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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鏡錄卷第五十二

宗鏡錄

宗鏡錄卷第五十二

[*]慧日永明寺主智觉禅師延寿集

夫第二能變識者。識論頌云。次第二能變。是識名末那。依彼转缘彼。思量为性相。四烦恼常俱。謂我癡我见。并我慢我愛。及餘觸等俱。有覆无記攝。隨所生所繫。阿罗汉滅定。出世道无有。乃至應知。此意。但缘藏識见分。非餘。彼无始来。一類相續。似常似一故。恒与诸法为所依故。此唯執彼为自內我。我語勢故。说我所言。或此執彼是我之我。故於一见。义说二义。若作是说。善順教理。多处唯言有我见故。我我所執。不俱起故。未转依位。唯缘藏識。既转依已。亦缘真如。及餘诸法。平等性智。證得十种平等性故。为诸有情。缘解差別。示现种种佛影像故。释云。此第七識。但缘见分。非餘相分种子心所等。唯缘见分者。謂无始时来。微細一類。似常似一。不斷故似常。簡境界。彼色等法。皆間斷故。种子亦然。或被損伏。或时永斷。由此遮計餘識为我。似一故。簡心所。心所多法故。何故不缘餘識。夫言我者。有作用相。见分受境。作用相显。似於我故。不缘餘識。自證等。用細难知。

问。何不但缘一受等为我。亦常一故。

答。夫言我者。是自在义。萬物主义。与一切法而为所依。心所不然。不可为我。唯心王是所依故。此第七識。恒執为內我。非色等故。不執为外我。若唯缘識。即唯起我。无有我所。我語勢故。論说我所言。非是离我。別起我所執。唯執第八是我之我。前五蘊假者。是第六所缘之我。後我第七所計。或前我前念。後我後念。二俱第七所計。或即一念計。此即是。此唯第七所計。或前是体。後是識用。於一我见之上。亦义说之为我及所二言。實但一我见。多处唯言有我见故者。瑜伽論云。由此末那。我见慢等。恒共相應。显揚論云。由此意根。恒与我见我慢等相應。我我所執。不俱起故者。行相及境。二俱別故。不可並生。无此事故。若已转依位善心等可。然。彼非執故亦不可。例。人法二執。境是一故。若未起對治斷其我執。名未转依唯缘藏識。初地已去。既转依已。入无漏心。亦缘真如。及餘一切法。二乘无學等。唯缘異熟識。證得十种平等性者。佛地经云。一诸相增上喜愛。二一切領受缘起。三遠离異相非相。四弘濟大慈。五。无待大悲。六隨诸有情所樂示现。七一切有情我愛所说。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。九世間诸法苦樂一味。十修植无量功德究竟。即知十地有情缘解意樂差別。能起受用身之影像。論云。未转依位。恒審思重所執我相。已转依位。亦審思量无我相故者。第七末那。以思量为自性故。攝論云。思量是意。即自證分。前第八識了別是行相。今既言意。故知即是第七行相。即是见分。体性难知。以行相显。其實思量。但是行相。其体即是識蘊攝故。初地已前。二乘有學。恒審思量我相。知有漏末那。已转依位。亦審思量无我相故。亦名末那。

論问。如世尊言。出世末那。云何建立。

答。有二义。一名不必如义。彼无漏第七不名末那。名是假故。二能審思量无我相故。亦名末那。显通无漏。即知此名。非唯有漏。論云。謂从无始。至未转依。此意任運。恒缘藏識。与四根本烦恼相應。我癡者。謂无明。愚。於我相。迷无我理。故名我癡。我见者。謂我執。於非我法。妄計为我。故名我见。我慢者。謂倨傲。恃所執我。令心高舉。故名我慢。我愛者。謂我貪。於所執我。深生耽著。故名我愛。乃至此四常起。擾濁內心。令外转識。恒成杂染。有情由此生死轮回。不能出离。故名烦恼。释云。此第七意。除四惑外。不与餘心所相應者。一恒故。二內執故。三一類境生故。所以不作意而向外馳求。唯任運而一向內執。此第七識。於五受中。唯捨受相應。論云。此无始来。任運一類缘內執我。恒无转易。与變異受不相應故。

又问。末那心所。何性所攝。

論答云。此意相應四烦恼等。是染法故。障礙圣道。隱蔽真心。说名有覆。非善不善。故名无記。若已转依。唯是善性。密严经偈云。末那缘藏識。如磁石吸鐵。如蛇有二頭。各別为其业。染意亦如是。執取阿赖耶。能为我事业。增長於我所。復与意識俱。为因而转謝。於身生煖觸。運动作诸业。飲食与衣裳。隨物而受用。騰躍或歌舞。种种自嬉遊。持诸有情身。皆由意功力。如火轮垂发。乾闼婆之城。不了唯自心。妄起诸分別。身相器世間。如动鞦韆勢。无力不堅固。分別亦復然。分別无所依。但行於自境。譬如鏡中像。識种动而见。愚夫此迷惑。非诸明智者。仁主應当知。此三皆識现。於斯遠离处。是即圓成實。

问。此意有幾种差別。

答。略有三种。論云。一補特伽罗我见相應。二法我见相應。三平等性智相應。初通一切異生相續。二乘有學。七地已前一類菩萨。有漏心位。彼缘阿赖耶識。起補特伽罗我见。次通一切異生声闻独觉相續。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。彼缘異熟識。起法我见。後通一切如来相續。菩萨见道。及順道中。法空智果现在前位。彼缘无垢異熟識等。起平等性智。

问。人法二執俱起。何故分位前後不同。

答。人法必依法執起。又法我通。人我局。論云。補特伽罗我见起位。彼法我见。亦必现前。我執必依法執而起。如要迷杌等。方謂人等故。释云。今显初位。必帶後位。以初短故。人我位。必有法我。人我必依法我起故。人我。是主宰作者等用故。法我。有自性胜用等故。即法我通。人我局。

问。此第七識。云何离眼等識。別有自体。出何经文。

答。論云。圣教正理。为定量故。謂薄伽梵处处经中。说。心意識三种別义。集起名心。思量名意。了別名識。是三別义。如是三义。虽通八識。而隨胜显。第八名心。集诸法种。起诸法故。第七名意。缘藏識等。恒審思量为我等故。餘六名識。於六別境麁动間斷。了別转故。如入楞伽頌说。藏識说名心。思量性名意。能了诸境相。是说名为識。释云。虽通八識。皆名心意識。而隨胜显。第八名心。为一切现行熏集诸法种。现行为依。种子識为因。能生一切法故。是起诸法。第七名意者。因中有漏。唯缘我境。无漏缘第八及真如。果上許缘一切法故。餘六識名識。於六別境。体是麁动。有間斷法。了別转故。易了名麁。转易名动。不續名間。各有此胜。各別得名。又論云。謂契经说。不共无明。微細恒行。覆蔽真實。若无此識。彼應非有。謂诸现生。於一切分。恒起迷理不共无明。覆真實义。障胜慧眼。如有頌说。真义心当生。常时为障礙。俱行一切分。謂不共无明。是故契经。说。異生類。恒处長夜。无明所盲。惛醉纏心。曾无醒觉。若異生位。有暫不起。此无明时。便違经义。謂異生位。迷理无明。有。行不行。不應理故。此依六識。皆不得成。應此間斷。彼恒缘故。許有末那。便无此失。释云。如缘起经。有四无明。一现。二种。三相應。四不相應。或有为二。共。不共等。今说不共者。謂此微細常行。行相难知。覆无我理。蔽无漏智。名覆蔽真實。真實有二。一无我理。二无漏见。义有二义。一謂境义。见分境故。二謂义理。真如即理故。

问。染污末那。常与四惑相應。如何说不共无明。

答。論云。應说四中。无明是主。虽三俱起。亦名不共。从无始際。恒內惛迷。曾不省察。癡增上故。乃至謂第七相應无明。无始恒行。障真义智。如是胜用。餘識所无。唯此識有。故名不共。又不共无明。總有二种。一恒行不共。餘識所无。二独行不共。此識非有。释云。主是自在义。为因依义。与彼为依。故名不共。何故无明。名为不共。謂从无始際。显長夜常起。恒內惛迷。明一切时不了空理。曾不省察。彰恒執我。无循反时。此意總显癡主自在义。一恒行不共者。此識俱是。今此所論。餘識无也。二独行不共者。則与忿等相應起故。名为独行。或不与餘俱起无明。独迷諦理。此識非有。又不共无明者。无明是主故。名不共者。以主是不共义。不共。即是独一之义。謂无明是闇义。七俱无明。恒行不斷。是長闇义。由長闇故。名为長夜。唯此无明。为長夜体。餘法皆无長夜之义。唯此独有。故名不共。除此已外。餘法有一類長相續义。而无闇义。或有一類。虽有闇义。而无長相續义。應作四句分別。一者有是長而非是夜。如七俱貪等三及妙平二智相應心品等。二者有是夜而非是長。如前六識相應无明。三是長亦是夜。七俱无明是。四者非長非夜。前六識除无明。取餘貪等。及因中善等。并果。中观察成事。二智相應心品等。今此七俱无明。准此不但不与餘識共。兼亦不与自聚貪等三共。謂虽与同聚貪等俱起。而貪等无長夜闇义。貪等以染著等为义。此以長闇为义。与彼不同。故名不共。此以第七恒时迷闇名不共。六識中者。无恒时义。但有独起之义。名为不共。

问。恒行不共无明相應。有幾种义。

答。有四义。古德云。一是主者。謂前六識无明是客。有間斷故。第七无明是主。无間斷故。二恒行者。有漏位中。常起现行。不間斷。故名恒行。三不共者。不同第六識独頭。名不共。第六不共。但不与餘九烦恼同起。名为不共。若第七名不共者。障无漏法胜故。又恒行不間斷故。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时。此識无明。皆起现行。謂前六識善性心时。於施等不能亡相者。皆是第七恒行不共无明內執我。令六識等行施时。不能達三轮体空。又以有不共无明。常能为障。而令彼当生无漏智不生。此无明与第七識俱有故。至今不捨。故名俱行。又经云。眼色为缘。生於眼識。乃至意法为缘。生於意識。若无此識。彼意非有。眼根色境为二缘。能发引得眼識。乃至意識法境为二缘。能发得意識。若无第七識者。即應第六識唯有一法境为缘。應无所依根缘也。既有俱有根者。明知即是第七識与第六識为俱有根。小乘云。我宗取肉團。与第六識为依。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。論主破云。亦不可说第六依於色故。第六必依意有。说意非是色故。又说第六有三分別。隨念計度自性分別故。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。即同前五識。无隨念計度二种分別。救云。我宗五識。根先識後故。即前念五根。发後念五識。論主破云。但有根者。如葉依种起。芽种俱时。影藉身生。身影同有。識依根发。理必同时。无前念根。发後念識故。既若五識有俱有根。將證第六亦須有俱有根。即第七識是也。引理證者。教中说有思量者。即是第七識。小乘云。但是第六等无間。名思量意。何要別说第七为思量意耶。論主破云。且如第六意識现在前时。念等无間意。已滅无体。如何有思量用名意耶。且如第六識。若居现在时。虽有思量。恒名为識。不名意故。要待过去。方名意故。須信有第七識。具恒審思量。方得名意。意者。依止义。若等无間意。依此第七假得意名。俱有依止思量用故。又第七識与四惑俱。名为染污。恒審思量。名之为意。常有恒行不共无明。故名染污。正是有覆性。即覆真缘义。蔽净妙智。恒審思量者。此揀第八前六識。恒者。不間斷。審者。決定執我法故。

问。第八亦无間斷。第六決定。有思量。何不名意。

答。有四句。一恒而非審。第八恒无間斷。不審思量我法故。二審而非恒。即第六。虽審思量。而非恒故。不名意也。前五俱非。非恒非審。第七俱攝。而恒審故。独名意也。

问。第七思量何法。

答。執第八见分。思量有我法故。二乘无學无我執。以思量法我執故名意。佛果我法二執俱无。恒審思量无我理。佛果第七亦名意。

问。为第七自体有思量。为第七相應遍行中思。名思量意不。

答。取心所思量者。即八識皆有。思何独第七。

问。若唯取自体有思量者。即何用心所中思耶。

答。具二义。一有相應思量。二亦自体思量。今取自体有思量名意。

问。心所与心王。一种是常審思量。執第八为我。如何不说心所为意。

答。言意者。依止义。心所虽恒審思量。非主。是劣法。非所依止故。不名意也。二者自体識有思量。与餘七識为所依止。唯取心王。即名意也。

问。若言自体有思量名意者。即第七有四分。何分名思量意。

答。有二解。第一见分名思量。內二分不名思量。但名意。见分不名意。有思量。以是用故。思量我无我。內二分不能思量我无我。但名意。以是体故。第二见分是思量相。相者。体相。相状。內二分是思量性。即內外皆名意。三分皆思量。但除相分。相分是所量境也。

问。何以得知。內外三分總是思量。

答。識論云。思量为性相。內二分是体。名思量性。外见分是思量相。是用。一种是思量。三分皆名意。即不取相分名思量。以无能缘用故。

问。见分缘執我法。即思量我故。得名思量。自證分不缘於我相分。如何自證分亦名思量。

答。自證分證。彼见分思量我執故。亦名思量也。

问。见分思量我。是非量攝。自證分證。彼见分思量我。自證分。亦是非量耶。

答。见分思量我。见分妄執。故名非量。自證是內證见分妄執故。自證体是现量。即体用皆是思量。即內二分亦名意。亦名識。见分亦名意。亦名識。是意之用故。思量是用。意是体。思量即意。持业释也。

问。第七識但缘第八见分为我。云何不取相分。及內二分等。

答。相分間斷。又是外缘。內二分作用沈隱难知。不執也。种子无作用故。不執为我。以见分作用显现故。

问。第七識三量假實。如何分別。

答。古释三量分別者。第七见分是非量。境不称心故。其第八见分。本非是我。今第七妄執为我。即不称本質。又親缘第八见分不著。變相分缘。相分。本非是我。第七又執为我。又不称相分。即兩重不称境。故知非量。假實分別者。第七缘他本質。第八见分不著。但缘得中間假我相分故。境假非實。

问。中間相分。为定是假。为亦通實。

答。第七中間相分是假。无實种生。但从兩頭起。此相分。仍通二性。若一半从本質上起者。是无覆性。即屬本質。若一半从自能缘第七见分上起者。同见分。是有覆性。但兩頭心法爍起。成一相分。今言境假者。但約隨妄心我相分以说。

问。若言第七当情相分但是假。从兩頭起。通二性者。應可第七所缘我相分中。一半有覆。一半无覆。一半是我。一半非我。

答。其第八见分上所起无覆性相分。与能缘第七妄心遍計相分。密合一处。若是第七但自執妄起遍計有覆性假相分。为自內我。虽密合一处。亦不犯所執我中通二性过。如水中鹽味。但執是水。不執於鹽。水与鹽元不相离。

问。第七自有相分。如何不自缘相分。缘他第八见分为我耶。

答。古德云。今言缘见分者。即是疎缘。若言親者。唯識义何在。

又问。設許疎缘第八者。且第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。

答。於自識相分起執。

又问。相见何別。

答。若論外境。相见全殊。若就心論。相见无異。相即是见。故经云。心如相显现。见如心所依。

问。若无末那。有何等过。

答。若无第七。則无凡可厭。无圣可欣。凡圣不成。染净俱失。論云。是故定應別有此意。又契经说。无想有情。一期生中。心心所滅。若无此識。彼應无染。謂彼長时无六转識。若无此意。我執便无。乃至故應別有染污末那。於无想天。恒起我執。由斯贤圣。同诃厭彼。又契经说。異生善染无記心时。恒帶我執。若无此識。彼不應有。謂異生類。三性心时。虽外起诸业。而內恒執我。內執我故。令六識中所起施等。不能亡相。故瑜伽说。染污末那。为識依止。彼未滅时。相了別縛。不得解脫。末那滅已。相縛解脫。言相縛者。調於境相。不能了達如幻事等。由斯见分相分所拘。不得自在。故名相縛。依如是义。有伽陀言。如是染污意。是識之所依。此意未滅时。識縛終不脫。释云。於无想天。恒起我執。由斯贤圣。同诃厭彼者。有第七於彼起我執。是異生故。出定已後。復沈生死。起诸烦恼。圣贤诃彼。若无第七。不應诃彼。无过失果。由執我故。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者。此我外缘。行相麁动。非第七起。由第七故。第六起此。全由七生。增明为論。第六識中。我執体有間斷。通三性心。間杂生故。第七不缘外境生故。已上略錄第七末那。诸教同詮。群贤共释。創入道者。此意須明。是起凡圣之因。宜窮体性。乃立解惑之本。可究根原。迷之則为人法。執之愚。悟之則成平等性之智。於诸識內。独得意名。向有漏中。作无明主。不間不斷。无想定治而不消。常審常恒。四空天避而還起。虽有覆而无記。不外執而內缘。常起现行。能蔽真而障道。唯称不共。但成染而潤生。是以欲透尘勞。須知要徑。將施妙藥。先候病原。若細意推尋。冥心体察。則何尘而不出。何病而不消。斷惑之門。斯为要矣。

宗鏡錄卷第五十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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