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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译

瑜伽師地論

瑜伽師地論卷第六十五

彌勒菩萨说

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一

如是已说闻所成慧地決擇。思所成慧地決擇,我今当说。

謂若略说,有四种思議。一、事思議,二、有非有思議,三、因果思議,四、乘思議。事思議者,略依六事。所謂蘊事乃至根事。有非有思議者,如本地分已说。因果思議者,如有尋有伺地已说。乘思議者,如声闻、独觉、菩萨地已说。

復次,略有二种思議。謂惡思思議及善思思議。惡思思議者,如本地分已说。若依黑品,謂如有一,不避无明、不應思等而起思議。善思思議者,与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如惡思、善思,如是非法所引、法所引,非毘奈耶所引、毘奈耶所引,非圣、圣,不善、善,不應修、應修,不好、好,黑、白,引无义、引有义,下劣、微妙,有罪、无罪,應遠离、不應遠离等,当知亦尔。

復次,如世尊言:诸圣弟子有知为有,非有知为非有。此中云何为有?云何非有?略由二相,應知是有。

何等为二?一、若生、已生、现在故,應知是有;二、若實物故、事故、义故、圓成實故,應知是有。

云何應知略说實有及假有相?謂若诸法不待所餘、不依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说是實有相。若有诸法待於所餘、依於所餘施設自相,應知略说是假有相,非實物有。謂以色等诸蘊想事为待、为依,施設有我及有情等,乃至广说。此中色等诸蘊想事,是實物有;我及有情、命者、生者、数取趣等,非實物有,唯是假有。如於色等诸蘊想事,假立我等,如是即於色等想事,假立色等。又於色、香、味、觸想事,假立飲食、車乘、瓶衣、诸庄严具、舍、軍林等。又於有为诸法想事,假立生、老、住、无常、种子、有表、无表、得、命根、众同分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、異生性、和合、不和合、流转、定異、相應、勢速、次第、时、方及数。又復唯以诸色不转为待、为依,假立虛空、虛空无为。又唯以名中間不转为待、为依,假施設有无想等至、滅尽等至等。

问:於因成道理中,依何道理,能決定知我非實有?

答:不可得故、不可见故。云何不可得?謂若內、若外、若二中間、若离诸蘊都不可得。

云何不可见?謂如眼等實有诸处,各各別有业用可见;如是所計我別业用都不可见。如是自相不可得故。又別业用不可见故,應知所計我非實有。

问:若如是我於內外等都不可得,亦不可见,何故出家诸外道等亦得亦见,由此因缘,愛樂显示建立實有?

答:不得、不见。但由身见及与我慢为依止故,起邪分別、起邪計度,不如正理愛樂显示建立为有。

云何知我非實有故,非现有故而不可得,亦不可见?

謂诸計我为實有者,遠極彼岸,不过四种。一者、計我即是诸蘊。二者、計我異於诸蘊,住诸蘊中。三者、計我非即诸蘊,而異诸蘊;非住蘊中,而住異蘊离蘊法中。四者、計我非即诸蘊,而異诸蘊;非住蘊中,亦不住於異於诸蘊离蘊法中;而无有蘊,一切蘊法都不相應。依我分別計为有者,皆攝在此四种計中。除此更无若过若增。如是一切我實有性皆不應理。

何以故?若計有我即是诸蘊,非異蘊者,是則此我但於诸蘊而假建立,斯过自至。所以者何?诸蘊无常,各与自相而共相應;我即彼故,非常、非一、非實有性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若計有我異诸蘊者,此所計我为是无常、为是常耶?若无常者,則所計我刹那刹那異起異滅,此处異死餘处異生,異作異受,斯过自至。又異诸蘊別有一我,若內、若外、若二中間有生有滅都不可得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若我常者,无有變異是其常相。此所計我若无變異,二因缘變皆不應理,非於当来,亦非现法。若於当来我无變者,便應无生、无老、无病、无死、无損,亦復不應一时为天、一时为人,或为傍生,或为鬼趣,或时为彼那落迦等。於现法中我若不變,便應於彼愛非愛等种种境界,无樂、无苦、无愛、无恚,亦无有癡。略说不應由苦樂等之所變異,不應隨一貪等烦恼及隨烦恼之所變異。

如是我於当来、现法无變異故,不應为樂之所饒益,亦不應为屬彼烦恼之所染污,不應因此行法非法;不應为苦之所損害,亦不應为屬彼烦恼之所染污,不應因此行法非法。此我如是於现法中与法非法不相應故,於当来世愛非愛身无因缘故,應不得生。由此道理,汝應不計此常住我,由別內身變異所作,於当来世生老死等种种變異。如是此我,便无各別內身生老病死等时、樂时、苦时及染污时,則應畢竟解脫清净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復次,若計有我異於诸蘊,住異诸蘊离蘊法中者,彼所計法,遠离诸蘊有之自相尚不可得,何況为我之所安住。譬如有言:我審了知石女兒顶繫空华鬘。應知此計亦復如是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復次,若計有我一切蘊法不相應故,无有蘊者,此所計我若无有蘊,便无有色,非身相應,亦非苦樂等受相應,亦非众多种种差別诸想相應,亦非善、不善、无記思等相應,亦非受用色等境界分別意相應。如是此我應无所依、无受、无想、无思慮等,亦无分別,是則此我不由功用,究竟解脫,无有染污。是故此計不應道理。

復次,由彼一切依我分別妄所計我不成就故,当知我等於诸蘊中,但假建立,非實有物。由我非有,唯有蘊故,一切杂染、清净道理皆得成就。

謂有內外诸处生故,於现法中起无明觸,由此於身便有饒益、損減受生。由此为缘,发起和合、乖离等愛,及有依此一切烦恼、隨烦恼转。为此义故,净不净业生起可得。如是烦恼、业生起故,当来後有生老死等一切苦法皆悉得生。如是且於无常蘊中,无實我故,杂染道理皆得成就。又由他音、內正作意为因缘故,遠离无明,发起於明。由无癡故,了達诸受皆悉是苦;由此能斷於诸受中所有貪愛,及斷依此一切烦恼、若隨烦恼;由此因缘,能感後有净不净业不復生起。如是由业、烦恼斷故,一切後有及生等苦永更不生。如是无我唯有蘊故,一切杂染、清净道理皆得成就。

復次,此中假立一切有情,所謂无足、二足、四足、多足、有色、无色、有想、无想、非想非非想处有情。当知如是九种有情,略由三种因缘建立,總攝一切有情之類。謂依往来身动差別,建立无足乃至多足有情;依身差別,建立有色、无色有情;依心差別,建立有想、无想、非想非非想处有情。

復有离繫出家外道,作如是说:一切樹等皆悉有命,见彼与內有命数法同增長故。

應告彼言:汝何所欲?樹等增長为命为因?为更有餘增長因耶?若彼唯用命为因者,彼未捨命,而於一时无有增長,不應道理。若更有餘增長因者,彼虽无命,由自因缘亦得增長,故不應理。

又應告彼:汝何所欲?诸无命物无有增長,为有说因?为无说因?若有说因,此说因缘不可得故,不應道理。若无说因,无因而说而必尔者,不應道理。又應告彼:汝何所欲?诸樹等物与有命物,为一向相似?为不一向相似?若言一向相似者,诸樹等物根下入地,上分增長,不能自然搖动其身,虽与語言而不報答,曾不见有善惡业转,斷枝條已餘处更生,不應道理。

若言不一向相似者,是則由相似故可有寿命,不相似故應无寿命,不應道理。

如是增長餘因有、无有故,无寿命物不增長说因有、无有故,相似一向、不一向故,此所計度不應道理。

问:何缘故知色、香、味、觸如是如是別安立中,飲食、車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诸想事物皆是假有?

答:由彼想物,或於是处色等想物聚中而转,或於是处色等想物聚中不转。若於是处色等想聚有食想转,非於是处飲等想转。若於是处車乘想转,非於是处衣等想转。如是所餘,乃至广说诸假有想若转不转,当知亦尔。一切色、香、味、觸想事,遍於一切飲食、車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诸想事中,无差別转。是故当知,飲食、車乘、瓶瓫、衣服、庄严具等皆是假有,色、香、味、觸是實物有。

復次,依诸有法立假想物,非一众多种种品類,当知略说總有二种。一、依止一聚,二、依止非一聚。各別飲食、車乘、衣服、庄严具等,名依止一聚。诸彩畫业、彫素等业,宅舍、宮殿、軍林等物,名依止非一聚。

復次,云何有色诸法?

謂若略说,有十色处,及法处所攝色。由彼诸色具色自相,即以此事還说此事,是故说名有色诸法。此有色法,由五种相差別建立。何等为五?一、事故;二、自相故;三、共相故;四、界故;五、业故。

此中诸所有色,彼一切若四大种、若四大种所造,應知是名略攝色事。除此更无若过若增。

诸色自相復有三种。一、清净色,二、清净所取色,三、意所取色。謂四大种所造,五識所依五清净色,眼等处攝,名清净色。色等五境同分清净色之境界,名清净所取色。若与識俱诸清净色,与識同境,故名同分。若离於識诸清净色,前後自類相續而转,名彼同分色。三摩地所行影像等色,名意所取色。

诸色共相亦有三种。謂一切色,若據方处各別安立,若可宣说方处差別,名初共相。又一切色,若清净、若清净所取增減相,当知是名第二共相。又即此一切色,若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或以手足、塊刀杖等,或由寒熱、飢渴、蚊虻、風日、蛇蠍诸觸所觸,即便變壞,当知是名第三共相。

若由定地色愛诸业之所生起,名色行色;若不定地色愛诸业之所生起,名欲行色。如是诸色,由界差別,略有二种。无色界中,无如是色。又前所说诸色共相,謂觸所觸,即便變壞。如是共相非一切遍。除欲界天,遍餘一切。欲界天中所有诸色,但有手足、塊刀杖等所觸變壞,无有寒熱、飢渴等觸之所變壞。由彼天中诸飲食等众資生具,隨欲所生則便成辦,是故於彼虽有飢渴,不为損害。色界诸色,无有手足、塊刀杖等所觸損壞,亦无餘觸之所損壞。

若善、不善、无記身业語业,是名业色。当知是名色业差別。

无色诸法,亦由五相差別建立;与此相違,應知其相。

復次,略由二种色聚建立诸聚。一、不共大种聚,二、非不共大种聚。不共大种聚者,謂於此中,唯有一類大种可得。非不共大种聚者,謂於此中,有二大种、或多大种种類可得。又於不共大种聚中,極微已上诸大种合,当知方有相杂不相离诸大种色,无有一处不相离诸大种色。於非不共大种聚中大种極微,如所造色与餘大种,当知亦有同一处所不相离者;然彼大种非所造色,互不相依而得转故,各有功能,據別处故。又一处不相离者,謂诸大种及所造色同住一处,如置一篋青、黃、赤、白有光明珠,种种光明互不相离。相杂不相离者,所有譬喻如前應知。又若有聚,或麻豆等、或細沙等,为诸膠蜜及沙糖等之所攝持。当知此非一处不相离,亦非相杂不相离,但是和合不相离,多聚聚集,非一聚相;当知所餘是一聚相。又相杂不相离,当知依止一处不相离。此若不尔,不應道理。

復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见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显色故、形色故、表色故、眼境界故、眼識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见诸法差別;与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復次,由五种相,建立有對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各據別处而安住故;二、於餘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为障礙故;三、为手足、塊刀杖等所觸,便變壞故;四、一切皆为诸清净色之所取故;五、一切皆为依清净色識所缘故。亦由五相,建立无對诸法差別;与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復次,即由五相,應知建立无见无對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因缘故;二、據处所故;三、显现故;四、无變異故;五、所缘故。謂具威德三摩地俱诸色胜解,当知是名无见无對色生因缘。彼既生已,处所可得,是故名色。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應,然得似彼自性显现。於餘色聚容受、往来等业非障礙住,又非一切清净之色及依彼識所取境界,亦非所缘,是故说名无见无對。手足等觸不能損壞,是故说名无有變異。又根本定,名具威德三摩地,此色是彼所缘,非餘。譬如非一切心皆能變化,若所有心具大威德方能成辦,非所餘心。此亦如是,要具威德極靜定心,方能为缘生此无见无對诸色。此如化色,亦非不具大威德心及不定心所缘境界,但是彼心所缘境界。是名与上五相相違,当知建立无见无對诸法差別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

云何有漏法事?謂清净內色,及彼相依不相依外色,若诸染污心心所,若善、无記心心所等。此有漏事,隨其所應,由餘四相说名有漏。謂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

若於清净诸色,及於如前所说一切心心所中,烦恼种子未害未斷,说名隨眠,亦名麁重。若彼乃至未无餘斷,当知一切由隨眠故,说名有漏。

若诸染污心心所,由相應故,说名有漏。

若诸有事,若现量所行,若有漏所生增上所起,如是一切漏所缘故,名为有漏。此中现在,名为有事;过去、未来,名非有事。若依清净色識所行,名现量所行;若餘所行,当知名非现量所行。若內诸处增上生起一切外处,名有漏所生增上所起。唯彼所缘当知有漏。所以者何?若缘去来起诸烦恼,过去、未来非有事故,不由所缘说名有漏。若现在事非现量所行,如清净色,及一切染污、善、无記心心所,彼亦非烦恼所缘故,说名有漏。但由自分別所起相,起诸烦恼,非彼诸法为此分明所行境故。

由生起故成有漏者,謂诸隨眠未永斷故,順烦恼境现在前故,於彼现起不如理作意故。由此因缘,诸所有法正生、已生、或復当生,如是一切,由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又从一切不善烦恼诸異熟果,及異熟果增上所引外事生起,如是一切,亦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又由无記色无色繫一切烦恼,於彼續生;彼所續生,亦生起故,说名有漏。

如是名为由五相故,建立有漏诸法差別。謂由事故、隨眠故、相應故、所缘故、生起故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无漏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有诸法离诸纏故,说名无漏。謂一切善、无記心心所所依、所缘诸色,及善、无記诸心心所。二、有诸法隨眠斷故,说名无漏。謂已永斷见、修所斷一切烦恼,所有诸善,及一分无記造色,若诸无記、若世間善诸心心所。三、有诸法由斷滅故,说名无漏。謂一切染污心心所,彼不转故,说名无漏。由彼不转,显了涅槃,即此涅槃说名无漏。四、有诸法是见所斷斷對治故,自性解脫故,说名无漏。謂一切见道。五、有诸法是修所斷斷對治故,自性相續解脫故,謂出世間一切修道及无學道。当知是名由五相故,建立无漏诸法差別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諍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由事故、因缘故、自性故、助伴故、等起故。此中五取蘊,名有諍法事。若愛味染著、愛味耽嗜,名諍因缘。若无常性、苦性、變壞法性,名有諍自性。即於此諍无智愚癡,名諍助伴。由此因缘,五黑品转,名为等起。謂斗訟違諍、耽著诸欲诸见所生,或餘种類,是初黑品。若隨所有诸烦恼纏,无有羞恥,多安住性,是第二黑品。若有沙門、或婆罗門,違逆正道,所欲苦行及餘信解,自餓、投火、墜高巖等,是第三黑品。若有现行身語及意一切惡行,是第四黑品。欣樂後有,是第五黑品。此中最初,由生怨恨发憤心故,不安隱住;第二、由诸烦恼內燒然故,不安隱住;第三、由自誓願虛受劬勞无义苦故,不安隱住;第四、生惡趣故,不安隱住;第五、生老死等众苦合故,不安隱住。此中五取蘊有諍事,与諍自性,及彼因缘、助伴、等起,共相依故,名有諍法。

又由五相,建立无諍诸法差別;与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此中五无取蘊无諍事,由諍自性及彼因缘、助伴、等起,於彼法中不可得故,名无諍法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染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事故、因缘故等。如前广说五相差別。此中事者,謂即五有取蘊。因缘者,謂即此中喜樂、愛味诸因缘法。自性者,謂此为缘,生起喜樂,愛味所攝。助伴者,謂於愛味所有貪著。等起者,謂五黑品,如前應知。五取蘊事,由与有染及彼因缘,乃至等起,共相依故,说名有染。又由五相,建立无染诸法差別;与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如前无諍,隨應当说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應知建立依止耽嗜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事故、因缘故等,如前广说。此中事者,謂欲界繫诸五取蘊。因缘者,謂順欲貪五种妙欲。自性者,謂貪嗜者,由彼为缘、由彼为境所有欲貪。助伴者,謂不如理作意相應邪願诸欲分別,由与此俱,名分別貪。等起者,謂五种黑品,如前广说。彼欲界繫五取蘊事,由彼貪嗜因缘、助伴及与等起所攝受故,说名依止耽嗜诸法。又由五相,当知建立依止出离诸法差別;与上相違,應知其相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世間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一切清净色,及清净所取色世間;二、一切染污心心所世間;三、一切无記心心所世間;四、一切善心心所,若当斷、若已斷世間;五、一切世間三摩地所行无见无對色世間。

又由五相,建立出世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见道所斷對治。二、修道所斷對治。三、由想解脫之所解脫。謂诸声闻、独觉、菩萨已入无戲論理慧,及彼相應诸心心所。四、彼所缘无见无對色。五、一分所治解脫之所解脫,謂诸有學;若一切所治解脫之所解脫,謂诸无學。

復次,依五种世間,即彼世間名墮诸法。謂有情世間、器世間、欲世間、色世間、无色世間。当知是名五种世間。又出世法,不墮如是五种世間。是故说名不墮诸法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有为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後際未生故;二、前際已滅故;三、中際自相安住故。四、因缘相續故;五、果相續故。

又由五相,建立无为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謂与上相違,應知即是此中五相。滅有为法,證得涅槃。

若謂涅槃为有異者,当知此为不如理问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如是若謂为无異者、有无異者、非有非无異者,当知皆是不如理问、不如理答、不如理思。何以故?由彼涅槃,唯有为滅之所显故,与有为法其相異故。唯有为滅之所显故,謂有異者,若问、若答、若思,便为戲論,非所戲論。与有为法其相異故,謂无異者,如前广说,便为戲論,非所戲論。總如前说二种因故,亦異不異、不應道理。由有为滅證涅槃故,若謂一切皆无所有故,说非有非无異者,不應道理。

涅槃义者,謂一切白法所显发故。涅槃相者,謂寂滅相、无戲論相,当知唯是內所證相。

復次,由五相故,建立所缘诸法差別。何等为五?一、有善作意所缘法,二、有不善作意所缘法,三、有无記作意所缘法,四、有墮界作意所缘法,五、有繫屬瑜伽作意所缘法。

此中若善作意,缘善、不善、无記诸法。如善作意,如是不善、无記作意,当知亦尔。欲界繫善、染污、无記作意,缘一切三界诸法。色界繫善作意,亦缘一切三界诸法。无色界中,若定、若生外道異生,无色界繫善作意,唯缘自地一切法,非下地。若毘鉢舍那行菩萨未得自在,及有广慧声闻乘等若诸有學、若阿罗汉,彼无色界繫善作意,亦缘下地一切法。若诸菩萨已得自在,決定不於无色界生。由观於彼不能现起利众生事,因此成熟广大佛法,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。当知是名墮界作意所缘诸法。

復次,因思所缘、如说:

名映於一切,无有过名者;由此名一法,皆隨自在行。

此言有何义?

謂若略说,观察清净因故、观察自相故、观察杂染因故。又为显示補特伽罗无我,及法无我故。此中显示補特伽罗无我者,謂善了知四无色蘊,能斷一切自境界相,是故说名能映一切。显示法无我者,謂善了知遍計所執自性,善了知世俗言名,能除一切彼所依相,是故说名能映一切。若过如是四无色蘊,诸我相事定不可得。若过世俗言名,遍計所執自性相事亦不可得。若於此二不善了知,則便一切自境界相,及诸杂染生起隨转。一切境相及诸杂染,皆彼增上力所生故。

又佛世尊依此密意,说如是言:

執法自性故,執我性而转;觉此故觉彼,由觉故還滅。

繫屬瑜伽作意,略有四种所缘。一、遍滿所缘,二、净行所缘,三、善巧所缘,四、净烦恼所缘。是诸所缘,如声闻地广辯。

應知此中,净烦恼所缘者,謂世尊说四圣諦及真如。

本经全部卷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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