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三十三
大般涅槃经集解
大般涅槃经集解卷第三十三
广释前七种實諦义广出外道所執常樂我净
圣行品之第七
文殊師利白佛言:世尊(至)一切顛倒不名为實。
案僧亮曰:上以问真,次问四倒。若不入四諦,實諦攝法不尽,下訖佛说亦尔。一道以下不难攝實不周,乃則说實不濫耳。法瑤曰:上来明四諦皆名为實諦,似如顛倒虛妄,非苦集諦所攝,是以发此问也。宝亮曰:释第二境實也。问四諦中有倒不若有者,云何言實?若四諦无,則四諦之外應更有法也。
佛告文殊師利:一切顛倒(至)非不是苦即是苦也。
案法瑤曰:以心想而論則为顛倒,以性而观則入苦諦也。宝亮曰:應云皆入苦集諦也。今但言入苦者,據一邊。
文殊師利言:如佛所说(至)所斷除故故名實諦。
案宝亮曰:释第三智實也。若智所缘境无所契当,即是虛妄也。
文殊師利言:如佛所说(至)是變易法名为不實。
案宝亮曰:释第四乘實。大乘缘中忘相故實,小乘執相故不實。
文殊師利言:如佛所说(至)如是虛妄名为魔说。
案僧亮曰:释第五教實也。但佛说必能利物;魔说生縛,故非實也。
文殊師利言:如佛所说(至)彼无一道清净无二。
案僧宗曰:非滅生滅想者,謂計非想为涅槃果,八禅为因也。宝亮曰:释第六一因之實。
文殊師利言:如佛所说(至)亦復说言诸行是常。
案僧宗曰:謂佛之言,常人所不见;外道計阴为常,交驗所計,故應有也。宝亮曰:释第七果實也。文殊執外道所計歷此四法,語在其下,凡二十三句也。
云何是常可意不可意(至)若是常者即是實諦。
案宝亮曰:以七事證常也。
世尊!有诸外道復言有樂(至)上中下故当知有樂。
案僧亮曰:以五事證樂也。
世尊:有诸外道復言有净(至)以是义故名之为净。
案宝亮曰:以三事證净也。
世尊!有诸外道復言有我(至)亦得说言我有真諦。
案宝亮曰:以八事證我也。
佛言:善男子!若有沙門(至)诸行若常无有是处。
案宝亮曰:將欲破執答彼问,先以二十事诃外道所計。
善男子!我观诸行悉皆无常(至)无有一法不从缘生。
案僧亮曰:既言是行,理自无常。诸法从缘者,證诸行无常也。法从缘起,本无今有,是名生;已有還无,是为滅也。何者?心以所缘为本,不称所缘故,即謂本无也。而心自橫生,是今有也。橫生无根,起便自滅。因既如此,果亦應然。故经云「因无常故色无常」,此其證也。僧宗曰:外道所計不得离阴,一一法上无不从缘。唯佛性不从缘生,非三世攝也。
善男子!佛性无生无滅(至)之所攝持是故名常。
案僧亮曰:说正因性也。亦从缘见,非从缘生也。何者?行缘求理,理非本无今有,謂不生也;念念常求,謂不滅也。既非生滅,无去无来,亦无三世,因不橫起,故非作也;於缘求解,非不作也。不以一法为因,故非名也;说为正因,非无名也。非名非色,乃至阴界不攝,證无名也。阴界有壞,而佛性不滅不攝也。是故称常者,以二义常:一必定得果、二因不可滅。
善男子!佛性即是如来(至)悉是妄語无有真諦。
案僧亮曰:见性成佛,即性为佛也。如来即法者,法即性空、性空即法,法即佛性也。佛性是有、性空是无,佛见有无名觉也。佛即是法法即是常者,通計二句,见常故常。如来即僧者,见常而常和合也。和合是僧义,師法是弟子义。僧即是常者,師常故得常也。若不知三宝是常而言常者,名妄語也。
诸凡夫先见瓶衣車乘舍宅(至)当知其實非是常也。
案僧亮曰:證不见者说是妄語也。一切有为皆是无常者,將就有为说无常义,更以有无相對也。僧宗曰:舉其計常中第七句,言前後相續相似語,其体念念生滅,豈有常耶?宝亮曰:計云先见瓶衣等,後时亦識,当知有一神我常故常。故如此也。下去唯有兩难。初云:汝心若常,應同佛一切智,用常自无移种。眼識對尘时,應独缘一切法。而今不尔,念念生滅,缘此捨彼,故知心是无常。第二难將境以決心。心若果从缘生而常者,應恒守一法,不得改心易缘也。何以然?心既是常,應常观无常,不得復缘空无我。而今心遍缘一切境,故知无常也。
善男子!一切有为皆是无常(至)无为者即是常。
案僧亮曰:將就有为说无常义,更以有无相對。
善男子!有为之法凡有二种(至)色法者地水火風。
案僧宗曰:向但言无常,今出其法不过色心也。
善男子!心名无常(至)乃至意識異亦如是。
案僧亮曰:心攀境而起,前後相應共了一缘。此總说,下別说也。眼識性異者,眼識缘现在,意識缘去来,下境界相應亦尔。眼識應独缘一切者,眼識不滅,行在诸根中,在耳之时亦應见色,識性不異故。若尔,應缘一切法。今不尔者,凡夫倒計为常。
復次善男子!壞诸行因缘故(至)诸憶念法不應忘失。
案僧亮曰:说无漏行異无漏,能滅诸行也。所謂声闻心性異乃至外道心者,上明苦樂烦恼,说佛弟子;此说外道,不能分別诸色,正以了为心,了青不可了黃,眼識不能具取色也。
善男子!心若常者(至)有別異故当知无常。
案宝亮曰:从此以下,并答計常中第四五六三句也。就色心別相,遣其執也。
善男子!我今於此非色法中(至)先问是事於彼已答。
案僧亮曰:此下略说內外色性,本无今有、已有還无;常所有內色異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