位中二种俱有。」已上論文同《婆沙》意。

論「从彼沒已至力尽便墮」,此明後報处也。彼诸外道初修定时,必有色界善心,厭生死苦求解脫处。求師及教不逢正教,遂遇邪師,先闻邪教说无想处以为涅槃,起上缘见取,執为出离;又起戒取,非因計因,執无想定能得涅槃。即於欲界造後報业,隨其胜劣生五趣異。为求无想起下诸定以为加行,自餘定果非本所求不招引果。又非定业,由无想定力生无想天,从无想出更不入定,无想定因勢力既尽便墮欲界,不生上界,无定力故。

論「若诸有情至生天之业」,第二释也。此明生处法尔相繫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四云「有说:若造无想順次生受业者,法尔亦造欲界順後受业。」又云「问:定生何处?答:有说生地獄,有说生惡趣。如是说者,定生欲界,处所不定,或生惡趣、或天、或人。」

論「已辨无想至其想云何」,已下释二定也。先释无想定也。

「論曰至名无想定」,類无想異熟释无想定也。別有二十一、或二十二非色非心不相應行,能令二十二心、心所滅,名无想定。

論「无想者定至名无想定」,此释名也。前是屬主,後是持业。无想假者,有此定故名无想定,屬主释也。即定无想名无想定,持业释也。

論「说如是声至与无想同」,释頌如是声也。頌言「如是」者,唯显无想定滅心、心所,与无想同,不同无想性類体数。问:何故名定?《正理論》云「由正成辨或極成辨故名为定。有餘師说:如理等行故名为定,令心、大种平等行故。」述曰:此中定言應名等至,隨言便故名之为定。言等者,有三义:一正义、二極义、三如理平等行义。前释取前二义,餘師取後义也,即释等至名也。成辨义是至义也。定三名中,等至唯定非散,通无心,散心无正成辨及極成辨故。

論「此在何地至靜慮非餘」,第二明依地也。

論「修无想定至修无想定」,第三明作意也。

論「前说无想至一向是善」,第四明性攝也。

論「此是善故至五蘊異熟」,第五明果通局。

論「既是善性至正性离生」,第六明順受也。今詳此定既許有退,今身還得。復云唯是決定生受,非後不定。准此故知,若先入定已能招全五百劫果,即不合退更入无想,劫数定故。或可得招餘蘊異熟,或此重入无想定等。感彼報时,或入報出果,或入果出報。

論「又許此定至必不修行」,第七明修人異也。先起见取執无想处以为涅槃,後起戒取執无想定以为真道,方能入故。圣已斷二取,所以不入。

論「若诸圣者至无想定不」,第八明成就也。文中有二:一问、二答。此问。

論「餘亦不得」,此略答也。非唯圣者不成,未来餘凡夫人亦不得也。

論「所以者何」,徵不得所以也。

論「彼虽曾習至方便修得」,此广答也。

論「故初得时至无未来修」,便释成就世通局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一云「入出无想定心,俱是第四靜慮有漏善心。」广如彼述。

論「次滅尽定其相云何」,第四明滅尽定也。

「論曰至滅定亦然」,如无想定例释滅定。

論「此亦然声为例何义」,问也。

論「例无想定至名滅尽定」,答也。此亦然者,但例滅心、心所,非同例餘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二云「问:此滅尽定幾物为体?有说:此定一物为体,若滅现前即名无心故。问:云何一滅刹那现前即名无心?答:如一受刹那现前即名有受,一想刹那现前即名有想,一識刹那现前即名有識。如是一滅刹那现前即名无心,斯有何过?有说:此定十一物为体,以十大地法及心滅故。有说:此定二十一物为体,以十大地、善大地法及心滅故。如是说者,隨滅尔所心、心所法,即有尔所物现前为此定体。」此与第三師別者,評家兼取欣、厭,第三唯二十一,故不同也。准义,无想有二十二,謂加欣;滅定有二十二,謂加厭也。二定既唯滅心、心所为数,故知无想亦唯滅心、心所,四相准同。又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三云「问:入滅定时滅何等心、心所法?为过去?为未来?为现在?若过去者,过去已滅,復何所滅。若未来者,未来未生,云何所滅。若现在者,现在不住,復云何滅。設非定力,亦自滅故。答:應作是说,滅於未来。问:未来未至云何可滅?答:住於现在,遮於未来心、心所法令不相續,故说为滅。如斷城路、閉門竪幢,不令人入出,故名除寇。此亦如是。有说:通滅未来、现在。问:现必不住,復云何滅?設非定力,亦自滅故。答:先现在世心、心所法,令有缘法續起而滅。今现在世心、心所法,不令有缘法續起而滅。此由誰力?所謂定力。上二说中應取前释,順餘文故。」有人云:以是有说不是正者,即違多例。又一百五十三云「評曰:應说此入定心缘未来定,而不可说缘何刹那、不缘何刹那,以未来定有多刹那,未有先後杂亂住故。」又云「評曰:應说此出定心缘过去定,而不可说缘何刹那、不缘何刹那,以过去定有多刹那相杂住故。」准上論文,既相杂住不可別说,即是總缘过、未定也。然味定即缘次前净定,以味定是貪相應心缘別相惑,所以別缘次前定心而起。出二定心是善心故,總缘前定,不別取也。

論「如是二定至作意为先」,第一作意差別也。

論「前无想定至非非想处」,第二依地差別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二「问:何故下无无想定?一说云:下诸地有欢戚受,行相麁动难可除滅。第四靜慮唯有处中受,行相微細易可斷滅故。问:何故无色无此定耶?答:唯有異生計習此定,以为能證无想涅槃。无色界中无有无想異熟可計,故无想定於彼亦无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前无想定在色界邊地,今滅尽定在无色邊地。以在非想非非想处,所受生身是最上业所牽引故,说名有顶。或有邊際故名有顶,如樹邊際说名樹顶。唯此地中有滅尽定,何缘下地无此定耶?厭背一切心,及邊際心斷,方能得此胜解脫故。謂由二缘立此解脫:一者厭背一切心故、二者邊際心暫斷故。若於下地有此定者,便非厭背一切种心,以未能厭上地心故;亦不名为邊際心斷,以上地心猶未斷故。應名厭背少分诸心,亦復應名中際心斷。」

論「此同前定至善等起故」,第三明性同也。

論「前无想定至四蘊異熟」,第四明招果別。文中有二:前明受別、後依地別。

論「前无想定至胜解入故」,第五明修者別。有其三因,非異生得:一怖斷滅故;二唯圣道力所能引故;三现法涅槃胜解入故,遠加行作涅槃想、近加行作止息想。

論「此亦如前至方證得故」,第六初得同也。

論「又初得时至亦成过去」,第七明成世同也。

論「世尊亦以至皆离染得」,第八明世尊唯离染得。

論「世尊曾未至俱分解脫」,已下第九對他部辨同異也。文中有二:一问、二答。此即问也。

論「於起滅定至成俱解脫」,答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三云「何故世尊尽智起已名俱解脫?答:已得彼定入出心故名俱解脫,非得定体。則由此理名离染得,後时不由加行起故。」

論「西方師说至後得菩提」,述異部也。此師意说:菩萨學位已起滅定,後得菩提。

論「云何此中不許彼说」,此責有部不許所以。

論「若許彼说至後生尽智」,西方師證自义順論说也。西方師是健馱罗國師。鄔波毱多,此云近藏,佛涅槃後一百年出,是阿育王門師。

論「迦濕彌罗國至後方生尽智」,此述婆沙宗也。

論「所以者何」,西方師徵。

論「傳说菩萨至成三十四」,释。以三十四心成菩提,不入滅尽定也。

論「一切菩萨至起滅尽定」,释三十四心成菩提所以。

論「外國诸師至斯有何过」,外國反问也。

論「若尔至不越期心」,出越期心过也。

論「理實菩萨至无漏圣道」,西方師释不越期心,与《婆沙》異。

論「若尔期心如何不越」,毘婆沙師破西方释。如何得是不越期心?

論「謂我未得至诸事究竟」,西方重释不越期心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豈不由斯已成違越?欲起无漏圣道期心,如何菩萨为尽诸漏,修未曾得见、修二道,欲拔有顶见斷惑根及除有顶,修惑怨敵,立誓要期結加趺坐。事未究竟,而於其中捨所要期无漏治道,貴重无始能为誑惑世間定類,为獲共有易得滅定而致稽留。如是善成三十四念得菩提故。」

論「前说为善我所宗故」,結归本宗。

論「虽已说二定至滅定初人中」,次下有半頌,第五重明二定同異。

「論曰至而得现起」,第一明二定起处同也。故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三云「问:何故生欲、色界能起滅定,非无色界?答:命根依二法转,一色、二心。此定无心,斷心起故。生欲、色界起此定时,其心虽斷而命依色转。生无色界,色虽斷而命依心转。若生彼起此定者,色、心俱无,命根无依故亦應斷,是應名死,非謂入定。是故生彼界不起。」

論「若有不許至是名同相」,引證明起处同也。言「若有不許至非五行」,若不許色界起二定者,即違本論。「或有是色有」者,謂色界有也。「此有非五行」者,五行謂五蘊,迦葉佛时以行名同蘊。《婆沙》一百九十二云「此中诸蘊以行声说。过去如来、應、正等觉说蘊名行,今释迦如来说行为蘊。此阿毘達磨中说五行者,欲显今佛所说五蘊則是先佛所说五行。」已上論文。非五行者,謂有色界身不具五蘊也。言「謂色纏有情至此有非五行」,引本論释也。「或生有想天住不同類心」者,是起異界心及无漏心,此心非色界故。「若入无想定若入滅尽定」者,是有想天中入二定也。「或生无想天已得入无想」者,生无想天中已入无想異熟。「是謂是色有此有非五行」者,結成非五行也。此上所说唯有色、行二蘊,无餘蘊也。言「由此證知至是名同相」,結證同相。

論「言異相者至後復修起」,第二明異相也。《婆沙》一百五十二云「问:何故生色界中能初起靜慮,无色而非滅定?答:靜慮由三缘故初起,一因力、二业力、三法尔力。无色由二缘故初起,一因力、二业力。滅定由一缘故初起,謂由说力。唯欲界有佛说故能起现前。不由因力,以餘生中未曾起滅定故。不由业力,以此定非业性故。不由法尔力,以无色中无世界壞故。」《正理論》云「謂滅尽定初起唯在人中。有说者、释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。」

論「此滅尽定至斯有是处」,明滅定有退也。若不退,即不得於色界起。鄔馱夷,是阿难共住弟子。

論「應如是知至亦有是处」,正引经證退也。

論「應如是知至往色界受生」,結證所以也。若不退起色界烦恼,即不得生意成天中,已离无所有惑得此定故。既经说生彼,故知有退。

論「有餘部執至此义亦成」,述異释无退义得成也。离第三定染得第四定,即第四定处亦名意成天,滅定不退亦得生彼。

論「第四靜慮至契经说故」,破異说也。

論「此若必然至超越定义」,異執难也。

論「此定次第至隨樂超入」,释外难也。言次第者,據初修说。

論「如是二定至有顶地故」,自此已下述多別也。此第一依地異也。

論「加行有異至作意为先故」,第二異也。

論「相續有異至相續起故」,第三異也。

論「異熟有異至異熟果故」,第四異也。

論「順受有異至生二受故」,第五異也。

論「初起有異至最初起故」,第六異也。

論「二定總以至滅受想耶」,问定名也。

論「二定加行至名他心智」,舉喻释也《正理論》云「何缘唯说滅受想定?厭逆彼二生此定故。謂想与受能为见、愛杂染所依,故先厭逆如是二法多诸过患,如立蘊中已广分別,故偏厭逆入滅尽定。」

論「今二定中至心復得生」,问心重生因也。

論「毘婆沙師至等无間缘」,引《婆沙》释,由过去世等无間缘力能生也。《正理》广明在滅定位總无有心,故彼論云「无心有情理必應有,有命等故,異於命終有情色、心非決定有。心若定有,色亦應然;色有时无,心亦應尔。故有命者,即名有情。然命必依色、心隨一。引契经说識不离身,於定无心亦无違害。以即於此所依身中識必還生,故言不离。謂一相續众同分中,識相續流非畢竟斷。譬如鬼病暫不发时,由未永除仍名不离。乃至然定後心復得生者,定前心作等无間缘所引发故。又加行中要期勢力所引发故。」

論「有餘師言至非由心起」,述经部宗。彼宗色、心互为因起。

論「故彼先代至心有根身」,引经部宗古師證也。

論「尊者世友至故无有失」,敘異計通难也。

論「尊者妙音至亦應不滅」,述妙音師破也。

論「若謂如经至故有差別」,反遮通难。

論「由此道理至诸心皆滅」,結归婆沙宗也。

論「若都无心如何名定」,外难。定是心所,若都无心,如何名定?

論「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」,述有部兩释也。定即等至異名,散无此能,故等至名唯目於定。二定无心亦有此能,故此二定亦名等至。

論「如是二定至令不生故」,述有部宗實有。若假即无有体,如何能遮礙心令不生也?

論「有说此證至无別實体」,释经部假体也。

論「此唯不转至是有为攝」,释虽无体而名有为。

論「或即所依至假立为定」,第二释也。即无心位所依色身假名为定。

論「應知无想至餘说如前」,類滅尽定释无想定。

論「此非善说違我宗故」,可解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又執滅定体唯是假,未知何法为假所依?非离假依可有假法。」述曰:如瓶等假,所依即是色等四境。若四境无,亦无瓶等。「又唯不转。其体是无,如何可言是有为攝?此前後位及现皆无有性,恒时不可得故。而言是有,是有为攝,但有虛言都无有义。若言假定亦有所依,謂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,假立为定。是則此定應无記攝,非无記法可说为善。」述曰:若身为所依,即是无記。已下自立宗也。「是故唯應依心、心起,非前定心力能遮礙餘心。由此故知,离前心外定有別法能遮礙心。由此法故,於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起,即此別法名滅尽定,体是有为,實而非假。修观行者,由定前心要期願力所引发故,令滅尽定勢力漸微,至都尽位无遮礙用,意、法为缘還生意識。由此准释前无想定及与无想。」述曰:亦同實有。

論「已辨二定命根者何」,自下第五,半頌述命根也。

「論曰至謂三界寿」,此引對法会二名也。

論「此復未了何法名寿」,问体性也。

論「謂有別法至说名为寿」,答寿体也。

論「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」,引经證也。

論「故有別法至说名为寿」,結体用也。

論「若尔此寿何法能持」,问也。

論「即煖及識還能持寿」,答也。

論「若尔至應常无謝」,难也。既言三法更互相持,必无先滅,應常不謝。

論「既尔此寿至相續转故」,有部被难转計。

論「若尔至而須寿耶」,经部难也。经部宗六处住时勢分名寿,大乘本識上假立,有部別有實物。故经部言:何缘不許唯业能持煗、識,而須寿耶?

論「理不應然至恒異熟故」,有部出过。若一切識唯是異熟,可说唯业能持。有情或起善、染之心,及異地无漏诸識互起,如何得说唯业持識?

論「既尔至何須此寿」,经部转計。

論「如是識在至彼无煖故」,有部出过。彼既无煖,誰持於識?

論「應言彼識业为能持」,经部又转計也。

論「豈得隨情至唯业持識」,有部責经部数转計也。

論「又前已说」,有部述前破也。

論「前说者何」,经部问也。

論「謂前说言至皆是異熟」,有部述前说也。

論「是故定應至说名为寿」,有部結自宗也。

論「今亦不言至非別實物」,经部敘自宗也。

論「若尔至说名为寿」,有部问寿体也。

論「謂三界业至说名为寿」,经部答。

論「如穀种等至住时勢分」,舉喻显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於此但應徵经主意。若处无业所引異熟內五色处,於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。謂於長时起染污識,或善有漏及无漏識相續位中,无业所引異熟勢分,说何为寿?若於是处有业異熟,从生刹那至命終位恒无間转,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勢分,相續決定,说为命根。此既无业所引異熟住时勢分恒无間转,云何可说此有命根?其理既然,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勢分?既无所引住时勢分,相續決定復屬於誰?既无如是相續決定,由何义说隨應住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?是故经主於此义中專搆多言都无所表。又所引喻於證无能,如种所引相續无斷,乃至熟时恒隨转故。放箭所引相續无斷,乃至住时恒隨转故。此二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勢分,非业異熟於一切时相續无斷,可言业謝猶有所引住时勢分相續決定,隨應住时尔所时住,故所引喻於證无能。」准上論文,《正理》破经部义。論主既下不存经部之义,不勞更释。故下文云「別有實物是说为善」。有人虽作俱舍師释,未为当理。

論「有謂有行至恒行不息」,論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論。此敘計也。彼計德句义有二十四种,行是第二十一,故言是德差別。彼計诸法从此至彼,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。箭等乃至未墮落时,其行猶如鳥銜其果,持其箭也。

論「彼体一故至无墮落时」,論主破也。其箭之上行德持箭,初发、將墮其体是一,後无別障往趣餘方,先急、後緩至时分位不同,應不得有。又應畢竟无墮落时。初发、將墮其行一故。

論「若謂由風至无差別故」,破转計也。若風能障,初即應墮。若初不能障,後亦應然,即應畢竟无墮落时,障風一故。

論「有別實物至是说为善」,論主結归有部宗也。

論「为寿尽故死为更有餘因」,自此已下述傍論也。先问、後答。此即问也。

論「《施設論》说至捨寿行故」,引論四句答也。「第一句者感寿異熟业力尽故」者,此通二义:一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、二由邊際定等損其业力不能招果。捨寿行復有二义:一亦得同其外缘損寿、二亦得同其寿尽故死,与外缘損义不全同。外缘損寿,非令业力不招異熟,但缘強於业,寿隨缘損。捨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,与寿业尽亦不全同,寿业力尽非是他缘,捨寿行力是別缘令尽,各有片同。《正理》將同业尽,此論謂同橫缘。兩師各據一途,互无全是亦不全非。《正理》先彈,自招其失。此第一句寿尽故死。第二句即福尽故死;第三句是俱尽故死;第四句是俱不尽死,但由抂橫缘死。「又亦應言捨寿行故」者,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。故《正理》云「不應復言捨寿行故,义已攝在初句中故者,以其片同初句义故。」广如前释。

論「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」,释伏难也。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,由感寿业尽死,豈由福尽令命死耶?解云:福尽於死虽无功力,以死之时二俱时尽,由斯但言俱尽故死。此俱尽言,不欲说由福尽力也。

論「《发智論》说至一起便住」,又引《发智》释傍論也。

論「彼言何义至一起便住」,論主释《发智論》,或是《发智》自释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若所依身可損害故寿隨損害,是名第一隨相續转。若所依身不可損害,如起而住,是名第二一起便住。」《婆沙論》云「有说色身名为相續。若身平和寿則无夭,若身損壞寿則中夭。」

論「迦濕彌罗至有非时死」,引《婆沙》释。隨相續转是有障非时死也。不隨相續转一起便住,是无障非是非时死也。

論「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」,已下引四得自体證前义也。前三句證隨相續转,第四句證一起便住。「戲忘念天」,由喜增忘念便死。「意憤恚天」,由怒增故死。《婆沙》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「如是诸天住在何处?有说住妙高層級,有说彼是三十三天。」今詳此天虽二说不同,皆可得与修罗相害。准此即合二害俱有,因何但言唯可自害?又應说诸佛自般涅槃,此亦同其自害句攝。《婆沙論》一百五十一於此句中云「復有一類或龍、妙翅,或鬼及人,或復所餘,可为自害非他害者,唯可他害及俱害者。」如文可解。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,胜业感故。「那落迦」,上品惡业感故。「北俱盧洲」,寿分定故。「见道、慈定、滅定及无想定」,定力胜故。「王仙」,謂轮王或捨國習仙,或初受位时先習仙道名为王仙,此亦由胜业力,俱非害也。「佛使」,謂所使人,此由佛力。如时縛迦,此云活命,舊云耆婆、或云耆域,訛也。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穡迦,此云有明,舊云樹提伽,訛也。此《涅槃经》说,外道記女、佛記为男,母死火焚,佛令活命抱取有明,俱火不燒。活命佛使、有明佛記,俱不死也。達弭,此云有法。罗,此云取。於有法神邊乞取,从所乞神为名,故名有法取。「嗢怛罗」,此云上胜,亦是長者子。殑耆,是河神名。罗名攝受。父母憐子,与子立名殑耆攝受。女声呼名耆,男声呼为伽,舊云恒河,訛也。「長者子耶舍」,耶舍此云名称。投佛出家,夜度深流,安然无損。「鳩摩罗时婆」,鳩摩罗,此云童子。时婆,此云活命。名活命童子也。「最後身菩萨」,謂是王宮所生身也。此等皆是俱非害也。问:若尔,何故与上不隨相續转不同?答:广略異耳,如《婆沙》四句与此不同。如上所引,論師意尔。

論「若尔至受生有情」,外人难也。若謂上所说是俱非害,何故契经唯说非想处受生有情?

論「傳说至俱非可害」,論主答也。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,名俱非害。餘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故,不名非自他害。

論「豈不有顶至應名他害」,外人重难。既为下地圣道所害,如何得名非自他害?不信前释,故言傳说。此难无救。

論「如是應说至舉後显初」,論主更引正解也。理實色、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。经说非想非非想,舉後显初引例也。

論「云何有处至第一樂生天」,第一樂生天有三,梵众是初,舉其梵众兼显上二。

論「云何有处至第二樂生天」,第二樂生天有三天,極光净天是最上天,舉極光净以显下二。

論「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」,外人难也。前文云「謂在非想非非想」,不言如非非想也。後文言「如梵众天」。如声是显譬喻义也。如梵众天,餘天亦尔。可言舉初显後。彼无如声,何得言舉後显初?

論「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」,論主破前难也。若謂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,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識住,此之如声欲喻何法?故知无喻亦有如声。如梵众言亦非譬喻,但是舉其梵众兼显上天。

論「已辨命根,诸相者何」,已下有一頌半,第六明四有为相。於中有三:初半頌明相体、次半頌明小相、後半頌明四相待因缘。

「論曰至是无为法」,總释四相名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如是四种是有为相,显彼性故,得彼相名。」述曰: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,从其所显名有为相,无此相者表是无为。《婆沙》三十八云「何故作此論?有執诸有为相皆是无为,如分別論者。或復有執三相是有为、滅相是无为,如法密部。或復有執相与所相一切相似,如相似相續沙門。彼作是说:色法生、老、住、无常,体還是色,乃至識亦尔,显有为唯是有为,唯不相應行蘊所攝。或復有執色等五蘊出胎时名生,相續时名住,衰變时名異,命終时名滅,如经部師。为遮彼計,显彼唯是众同分相,非有为相。有为相者,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。」《婆沙》三十九云「謂或有執三有为相非一刹那,如譬喻者。彼作是说:若一刹那有三相者,則應一法一时亦生、亦老、亦滅。然无此理,互相違故。應说诸法初起名生,後尽名滅,中熟名老。为遮彼執,显一刹那具有三相。问若如是者,則應一法一时亦生、亦老、亦滅。答:作用时異,故不相違。謂法生时生有作用,滅时、老时方有作用。体虽同时,用有先後。一法生、滅作用究竟,名一刹那,故无有失。或生、滅位非一刹那,然一刹那具有三体,故说三相同一刹那。由此因缘,故作斯論。」准上兩释,相用皆是異时。前释三相同一刹那,後释生、滅異刹那也。然異、滅相用同、異时,文不決定。「问:四相为是共相?为是自相?一说自相、一说共相。評曰:應作是说,此是共相。然共相有二种:一者自体共相,謂一一有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;二者和合共相,謂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。此四但是和合共相。復作是释:刹那住相微細难知,难可施設,故说不住。謂刹那量是佛所知,非诸声闻、独觉等境。如乘神通屈申臂頃,从此处沒至色究竟,於其中間非不相續,可有从此往至彼义;亦非一法移转至彼,又无从此越至彼义。是故決定刹那刹那生滅相續从此至彼。於其中間诸刹那量,最極微細唯佛能知。由此故言诸行有住。一说无住。評曰:既不能通,應信有住。由有住相力,诸行生已能取自果、能取所缘。由異、滅力,一刹那後无復作用。若无住相,诸行應无因果相續,心、心所法應无所缘,故必有住。」

論「此中於法至能壞名滅」,释別名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中生者,謂有別法是行生位无障胜因,由能引攝令其生故。能引攝者,謂彼生时,此法能为彼胜缘性。虽诸行起皆得名生,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。住謂別法是已生未壞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。異謂前法是行相續後異前因。滅謂別法是俱生行滅壞胜因。」

論「性是体义」,此释頌中第十字也。

論「豈不经说至之有为相」,问也。经说有三,因何说四?答中有二:一不说住相;二住、異合说。

論「於此经中至所謂住相」,此初答也。應合说四,不说住故,但说有三。

論「然经说住異至異名住異」,通伏难也。难云:若经不说住相,何故彼经云住異相?通云:经说住異,即是此中異別名也。引例可知。

論「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」,释经不说住相所以。於中有二: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说、二以住相濫无为故不说。此即初也,如文可知。

論「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」,第二答也,如文可知。

論「有謂此经至名住異相」,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。即是敘異说也。

論「何用如是總合说为」,问合说所以也。

論「住是有情至与吉祥俱」,答合说所以也,如文可知。

論「是故定有四有为相」,結也。

論「此生等相」,已下半頌第二明隨相也。此四小相立名不同,或名隨相,隨本相故;或名小相,對大相故;或名生生,等生本生等故。

「論曰至四种本相」,此释頌中「此」字,即是此四本相也。《正理》释云「此中有言兼显定义,意显此有唯四非餘。此謂前说四种本相。」述曰:释此同此論,释有、此論无。

論「生生等者至滅滅」,此释本相所有隨相。《正理論》云「即是生之生生,乃至滅之滅滅。」

論「诸行有为至由四隨相」,此释诸行有为。有其二义:一法体生滅由四本相、二得有为名由四本相。本相有为,亦准此释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世尊何处说隨相耶?豈不此经亦说隨相,謂生等相亦是有为故,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。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,有为之起亦可了知,尽及住異亦可了知,如何此中不攝隨相?又於诸相皆有亦言,故此经中亦说隨相。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,起即本相生,亦表生生义。尽及住異亦可知言,類起亦言應如理释。若不尔者,何用亦言?故契经中於无为法,说尚无有起等可知。此说意言: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,況生生等隨相可得?若不尔者,應但说无起等可知,不應言尚。又薄伽梵於契经中说诸有为相復有相故。契经说色有起尽,此復應知亦有起尽。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死生等,由此故知相復有相。」

論「豈不本相至展转无窮」,此释有无窮过。先问、後答。此即问也。

論「无斯过失至功能別故」,答也。

論「何謂功能至或謂士用」,释功能也。作用是业用名,士用就喻以显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为親缘用名曰功能。」

論「四种本相至一法有用」,此释功能別也。

論「其义云何」,问也。

論「謂法生时至唯生本生」,此广答也。

論「謂如雌鷄至其力亦尔」,此显喻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生性既无異,功能何有別?如受領納,性虽无異而有差別損益功能。又本相、隨相境有多少,如五識、意識境有少多。」

論「本相中住至隨應亦尔」,此後三相准前释也。

論「是故生等至无无窮失」,此總結也。

論「经部師说至如所分別」,经部師宗四相无体,与大乘同,故作此商略也。

論「所以者何」,有部徵也。

論「无定量故至證体實有」,经部出所以也。既无三量,何得言有?《正理論》云「又此诸相豈如瓶等有定现、比,或至教量證体假有?既遮實有,故彼定應許生等相体是假有。第三計有,理必无故。」

論「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」,有部救也。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,即是屬主之名。前是本法、後是其相,故知法外別有四相。

論「天愛至义是所依」,经部答也。

論「何謂此经所说實义」,有部问也。

論「謂愚夫類至之有为相」,自下经部释也。於中有五:一明经说意、二明经不说刹那四相、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、四敘经部所立、五引教證。此文初也。

論「非显诸行至亦可了知」,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也。凡言相者,表其体性令人了知,经言亦可了知,明非不可知也。一刹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,定是非经所说。

論「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」,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。经言有为之有为相,前言示三相体,後言表前三相是有为也。非是如有白鷺鳥处知其水有,亦非欲表有为善、惡,如童女有发細且長、兩臂过膝等是其善相,发麁臂烦等是惡相。

論「诸行相續至名为住異」,此即第四述经部宗。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實,非一刹那是實非假。

論「世尊依此至衰異壞滅」,已下第五引教證也。於中有五:一引佛为难陀说经、二引三頌、三引本論、四会本論、五即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實。此即初也。佛弟难陀性重欲染,欲染之本为貪其受。佛令难陀观受生、住、異、滅,难陀得道。佛於众中说难陀言:「是善男子!善知受生、善知受住,及善知受衰異、壞滅。」准此经文,一類樂受初起名生、終尽名滅,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,亦不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。

論「故说頌言至相續说住」,第二引三頌證经部义也。前二頌證一期四相非一刹那,後一頌破有住想也。

論「由斯對法至名刹那法性」,此即第三引本論證。

論「虽《发智論》至非一刹那」,此第四会本論文也。言「一心」者,非一刹那名一心也,依众同分一相續心说一心也。

論「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」,第五別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實。於中有二:一標宗、二问答。此即初也。

論「云何得成」,问也。

論「謂一一念至非无差別」,答也。「謂一一念本无今有名生」,准此,生在现世,同大乘也。即是法有名生,有唯现故。「有已還无名滅」,准此,亦同大乘,法无名滅,至滅相时法已过去。「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之为住」,此与大乘不同。《成唯識》云「住表此法暫有用。」嗣前前起者,以相續不斷义名为住也。「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为住異」,於前後念相似生时,前後相望非无差別。此亦与大乘不同,《成唯識》云「異表此法非凝然故。」

論「彼差別相云何應知」,有部问也。如金刚等前後異相,云何得知?

論「謂金刚等至而见相似」,经部答也。如金刚等極堅之物,前後相同而有擲、未擲異,及強力擲去速墮遲、弱力擲去遲墮速,时不同也。虽有不同,金刚本相前後相似。大种虽復前後相似,转變差別,其义亦成。亦餘诸行例亦如是,相虽相似,转變义成。

論「若尔至應不遍有为」,有部难也。最後声、光及涅槃时最後六处,既无後可異,應无住、異。有部師难住、異相也。既无住、異,即汝所立住、異二相不遍有为。

論「此不说住为有为相」,经部答也。我第三言住異相者,不欲说住为有为相,但欲说異为有为相。

論「其义云何」,有部徵也。

論「謂住之異至无不遍失」,经部答也。謂住之異故,若有住必有異也。謂最後声、光等,嗣前起故名住,此即名住最後声、光,異其前念名为住異。即住名異,故名住異也。非是待後刹那前方名異,亦非待後刹那前方名住。理必應然。只可後異前故名之为異,不可前異於後名之为異。若異於前,異由於自;若異於後,異乃由他。

論「然此经中至生等別物」,经部述经意也。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,有已還无名滅,相續名住。即此前念後念不同名異,已显有为之无常相,何用离其所相別有生等?

論「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」,有部难也。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,即是所相立为能相。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?

論「如何大士相至理亦應然」,经部引例答也。既大士等相不異大士等,故知有为之相不異有为。

論「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實物」,经部述经生等四相,虽不离有为,然不即彼。虽了有为色等自性,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、今有後大滅、相續之住相、差別之住異,仍未知彼体是有为,故非色等即有为相,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實物。

論「若离有为至復何非理」,有部却问:我立生等別有体性異其所相,有何非理?

論「一法一时至許俱有故」,经部示非理也。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,即法生时應即滅等,同有体故。

論「此难不然至而不相違」,有部通也。虽体俱有,用有前後。謂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在,现在已生豈須生相?由此生时非即是住、衰異、壞滅。

論「且應思擇至有用无用」,经部难也。未来法体未得为有,即生等相体亦非有。如何得说生相有用、三相无用?

論「設許至现在相」,经部縱有未来难也。生相有用时不得是未来,生相已用时不得名现在。有部之宗約其作用辨三世故,《正理論》云「謂有为法若能为因引攝自果名为作用,若能为缘攝助異類是謂功能,如前已辨。一切现在皆能为因引攝自果,非诸现在皆能为缘攝明異類。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害者,便於眼識不能为缘攝助令起,然其作用非闇所損,定能为因引当眼故,由斯作用、功能有別。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定不定,攝引勢力名为作用亦名功能。若於異類相續果生,但能为缘攝助令起,此非作用但是功能。」述曰:準《婆沙》问四大生等五因,为是因?为是缘?一说是因,一说是缘。准此論意,因是因缘、缘是增上。其因缘定有取果,取果作用定在现在。其增上缘攝助異類,於中有取果者、有非取果者。其取果者,即是诸有为法住现在世,於增上果皆有取果用。其未来法及生相法功能虽是攝助,而非是取、与。准《正理論》上下文,一切取果皆是现在。此中说取自類果者,據显说也。一切法体住现在时定能取果,故无能障也。若因与果及增上缘攝助诸法,即容有被障,如因暗障眼,識不依根也。又餘一切有为住现在时,皆能取其自果名为作用,无力能遮不取果故。一切有为法住现在时,攝助異類即不決定,有法力能遮彼功能不得起故,如眼識等。此释自類果者,即因缘所取皆是自類。

論「又住等三至为名壞滅」,经部宗难三相同时用也。

論「诸说住等至刹那滅义」,经部难也。若用前後,诸法生已经住时、異时、滅时,三时既別,應三刹那时之極少,名刹那故,即違教说刹那滅义。

論「若言至非異非滅」,经部难住先用过也。住、異、滅相同时而生,因何住相先餘二用?

論「若住力強至所衰壞耶」,又难住力若強,因何被其異滅,并其本法俱遭衰壞。

論「若言住相至令无再用」,又遮难也。若言住相同其生相不再用者,理亦不同。法生不可更生,生相无其再生;法住可令更住,如何住相不令再住?

論「又誰障住用至何不於先用」,又遮此住用暫有還无也。若異、滅为障,即力合強住,應先住用;若力弱住,故於後用,即不合能障於住也。

論「又住用息至更无所为」,又遮难也。若住不由有障暫用自息,即應法自然壞滅,何用異、滅二相?

論「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」,又縱許有滅而破其異也。

論「所以者何」,有部徵也。所以一法不許有異。

論「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。经部出所以也。若前一法说異不成」,无所異故。若後異前即非一法,是故一法立異不成。《正理論》云「诸對法者於法自体差別用中立有異名,非唯自体。謂有为法於自体中能引自果作用名住,即此作用衰損名異。此住及衰无容自有,應有別法令住、令衰,此二之因即住、異相。於斯正理何不忍歟?」又云「非正生位立有異名,作用尔时未衰損故。即由此理立住、異名,此能衰損引果用故。由法作用被衰損时方引自果,由因被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,故果漸劣由因有異。此果刹那復由俱起異相为缘令衰損故,復能为後果漸劣缘。如是一切有为相續,刹那刹那令後後異,故前前念有異义成。此义既成應为比量,謂见最後有差別故,前诸刹那定有差別。若尔,相續漸增長时應无異相,不见異故,无斯过失。住相尔时由外缘助,勢力增強摧伏異故。」

論「虽餘部说」,已下破正量部。彼執色法有二缘滅:一內滅相、二外滅缘。心法唯內滅相,不待外缘刹那即滅。先破色、後破心法。

論「虽餘部说至有滅相为」,初破色法待二缘滅。既现见薪由火缘滅,如何更说別有內滅?服瀉藥痢,豈是由天?

論「又心、心所至不應正理」,次破心刹那滅不待外缘。一法之上同时既有住、滅二相,應於一时亦住亦滅。相違同时,不應正理。

論「故依相續至善順契经」,经部師破他宗已,結自宗順经合理。

論「若生在未来至何不俱生」,已下半頌第三明生相待因缘合方能生法。

「論曰至非皆頓起」,就長行中有二:一释頌文述有部义、二问答分別。此即初也。

論「若尔至因缘力起」,自此已下问答分別。此即经部師问。

論「豈诸有法至而不可知」,有部答也。答中有三:一以細故,虽有實体,汝不知也。二反难,若无生体,因何得有生觉?三反难,若法外无生,如何得有第六转声?此即初也。豈得以汝但见因缘不见生相,即謂唯有因缘、无生相也。豈诸有法皆汝所知?此之生相虽现有体而不可知,以法性幽微甚难知故。

論「生相若无應无生觉」,反难也。心法託境必不自起,生相若无應无生觉。

論「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」,反难第六转也。若生異色,可得说言色之生等;第六转声既名屬主,非即一法。若於一法有屬主言,應有说言色之色等。

論「如責无生至隨其所應」,類释三相別有体也。

論「若尔至有等別性」,自下经部反难通也。於中有二:一破生觉、二破屬主。此即初也。就初中有二:一就內法无破、二同外道有破。为成空、无我觉法,外應有空、无我性。此就內法无破。謂无我观时,观一切法皆无有我,應於法外別立空、无我性。若於法外无其空、无我性,如何得有空、无我觉。既有空、无我觉,法外无空、无我性故,唯有生觉,法外无生性。言「为成一二至有等別性」,同外道有破也。既有生觉,即离法外別有生相,即應一二觉、大小觉各別,合离、彼此有性等觉,應如外道法外執有数量各別。合离、彼此有等別性,外道計如前述。

論「又为成立至言何得成」,第二反难,破第六转。如文可知。

論「是故生等至无別實物」,結成经部宗也。

論「为了诸行至隨應当知」,经部通经,离法之外无別生等。经说第六转声色之生言,先法说、後喻显。如文可知。

論「若行离生相至何故不生」,有部难经部也。有为、无为俱无生相。有为既生,无为何为不生?

論「诸行名生至何得言生」,已下经部通也。於中有三:一无为不得名生;二將有部非一切法皆有生相例;三將有部一切有为同有生相,因缘或有能、无能例。此即初也。本无今有可得名生,无为体常,如何名生?

論「又如法尔至皆可生」,此第二也。如汝有部唯有为有其生相,无为之法无其生相。我经部宗亦尔,有为可生,无为不可生也。

論「又如有为至一无生用」,第三释也。如汝有部一切有为皆有生相,而許因缘望有为法於一有用、於一无用,即如眼根於生眼識有用、於生耳識无用。我经部有为、无为同无生相,而彼因缘望有为有用、无为无用。餘文可解。

論「如是已辨至其义云何」,已下第七有半頌明名、句、文身。

「論曰至句身文身」,释頌等也。

論「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」,会異名也。「名謂作想」者,由於色等念色等名,令於色等起色等想。名是想因,名为作想。此是因取果名,说名为想。論既不言想謂作名,不可释言从因受称。因取果名者,即是名之異目,亦不可別为一释。或是名之異目,亦可名如作想。詮法相状,义与想同,故名为想。梵云那(去声)摩,此云名,是归义、赴义、隨义、趣义,謂隨音声归赴於法趣其自相。㘝有異求表呼專一,即归之义,由斯呼召能引自体。梵云僧若(日何反),此云想,是能取像專執之义,或是共立契約之义。梵云鉢陀,此云迹,如一象身有四足跡,亦如一頌總四句成,今就义翻名之为句。梵云縛迦(去何反),此云章,是詮辨終竟义,如说诸行无常等章。直言诸行是名非句,直言诸行义未究竟,更云无常方成究竟。故名詮义究竟,名之为章,如立蘊章詮蘊究竟。若尔,何故外典章、句义別?答:詮义究竟名之为章。詮义之中有广有狹,極狹名句,广名为章。即於章中分其二义:一句义、二章义。即句同章,故名为章。「或能辨了业用德时相應差別」者,如说善能招愛果、刀能割物等,此是业用;寂滅为樂,此是德也;三无数劫,此是时也。相應,謂詮诸法相隨順也。差別,謂詮诸法义不同也。或差別是其總义,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。如说诸行是其自性,无常是其差別。《對法論》云「名詮自性,句詮差別。」其义同也梵云便杜那,此云文,是能彰显义。西方俗呼醬酢、鹽、扇等物为便社那,以醬、酢、鹽等能显於味,扇能显風,故名便社那。舊译为味,誤也。以文显故,与名、句为依,故《對法》云「彼二所依是文。如綾、錦文由起於絲显異餘处,即依此显安布以为龍、鳳。又合龍、鳳以作錦窠、根本皆依文、絲显成。絲如其声,文如其字,龍、鳳如名,句如其窠。壹、伊等字显在声上,即將此显能目自性,別更生名目差別义,別更生句。此名、句皆依於文。」

論「豈不此字至亦書分名」,此问答分別也。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为字?问也。答云:非为显書分色字,製造诸不相應字;但为显不相應字,製造色書字。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,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,是故不相應诸字非同書字。

論「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」,释名等身。「云何名等身」者,问也。梵云迦耶,此云身。「謂想等總说」,已下答也。梵云三木訖底,此云總说,總说释身义也。即是二三等名總说为身。梵云三摩婆曳,此云合集,總说即是合集。二三等名,名合集义,於合集义中说嗢遮界故。由合集义中置嗢遮字界,後字缘助成總说义,即以總说释於身也。二名为身,三名已上名为多身也。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数释者,一不名身;二单名身;三名已上皆多名身,至於多身不減三也;四、五已上皆是多故,不須至四、五也。前释文中即以十二音中𧙃、阿、壹、伊释,今释身中即以字体迦、佉、伽释者,欲显此二皆得是文,故倚互明。

論「豈不此三至心不相應行」,已下问答分別。此即经部问也。

論「此三非以至即令了义」,有部答也。

論「云何令了」,经部问也。論「謂語发名至乃能令了」,有部答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中经主作如是言:豈不此三語为性故用声为体色自性攝,如何乃说为心不相應行?此責非理。所以者何?由教及理知別有故。教謂经云『語力、文力』,若文即語,別说何为?又说『應持正法文句』,又言『依义不依於文』。又说伽他因,謂闡陀文字。闡陀謂造頌分量語为体。又契经言『知法知义』,法謂名等,义謂所詮。又契经言『文义巧妙』,又言『應以善说文句读诵正法,惡说文句读诵正法义即难解』。又说『如来獲得希有名、句、文身』,又说『彼彼胜解文句甚为希有』。由此等教證,知別有能詮诸义名、句、文身。猶加語声,實而非假。理謂现见有时得声而不得字,有时得字而不得声,故知体別。有时得声不得字者,謂虽闻声而不了义。现见有人粗闻他語,而復審问汝何所言。此闻語声不了义者,都由未達所发文故。如何乃執文不異声?有时得字不得声者,謂不闻声而得了义。现见有人不闻他語,覩唇等动知其所说。此不闻声得了义者,都由了達所发文故。由斯理證,文必異声。又见世間隱声诵呪,故知呪字異於呪声。又见世間有二論者,言音相似一負一胜,此胜負因必異声有。又法与詞二无礙解,境界別故,知字离声。是故声者但是言音相无差別,其中屈曲必依迦、遮、吒、多、波等。要由語声发起诸字,诸字前後和合生名,此名既生即能显义,由此展转而作是言。語能发名,名能显义,故名、声異,其理極成。應知此中声是能说,文是所说,义謂非二,如是則为无亂建立。」

論「非但音声至方攝語故」,此是经部敘自宗义。

論「何等音声令义可了」,有部问经部也。如我所释,有名之声方能了义。汝言即声了义,何等音声令义可了?

論「謂能说者至智者立瞿声」,经部释也。於一瞿声詮其九事,由共定量故能了义。

論「诸有執名至能詮定量」,准声共立定量,名亦如之。

論「若此句义至別有實名」,自此已下经部師难有別名也。但由假音声显用已辨,因何計有离声實名?

論「又未了此名至为由語生」,经部定有部宗兩關進退难也。

論「若由語生至何待別名」,难語生名也。

論「若由語显至何待別名」,难声显名。

論「又诸念声至可由語发」,难无生理。一念之声未能詮表,多念之声乃能呼召,故知多念之声乃有名也。前後念声刹那已滅不可聚集,又不可说一字之名分分漸生,進退徵难无其生理,如何可说由語发耶?

論「云何待至能生无表」,有部反难经部成自义也。由多念表色念念漸生入於过去,最後表刹那无表方生,声生於名义亦准此。

論「若尔至應能了义」,经部难也。既唯最後声能生名者,但闻最後声應能了义,何須要待前念之声?

論「若作是執至不可集故」,难異執也。若語生文,文復生名,亦同前难。前後念文不可集故。

論「語显名过應例如生」,前难語生名,復准难語显名也。生謂名由声生,显謂名先有体但由語显。已上破有部离語有名,自下破离語有文。

論「又異語文至莫辨其相」,诸明慧者现量知无也。

論「又文由語至皆不應理」,若生若显二關破斥,准語於名生显之过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此难違害自所稟宗。彼说去来皆无自体,声前後念不可頓生,如何成文、成名、成句?若前前念傳傳相資,最後刹那成文、名、句,但闻最後應了义成。又无相資,去、来无故,既恒一念如何相資?既无相資前後相似,後如初念應不能詮,闻後如初應不了义。故彼所執前後相資声即能詮,理不成立。我宗三世皆有非无,故後待前能生名等。虽最後念名等方生,而但闻彼不能了义。由不具闻,如先共立名等契約能发声故。然闻一声亦有了者,由串習故。依此比餘,故经主言破彼非此。」

論「又若有執至而不應許」,破異計也。若名与所詮义俱时而生,由如生相与义俱生者,即有三过:一名在现在,义在过、未;二子名与子俱生,父母不合隨意立名;三无为无生,應无有名。

論「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別」,通有部难。难云:若謂离声无別名者,因何经说「頌依於名」?答云:即声安布,假说为名。

論「執有實物至及心次第」,總非有部別立實名。如樹等行,离樹无行。心之次第,离心无体。名亦如是,离声无体。

論「或唯應執至便为无用」,经部縱文,破有名也。

論「毘婆沙師至所能了故」,此迷有部宗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《毘婆沙》说名、句、文三各有三种。名三种者,謂名、名身、多名身;句、文亦尔。名有多位,謂一字生、或二字生、或多字生。一字生者,说一字时但可有名,说二字时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三字时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四字时方謂多名身。二字生者,说二字时但可有名,说四字时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六字时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八字时方謂多名身。多字生中三字生者,说三字时但可有名,说六字时即謂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九字时即謂多名身。或作是说:说十二字时方謂多名身。此为門故,餘多字生名身、多身,如理應说。句亦多位,謂处中句、初句後句、短句長句。若八字生名处中句,不長不短故謂处中。三十二字生於四句,如是四句成室路迦,经、論文章多依此数。若六字已上生名初句,二十六字以下生名後句。若減六字生名短句,过二十六字生名長句。且依处中句辨三种:说八字时但可有句,说十六字时即謂句身。或作是说:说二十四字时即謂多句身。或作是说:说三十二字时方謂多句身。文即字故唯有一位,说一字时但可有文,说二字时即謂文身。或作是说:说三字时即謂多文身。或作是说:说四字时方謂多文身。由此理故應作是说:说一字时有名、无名身、无多名身;无句、无句身、无多句身;有文、无文身、无多文身。说二字时,有名、有名身、无多名身;无句等三;有文、有文身、无多文身。说四字时,有名等三,无句等三,有文等三。说八字时,有名等三;有句、无句身、无多句身;有文等三。说十六字时,有名等三,有句、有句身、无多句身;有文等三。说三十二字时,名、句、文三各具三种。由此为門,餘如理说。」准上論文,多念声生一文,前念声无文。一文生一名及一字句者,即一念声三法同起,謂文、名、句。若二字名已去,於前念文未有名、句,至其後字成名、句位方有名、句。多文生一名、多名成一句者,非一一念声皆有文、一一文皆有名、一一名皆有句,然有一字生名,容有一字一名、一句,或无一字句,句必須二字。其二字已上生名者,皆於第二字等方有二字名生。若二字乃至多字生名者,於前字即得生解。此由闻者串習於前解义,非謂於前位中有二字名等於先已生。如言「诸行」二字名,於中有二:一二一字名、二一二字名。餘例准此。所以如是如说二字名时,一人闻诸、一人闻行,各生一解故。若闻一兼二,即是串習。若作此释,善順名之極少,謂一字也。又如说「诸行无常」等句,诸行是自性、无常是差別,名詮自性、句詮差別。无常二字,或有名起、或无名起,义則未定。如说无常可厭,无常即是自性、可厭即是差別。此无常二字理合有名,若为差別即无名起。如實说者,若为自性、若为差別皆悉有名。如人说诸行无常句,有人唯闻无字、或唯闻常字、或闻无常二字、或具闻四字。若唯闻无字者,謂唯说无。若闻常字者,謂唯说常。若合闻者,謂詮无常。然此无常未屬何法,故知此上所闻皆不了句。若有闻说诸行无常,此方了句,知此无常诸行差別故。以此准知,诸行无常四字之邊,一一皆有一字名也。於中若至二字,亦有二字名也。至第三字,有一字名及三字句。如有但闻「诸行无」三字,此即謂詮诸行无也。诸行为自性、无为差別,至第四字有一字名,及二字名,及三字名,及三、四字句也。於中加減如理應思。又释所以四字名等有一字名,发語遠加行心多缘此故。如说「诸行」兩字,必須先缘詮诸詮行一一別名,方可合成二字名故。《正理》、《婆沙》说名、句、文各有三种:一名、二名身、三多名身;句、文亦尔。名有多位,有一字生、有二字生、有多字生。《婆沙》名有六位,有一字、二字、四字、八字、十六字、三十二字。准此論,據位相倍及極一頌,作如是说。然實以論非无三字、五字、七字、九字等生名之者,上引論云一字生名、二字生名、多字生名。多字生名者,或三字已上生名,皆多字名。以西方語法,说二名身有合集义故,说三已上皆名多故。或说四字已上名多字生也,倍二字故。一字生名者,说一字时但名名,说二字时有名身也。多名身有二释,或作是说:说三字时即謂多名身;或作是说:说四字时即謂多名身。有人云:问多名身中,一云说三字时名多名身,一云说四字时名多名身,其义云何?解云: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,第一、第二字为一身,第一、第三字復为一身,第二、第三字復为一身。依声明法,言三已去方说为多。若四字生名名多名身者,隣次相合即为三身,名多名身。又解: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,不約多身。又解:身上加身名多名身。准上三释自相牟楯,但遍说而已,不能是非。何者?准論所明,但说名、句、文三各有三位,謂一、二、多。一以名一故不成身,二以名二故成身也,第三亦合以名多故名多名身。因何说一二之位即是名之一二?第三多位因何其数即说是身?若於此中以身多故名多名身,即是第三说其身数,於中亦合说身及身身。依第二解,四字生多隣次相對應名身身。又自引声明说三已上方得名多,因何復说身上加身名为多身?若尔,三字生者次第相合亦有二身,是身上加身,應亦得名多名身也。虽一解但約名多故名多名身,既不得所由,即是如虫食木。此中所说一、二、多三皆約名说,不據身論。《婆沙》更有明文,應撿錄之。又牒文云三字生名名多名身者,謬。三字生名者,唯有一三字名故。此中兩说不同。一據成多即名多身,謂三已上。二據位相倍,謂四名已上倍於前也。兼依二释,义皆无違,故論双舉。然唯有字、名、句体而无頌体者,其字、名、句,五趣诸方愚智不同,但能語者皆声发文,依文有名,依名有句,皆能说自性、差別故,皆令解自性、差別。故其頌唯是文者能作,只是安布其文乃至名、句,更无別物。问:如说一名、一字,對诸方名各生異解,为有多名、为有一名?为有一字、为有多字?答:字唯是一,诸方通用更无差別。名即不同,若为此方語,唯有此方名,无诸方名。所以知然?若不尔者,即應唯说一字生名應有多名。論既不说多名,故知唯有一名。又当发語遠方便心唯缘一方名故。问:若尔,何故生其多解?答:此如絲竹之声亦生名解,似而非實。

論「此名身等至此皆應辨」,已下半頌第二义門分別。

「論曰至然不可说」,第一界地門也。於中有二:一云唯欲、色界;一云通无色界,然不可说。二说之中,前说为正。就前说中,有其二说:一云唯隨語繫,謂唯二地,謂欲界、初定;二云隨身繫,謂通五地,謂欲、四禅。舊《婆沙》有四说、兩重評文。初二说,一云隨語、一云隨身,評取隨語。後兩说,一云欲色界、二云通无色,評取前说。深法師云:「一論不可有二評故。隨語繫者是後評,但说不許无色有名,非是欲許隨身繫也。」法師此释深有理趣。准《正理論》等解名、句、文、身,皆依声有文,依文有名。又此論云「有情名声謂語表业」,故知餘声无有名也。所依語业既唯二地,如何能依之名通於五地?若謂《正理》等論双舉二故則容兩是,亦不應理。此論亦舉无色界名而不是非,豈亦兼取?故知名隨語繫,义決定也。问:若尔,何故但法无礙解通其五地,而无論文说唯二地?答:准論所说,名繫地中即敘二说。法无礙解繫地之中即唯说通五地,故知法无礙解據能缘说。若隨語、隨身,皆容五地,心能缘故。由此无文敘二说也。法无礙解是了法慧,如何即令与所解名定同地也。詞无礙解是其能作诸方語慧,由此唯於发語地有,不通餘地。有人自作问答云:问:发語通果心不缘三界,如何名等能詮三界?解云:虽发語通果心不缘三界,然通果加行遠能发心能缘三界,故所发名能詮三界。詳此问答,未達一切发語心也。一切近因等起发业之心,皆缘色声为境,因何偏问通果心也。加行之中有缘其名,未必定缘所詮义也。如多人不識摩尼宝等,豈不得有此宝与名。

論「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」,第二情、非情分別也。《婆沙》五十云「问:誰成就名等?为能说者、为所说耶?設尔何失?若能说者,則阿罗汉應成染污法等,以阿罗汉等亦说染污法故。若所说者,則外事无为亦應成就名等,以彼亦是所说法故。答:唯能说者成就名等。问:若尔,後难善通,前难云何通?答:阿罗汉等虽成就染污等名,而不成就染污等法,以染污等名皆是无覆无記法故。」十五又云「问:名等为善、不善、无記耶?答:无記,非造业者故思起故,如四大种。」已上論文。然发业时,近因等起唯缘於声,遠因等起亦通缘名,不从遠因判性。餘处说业、心二缘名者,據遠而说。

論「又名身等唯是等流」,第三五類分別。非色法故,非是長養。隨欲生故,非是異熟。是有为故,非實。从同類因生,故非是刹那,是等流性。

論「又唯无覆无記性攝」,第四三性分別門。

論「如上所说」,已下一頌,大門第二總释餘义。

「論曰至无覆无記」,释頌第一句也。如文可解。

論「并无色言至類通二义」,释頌第二句也。上句说一分同,下句说一分異。名身等,界唯欲、色,類唯等流。同分,界即通三、類通於二。是謂異也。《正理論》云「云何異熟?謂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。云何等流?謂界、地、处、种性、族類、沙門、梵志、學、无學等所有同分。有餘師说:诸同分中有先业所引生者,是異熟同分;现在加行起,是等流同分。」

論「得及诸相至非異熟等」,释下兩句,如文可解。

論「已说如是至隨應准知」,已下指当,如文了知。

俱舍論疏卷第五

保延三年十月十日朝點了,依维摩会□

角寿一交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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